一夜情突然就成了卖淫,女孩表示不服,这是咋回事

#引子#

近日又看到一个奇葩的案例。胡某女称自己在2019年11月某晚,接受朋友陈某女的邀请,前往某休闲超市就餐、娱乐,期间认识了刘某男,随后与刘某男在酒后微醉情况下你情我愿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中二人从未谈及金钱交易或者给付财物。但最终胡某女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卖淫,被行政拘留15天,胡某女不服便把G-A机关告到了F-Y,但最终败诉。

一夜情突然就成了卖淫,女孩表示不服,这是咋回事

#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胡某女所述的“一夜情”怎么就一下子成了“卖淫”呢?关键就在于给没给钱的问题。对于这两个概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在此也就不过多介绍,主要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简单的普及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还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夜情突然就成了卖淫,女孩表示不服,这是咋回事

#事实真相#

原来,胡某女和与她一起的朋友陈某女都是提前经他人(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而刘某男和另外一个同事是从外地来出差的,也是经本地一个老同学的“安排”前来接受服务的,尽管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两方之间未谈及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相关的交易,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发生的行为已经由双方背后的人进行了交易协商,且胡某女、刘某男等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是很清楚的,并不是“一夜情”。

不过有一说一,胡某女的法律意识还是很强的,估计是接受过培训。

一夜情突然就成了卖淫,女孩表示不服,这是咋回事

#莫岩说法#

不管是“一夜情”还是“卖淫”,都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

卖淫、嫖娼不但会毁坏家庭,而且是违法行为,当事人要受到G-A机关的行政处罚;而组织、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不但要受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一夜情”,虽然不构成违法,但也被我国传统伦理道德所不齿,且“一夜情”就跟一坛肮脏的水一样,里面容易滋养各种各样的“病毒细菌”,轻易沾染者必面临不可预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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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标签:通风报信   拘役   罚金   治安管理   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   财物   拘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较轻   情节   金钱   机关   组织   女孩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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