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被判赔9万,是个普法好案例

——民法典施实:广东高空抛物第一案,呈现民法典亮点,“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被判赔9万,社会需要这样的标志性案例

文/马进彪

1月4日,一宗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开审的第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熊孩子”高空抛落矿泉水致人受伤,家长被判赔9万多元。(中国青年报1月5日)

民法典:“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被判赔9万,是个普法好案例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都是一个令人谈之色变的社会公害,但由于现有技术原因和法律瓶颈,还不能做到每一起都能准确找到肇事人,因而,也出现过“一家肇事全楼被判赔”的案例。人们惧怕高空抛物,一方面是惧怕受到安全伤害,另一方面则是怕被伤害了还找不到肇事人,使法律维权落空。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但同时,由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这其中,有些是成年人所为,但还有很多是“熊孩子”所为,而对于这些“熊孩子”来说,很是让受害人感到无奈,因为在现实语境中,遇到了“熊孩子”在很大程度上就得自认倒霉。

民法典:“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被判赔9万,是个普法好案例

而对于发生在广州的这起“熊孩子”高空抛物伤人案,更有其特别之处,即那瓶抛落的矿泉水并未直接砸到受害者,是受害者受到矿泉水落地的惊吓后摔倒受伤致残的。因而在法庭上,被告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并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

但法院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被判赔9万,是个普法好案例

因此,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有两个关键点比民法典实施以前更加清晰了,一个是对“熊孩子”高空抛物负有监护之责的家长必须要担责,“熊孩子”对家长并不具有“豁免权”意义。二是高空所抛之物虽未直接砸到他人,但对他人带来惊吓并由惊吓引发致伤致残后果的,民法典也给予支持维权主张。

另一方面,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就是说,从职能上讲,公安等机关在调查高空抛物案件中的快速介入,也会为排查、取证、留证带来很大推助作用,为日后的法律解决打下过硬基础,不致于证据在长时间等待中消失。

民法典:“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被判赔9万,是个普法好案例

高空抛物是社会公害,每个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而社会鼓励每个人都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举报者。而对于高空抛物者,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要作了违背法律和公德的事,最终都不可能逃脱责任。而对于广大家长们来说,培养孩子良好的法律和公德意识,也是作为监护人的必须责任,否则,自己就会为孩子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次,发生在广州的 “熊孩子”高空抛物伤人家长被判赔偿9万多元的案例,是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开审的第一案,它对于民法典在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影响产生了深远而特别的认知意义,是一个标志性的普法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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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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