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战狼”侵犯吴京肖像权
据了解,此前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抖音平台有多个用户发布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的宣传。
吴京发现后,在2020年6月以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战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上诉
吴京因电影《战狼》系列获得多个奖项,肖像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这导致擅自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来吸引流量的企业越来越多:
在裁判文书网上,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近年来,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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