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为父追凶25年,索赔120万法院仅支持3.6万,有何依据

3月17日,颇受媒体关注的“湖南慈利姐妹贵为父追凶案”一审宣判,主犯张登攀犯故意杀人罪,被张家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从犯张元春犯窝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4年,因稻田灌溉问题,湖南慈利县村民张国恒被同村的张登攀刺死。

杀人后,年仅16岁的张登攀化名张鑫,在广东生活多年,并于2008年结婚生子。

张国恒的两个女儿一直没有停下追凶的脚步,张阿丽、张玲丽两姐妹在新疆待了三年,在成都待了两年,之后又踏遍了广东各市,仍然没有进展。

好在多年努力没有白费,追凶姐妹的遭遇被媒体曝光后,警方的调查很快便有了突破,2019年9月,潜逃多年的张登攀被警方抓获。

姐妹为父追凶25年,索赔120万法院仅支持3.6万,有何依据

杀父凶手终于落网,还被判了无期徒刑,张阿丽、张玲丽千里追凶的故事似乎画上了完美的句点,但她们对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

此次庭审中,张阿丽和张玲丽向张东攀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凶手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恤金共计120万元。

但法院却最终没有支持姐妹两人的赔偿请求,只判决张登攀赔偿36650元丧葬费。

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从情理上来看,张阿丽和张玲丽当然有资格向凶手索取赔偿,在张登攀畏罪潜逃的20多年里,张阿丽和张玲丽不仅失去了自己的父亲,母亲也因此而死。

为了找到张登攀,姐妹二人被迫中断了学业,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时光浪费在了来回奔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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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个杀人犯都能结婚生子,而我们的青春都毁了,这样的人生是不公平的。”

张阿丽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道。

张登攀不仅杀了人,还毁掉了一个原本美好的家庭,以及两个花季女孩的人生。

他理应给予张阿丽和张玲丽一定的补偿。

但从法律上来讲,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刑事诉讼法解释》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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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

这便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及家属们不得索取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金等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其他赔偿。

因此张阿丽姐妹二人无法在这次审判中索取精神损失费与死亡补偿金,由于姐妹俩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也无法支持姐妹二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索赔要求。

法院的判决确实合法。

为此我们也只能感叹张阿丽姐妹二人时运不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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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于2004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曾经一度是支持死亡赔偿金这一索赔要求的。

但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却将死亡赔偿金从物质损失中剔除了出去。

如果张阿丽和妹妹能够在2013年之前找到张登攀,或许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

2020年10月,四川高院印发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张阿丽姐妹是四川人,或湖南高院也印发了类似的《意见》,张阿丽姐妹也可以获得凶手的死亡赔偿金。

但这一切都只是如果,张阿丽和妹妹毕竟没能拿到这笔补偿,目前正在准备上诉,希望她们这次能够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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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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