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闹事,竟然把学院院长扣了30多小时,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上午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6月6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因不同意学院与职校合并转设,在校内聚集,并将前来解释说明的学院院长常某扣留,扣留时长达30多个小时。多地的高校与职校的合并转设工作宣告停止。

事发后,网友讨论此次中北学院学生扣留院长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如何,能触犯刑法吗?在此,笔者也谈谈自己一些看法。

学生闹事,竟然把学院院长扣了30多小时,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学生闹事,竟然把学院院长扣了30多小时,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莫岩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常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30多个小时,可以从三种类型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1、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常某人身自由被严重侵犯,也即人格权得到了严重侵犯,常某有权请求带头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学生控制常某的行为已然非法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且达到30小时之久,情节严重,可对带头的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从刑法角度出发。刑法具有谦抑性,其介入应是在其他法律的惩处力度不足以达到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程度情形下。在考虑学生的行为能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非法拘禁罪时,首先要引入一个概念:软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讲到,“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可见学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软暴力。

《意见》第六条讲到“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见本案中扣留常某时长达到30多个小时,极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那么,对于本案中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构成了犯罪,该对谁定罪呢?《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笔者愚以为本案中的情形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的行为,而应该视同为作为一个“团体”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对学生“团体”判处罚金,并对“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学生闹事,竟然把学院院长扣了30多小时,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结语#

记得有个挺好看的电影叫《有话好好说》。个人觉得有什么事儿,最好还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解决、去提诉求。任何激进的、暴力甚至类似本案中软暴力的手段,也许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巨大的,因而挑起这种行动的人必定不会有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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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人格权   民法典   行为人   非法拘禁   人身自由   有期徒刑   刑法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院院长   暴力   团体   角度   手段   小时   单位   学生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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