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言必称「科技」的时代,如何定义一家法律科技公司?
1.从「互联网+法律」到「法律科技」
几年前,一提到「互联网+法律」,大家对它的定义还是模糊的。只要是和互联网技术沾上边的,都可以贴上「互联网+法律」的标签。
现在,几乎每家或多或少采用了互联网技术的公司,都自称「法律科技公司」,因而这个概念在今天已经变得泛滥。
但其实,不论是「互联网+法律」还是「法律科技」,本质上都是用技术来解决问题。
用技术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数字化”。
事实上,法律行业很多业务都存在数字化进阶的空间,但目前大多还处于信息化的阶段。
信息化是指通过 IT 手段解决业务的一个点或者线的需求,即把业务流程线上化,目前市面上比较成熟的法律产品,比如法律检索、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仍处于信息化阶段。
在这个阶段,数据只是信息化过程的副产品。
在数字化阶段,我们需要从全局来思考整个数据资产,不断进行细化,最终实现一些闭环的构建。
具体来说,数字化有三个方向:
(1)数据的在线化
数据在线化之后可以更好的反映整个事务或者整个商业的进程本质,构筑整个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种数据看板。
(2)数据的资产化
以前企业往往关注卖一个东西成本是多少,卖出价是多少,关注中间的利润或者现金流。
现在,资本市场则非常关注数据的资产价值。
英国皇家工程院院士郭毅可教授曾经讲过一个案例:某著名制药公司几年前以百万英镑的高价,购买了一个罕见的癌症患者的数据 —— 这个患者患有 6 种癌症,他的数据在世界上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
换句话说,个人的病例已经变成了一种可以被交易的数据资产。
反观法律行业,法律数据的来源主要有两个:司法判决书和合同,这是一个数字化资源洼地,汇集了庞大的用户行为。
如何挖掘其中的数据价值,甚至将其资产化,是值得思考和努力的方向。
(3)数据的闭环化
以前的信息化更多是把纸面的流程线上化,但这只是把线下流程线上化而已,还需要人去做决策。
数字化则是用数据构建一个闭环。
以跑步举例,很多大学都会组织体测,但很多女生都跑不了 800 米,怎么办?
有个办法很管用:买一个运动手表,实时记录心率、速度、公里数。
在这之前,你只知道自己难受,自己不行,但不知道自己卡在哪里。有了运动手表,你就可以知道是心肺功能不行,还是腿的力量不行。
带上了运动手表,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心率。心肺功能不行,那就放缓速度,对着表,看着自己的心率跑。
把心率控制住,也就没那么难受了。随着训练量的累加,腿的能力也自然提升了上来。
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数据化,把原来束缚你的一个自我认知:“我跑不了步“,变成了具体的数字,让你知道自己卡在哪个环节,知道该如何具体解决。
这就是数据化的意义。
对企业来说,这种变化也可以产生新的思维、新的战略、新的组织、新的职责,并用来思考企业的数字化进程。
2.当法律科技公司撕下“法律”标签
近年来,「法律科技公司」们都在试图剥离“法律”的标签,向“科技”靠拢。
原因显而易见,为了更好地营销。
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科技公司的估值更贵。
在资本市场中,软件公司的估值可以比服务公司的估值高 10 倍。这意味着同样 1 元净利润,若定位为软件服务业,估值能高 10 倍。
在这个言必称「科技」的时代,几乎所有行业都有「科技公司」涌现。关于科技公司的定义,也有无数种解读方式。
但回归到本质,法律科技的底色应该是技术。
一家公司是否能被称为科技公司,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它是否以技术解决了实际的问题、推动了商业或社会的进步。
去年,联合办公巨头 Wework 递交上市申请,当时围绕它是否是一家科技公司,华尔街和硅谷曾掀起了一场大论战。
引爆争议的关键自然是资本,科技公司和传统产业的估值可谓天上地下。
当时,知名科技博主 Ben Thompson 就这个话题写了一篇文章,并列出了判断科技公司的 5 个标准:
(1)软件能够创造一个生态系统
这也称网络效应,意思是用户对用户有价值,生态系统的形式不一定,可以是以技术为中心,也可以是以社区为中心。
(2)软件的边际成本为零
这也称规模效应,产品的研发成本可以被软件的不断售卖而分摊,直至为零。
(3)软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改进
软件的持续改进,既包括跃迁式的,也包括堆叠式的。
(4)软件能无限扩展
这应该是一个有想象力的市场,而不是天花板非常低的市场,这样软件才能无限扩展。
(5)软件能实现交易成本为零
产品不需要很强的销售行为就可以达成交易。
这种商业模式与现在占据主导地位的 SaaS 模式极为相似:公司售卖的不仅仅是产品,更是全套的服务,并且边际成本为零。
相反,现在很多法律机构都是披着科技外衣,实际并未逃离传统模式。
下面以 A 公司(化名)举例:
A 号称它是一个法学院,可以连接全国各地的律师、法院、法学院等市场主体。这可以看作是一个系统,但很难证明的是,这个系统是 A 公司业务的一个主要驱动力,因为这个系统无法很好地驱动产品的发展。
A 的收入在早期很大一部分用来支付讲师报酬和线下办课,不是知识付费的逻辑。后来推出 SaaS 产品,流量见顶后开始研发新产品,但新产品又不好卖,前期投入的高昂人力成本无法被有效分摊,边际成本很高。
A 提供的服务无疑具有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改善的潜力,但这个迭代不是跃迁式的。
A 的产品供给直接受到全国律师总人数的限制,用户规模会逐步抵达自然边界。
A 规定,就算个人律师想买产品,也必须团购,这个业务模式严重依赖于销售。
因此,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看,A 公司都很难被认定为是一家科技公司。
当然,标准并不是那么刻板,某个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公司,取决于它多大程度上符合 5 个标准,或者说,它的业务中软件和实体业务的占比是多少。
因此,贴上“科技”马甲就能换种估值?未免太小瞧市场的智慧了。
市场的确更加看好某些法律科技公司,但并非它们撕下了“法律”的标签,而是市场对它们的业务有不同的解读。
面子是面子,里子是里子,市场分得清。
无论是撕下了法律标签,还是贴着法律标签,决定其估值水平的依旧是成长性。
对于高成长性的公司,无论是科技属性还是法律属性,市场都不吝给出更高的估值。
如果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还能经受住周期的考验,那么即便贴着法律的标签,也能拿到科技股的估值。
当然,并非说向科技靠拢有什么不对,毕竟市场对传统法律业务仍然存在着很深的刻板印象。不给自己贴标签,也很难打出差异性。
3.如何定义一家法律科技公司?
