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规则明确,有助于家校关系透明和谐

文/马进彪

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明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中国新闻网12月29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规则明确,有助于家校关系透明和谐

对于所列这些情形,基本都属于老师与家长心目中的共识,但以往对于老师来说却不能将之予以惩戒。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老师对熊孩子的惩戒也会使该家长产生相当的心理不满情绪。

而这种不满又是因为在心理层面不能接受老师对自己孩子的针对性,甚至一些家长会跑偏地认为,老师是与自己的孩子过不去。因而老师实施的惩戒,反而会使家校关系变得坎坷和不确定,变成了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规则明确,有助于家校关系透明和谐

也正是因为如此,老师们才不敢轻易惩戒熊孩子,班主任有这样的心理负担,其他课门老师更有这样的心理压力。因此,尽管及时惩戒或批评熊孩子是一种对学生的高度负责行为,但老师们怕家长不满意,也就心照不宣地回避惩戒行为。

尽管“回避”的原因有很多,但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没有书面化的明确实施规则,这使得老师们很难拿捏有度,常常处于明明是应当惩戒但又找不到确切的衡量标准的模糊状态中。因而,学校和老师的负责态度,因为不具可操作性而难以转化为有效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规则明确,有助于家校关系透明和谐


这次,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在列出的相应情况下,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显然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这是明确的规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而对于家长来说,这个规则也是将以前的共识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广泛量化标准,从而也就消除了“老师与自己孩子过不去”的猜测,所有老师与家长都在以这个规则来衡量孩子的表现。而在这种对“度、量、衡”的统一过程中,家长与学校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会增加公共性、透明性,有助于家校关系的长期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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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标签:中小学教育   规则   关系   教育部   可操作性   共识   情形   批评   透明   家长   和谐   同学   老师   孩子   心理   学校   学生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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