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等“互联网+”的孵化,催生了不少“网红餐饮”,部分消费者花数小时排队,就为买一杯“网红奶茶”、吃一回“网红餐厅”。对于当下的年轻人来说,休息日酣畅淋漓地吃上一顿火锅足以消解一周的疲劳,不过,排队数小时才吃上的一顿饭,有可能是山寨“网红”。
10月13日,成都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当地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年10月
“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开启第一家门店。
2019年
“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获得当地“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
2020年5月
“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
2020年11月底
“爸爸炒料”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
在当地爆火的“爸爸炒料”使不法商家动起了歪心思。由于毗邻“爸爸炒料”,被告王某夫妇自2019年开始,先后成立分公司及三家火锅店铺,并照搬了“爸爸炒料”的标识,服务名称和店铺装潢。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原告认为,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
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王某等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
如今,越来越多的网红餐饮品牌、食品、饮品走红,汇聚了大批吃货粉丝。在互联网时代,传播速度加快,爆红之后,往往就会被“山寨者”盯上,各种打擦边球的侵权纠纷频频出现。更可怕的是,山寨品牌逐渐形成了“产业链”,规模也越来越大。有些活的滋润的山寨品牌,甚至还希望取代“正宫”地位。
以本案中被侵权的“爸爸炒料”火锅店为例,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从商标到内部装潢基本一模一样的“山寨店”,实在难辨真假。
从现实情况看,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更是成为很多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痛点。因此,对于这种严重侵害品牌方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企业要想经营长久,仍需要专注产品及服务,靠“搭便车”瞬间构建的虚假人气来支撑场面,终究难以走远。
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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