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品公司告赢不正当竞争案,为吉喜福公司成功追回损失

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自家的起泡酒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同类产品后,吉喜福酒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喜福公司”)委托创品律所提起诉讼,经过两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后,终于迎来了生效的裁判结果。

吉喜福公司的母公司是法国大酒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酒窖公司”),后者成立于1979年,目前是法国出口量最大的葡萄酒生产商和贸易商,产品销往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于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香奈”、“香奈冰爽”、“J.P.CHENET”等商标。

2018年3月,吉喜福公司在行业内最具影响力的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发现,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龙公司”)展出其生产的“SANCARO圣卡罗”起泡酒,其中两个款式的包装、装潢,与吉喜福公司的明星产品香奈冰爽起泡酒十分近似,即便上述两款“SANCARO圣卡罗”起泡酒未使用大酒窖公司或吉喜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包装、装潢的近似程度仍然很有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创品律所的协助下,吉喜福公司将骊龙公司以及在网上销售相关产品的公司起诉至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骊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吉喜福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后,骊龙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 充分准备,破解同类案件举证难题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同于商标、专利等权利有明确权属文书的情况,要证明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有足够的影响力和识别性,是首先要解决、且不太容易论证的问题。为此,吉喜福公司及创品律师反复收集材料并甄别、筛选,选出了有足够份量、且指向性明确的一套证据,除了有香奈冰爽起泡酒的销售情况,内容还涵盖了香奈冰爽起泡酒历年来在交易会上展示宣传、赞助音乐节及其他大型户外活动、赞助时装周和电影首映礼、植入电视广告、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的内容。格外重要的是,上述宣传活动方面的证据,香奈冰爽起泡酒均有“出镜”,充分展示了相关包装、装潢在多年来一直在多种渠道上使用,不仅时间长、范围广,而且有独特的设计,整体风格、具体特征没有发生过改变。

l 吉喜福公司将骊龙公司和淘宝卖家起诉至杭州余杭法院

在充分论证、收集材料,并且对北京玖禾拾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禾拾酒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青岛骊龙公司上述两款产品的行为进行取证后,在创品律所的协助下,吉喜福公司于2018年11月将骊龙公司和玖禾拾酒公司起诉至杭州余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商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在立案后,吉喜福公司又在长沙某处发现有骊龙公司生产的另外两款标识为“落花露浓”的起泡酒在销售,其包装、装潢同样涉嫌与香奈冰爽起泡酒构成近似,创品律所遂迅速派律师前往长沙进行了实地取证工作并向法院提交。

杭州余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吉喜福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涉案落花露浓起泡酒是否为青岛骊龙公司生产;三、吉喜福公司对涉案产品是否享有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如权利成立,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如前述侵权成立,各被告的责任认定。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杭州余杭法院认为,吉喜福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香奈冰爽起泡酒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经吉喜福公司持续性宣传及使用,香奈冰爽起泡酒的包装、装潢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和高度的无形商业价值,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装饰风格、颜色组合及设计元素与香奈冰爽起泡酒基本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认为骊龙公司与吉喜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应当认定为近似包装、装潢,骊龙公司作为同业竞争主体,主观上不失有攀附有一定影响的香奈冰爽起泡酒的包装、装潢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玖禾拾酒公司的销售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创品律师的主要观点与意见得到了支持、采纳。

据此,杭州余杭法院在2020年2月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骊龙公司向吉喜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玖禾拾酒公司赔偿7000元。

l 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骊龙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骊龙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前后矛盾,对吉喜福公司的产品的影响力认定存在错误,商品包装、装潢并未构成相同或近似。吉喜福公司继续委托创品律所参与二审阶段的应诉。

杭州中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香奈冰爽起泡酒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二、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香奈冰爽起泡酒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对此,结合吉喜福公司提交销售、宣传的证据,认定香奈冰爽起泡酒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是正确的,其包装、装潢有着较为明显的特色,不同于行业内惯用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能够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区别开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要部设计、整体形状与色系选择、文字与图案的布局方面与香奈冰爽起泡酒基本一致,骊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杭州中院于2020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骊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l 点评:权利人应在平时注重对包装、装潢权利的保护

承办本案的创品律所叶晓岚、张蕾律师表示,虽然关于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而且前提是相关的产品在市场上要有一定影响力,这是需要多方面、长时间努力才能做到的,但如果在产品确有影响力的基础上,权利人平时从以下方面就做好相关准备,维权的把握和成功率可以得到明显提升:第一,在包装、装潢的设计之时,就留下设计过程的证据;第二,产品推出市场或包装、装潢换代后要尽快存证,以证明自己最早使用该包装、装潢的时间;第三,包装、装潢的样式需要有特色的设计元素,以将其与市场同类产品区分开来;第四,留存销售方面的合同、发票;第五,要注意保存通过各种渠道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证据。以上方面的证据,需要尽量体现产品的具体款式或型号,尽可能清楚展示包装、装潢的状态,即便在一些场合进行宣传的证据不会进行公证,但最好能够在照片、视频等记录下关键的信息点,或有其他证据来印证相关活动、场合的时间与地点。


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民终2844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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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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