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CMO将洞见告上法院,一审判赔59675元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CMO将洞见告上法院,一审判赔59675元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洞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见传媒公司)与被告许xx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CMO将洞见告上法院,一审判赔59675元

洞见传媒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许xx:

1.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0 00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 734.54元;

3.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6271.25元;

4.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3 793元。

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已经支付许xx2019年10月的工资10 000元,我公司对公账户因客户原因被冻结,无法提供支付记录,另许xx该月存在旷工,被罚10 000元。所以不同意支付许xx2019年10月的工资。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多次微信通知许xx前往公司办理手续,许xx以各种理由拒绝前往,没有见过任何请假条、医院诊断等,根据合同规定,一个月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旷工5日,我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故而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给许xx发去解除劳动关系声明。

许xx就医后,自2019年11月后就未到公司,业务没有对接,请假条、病例证明等也未提供,根据合同规定,我公司定为旷工。经查,许xx在我公司就职期间,还担任北京慈衡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该公司法人同时是北京中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法人,北京中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业务高度重合,存在竞争关系,许xx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自营或他人经营与我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属于存在泄密的行为。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许xx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洞见传媒公司,职务为CMO,月基本工资20 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许xx主张2019年10月以后的工资未付,洞见传媒公司主张2019年10月的工资已经支付10 000元,但无法提供证据,因许xx2019年10月存在旷工,应罚款10000元。另公司为许xx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计算许xx工资时,其个人承担部分应予以扣减。许xx主张2020年3月其发现社会保险被减员,才知洞见传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时间、解除原因不清楚。

洞见传媒公司主张2020年3月3日,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许xx发了解除通知,解除理由是许xx存在多次旷工,不准时提交假条、疫情原因、请假时不办理工作交接等原因。许xx表示其当时正在生病住院,没有收到解除通知,坚持主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洞见传媒公司主张许xx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一直休病假,因此不应再享受未休年休假待遇。许xx认可其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休病假,一直未到岗上班,直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洞见传媒公司于2020年3月3日以许xx旷工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许xx在此期间处于生病休息、治疗期间,故该公司与许xx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洞见传媒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许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本院依法核算的标准,本院不持异议。

裁判结果

原告北京洞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xx二〇一九年十月工资17 099.3元;支付被告许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 734.54元;支付被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期间的工资6271.25元;支付被告许xx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医疗费376.3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0元;驳回原告北京洞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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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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