在数字化社会的今天,技术已经成为推动各行各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所谓的「法律科技公司」也会变得越来越普遍。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义一家法律科技公司?
一个确定的标准,应该是过硬的技术实力。
技术实力主要体现在团队上,即团队具有很强的技术前瞻性,用技术给法律业务赋能。
这个看起来很简单,因为每家公司都可以招聘几个技术人员,把原来线下的法律业务给线上化,但这并不能沉淀下真正的技术壁垒。
克莱顿·克里斯坦森在《创新者的窘境》一书中写到:大多数新技术都会推动产品性能的改善,他称之为「延续性技术」,即从主流消费者的心理出发,针对市场上一直以来备受重视的的性能层面,提高成熟产品的性能。
相比之下,「突破性技术」则能给市场带来和以往截然不同的价值主张。
以“法律检索”举例,法律体系非常庞杂,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法条、案例中找到自己需要的内容,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以前,律师需要购买或借阅大量的书籍,然后花大量的时间寻找,然后手动整理成文件。
现在,以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为代表的技术供应商们,把法律和案例进行数字化,形成了统一的数据库,并设计成易于检索的产品。
这种把纸质书籍数字化的技术,就是「突破性技术」。
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律师,检索的习惯都是不同的,供应商们也就需要根据律师的特殊需求,不断优化产品。
这些不断优化现有功能的技术,就是「延续性技术」。
这好比创业,突破性技术是从 0 到 1 ,延续性技术就是从 1 到 N 。
两类技术都能产生很大的商业价值,没有好坏之分,只不过在创业者和投资人眼里可能会有偏好。
首先,「突破性技术」背后代表的是通用型的能力。
比如法律检索产品的核心,就是如何处理好数据,尤其是以司法判决书为主的数据源。它的原理就是怎么把数据源里的字段切的足够细,符合机器学习的需要,不断优化算法。
律师有检索的需求,你就去设计开发。当能力形成以后,更多律师可以通过合作来获得 —— 开放产品 API 接口即可,因为内核是一致的,数据库是相同的,边际成本很低。
其次,「延续性技术」能帮你做出用户友好的产品。
法律检索作为律师高频刚需的功能,是绝大多数法律产品的核心功能。但是,每个律师的使用习惯可能是不同的,所需要的解决方案也是不同的,根据用户需求不断迭代,可以打造出用户更喜欢用的产品。
因此,法律科技公司真正的技术壁垒不是一个池子,客户有什么需求随时过来取用。律师想要检索案件,系统可以支持法律检索;律师想要管理案件,系统支持案件管理;律师想要计算工作时间,系统还可以计时。
真正的技术壁垒应该是一种能力。
当律师想要检索案件时,法律科技公司需要把不同的能力组合起来,通过更精准的关键词、更智能的案情联想、更人性化的检索习惯,来帮助律师找到想要的案件。
当然,法律检索的需求由来已久,所以这个能力是市面上做得最好的,而其他法律或非法律业务,比如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知识管理,能否沉淀出类似的能力,还有待观察。
因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知识图谱等技术,然后思考如何将这些能力应用到业务当中。
最后的话
在预测企业未来前景时,多数人倾向于线性逻辑,在线性逻辑下,今年 A 公司的盈利是 B 公司的 2 倍,五年后二者的差距还是 2 倍。
但实际上,公司间的差距很少是线性展开的,总会越拉越大,因为大于 1 的数字乘积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小于 1 的数字。
举例来说,A 公司的竞争力在平均水平之上,设定为 1.1 ,B 公司的竞争力在平均水平之下,设定为 0.9 ,二者的初始差距为 22%( 1.1 / 0.9 - 1 ),但 6 年之后,二者的差距将扩大为 2.33 倍( 1.1 ^ 6 / 0.9 ^ 6 - 1 )。
基于这个原因,市场总是给予头部公司更高的估值,以弥补线性逻辑下产生的估值偏差。
但实际上,给予高估值更像个障眼法,真正重要的,并非区分头部和非头部,而是寻找综合优势在平均水平之上的投资标的。
在时间的复利效应下,这类公司竞争优势会越来越大,它们值得更高的估值。而这种高估值,与是否撕下了“法律”标签无关。
一时的估值,只能衡量一家科技公司短期的商业价值,而它能否持续给用户带来价值,才是决定它长期价值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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