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学校被重罚
这次为大家分享一位女学生与学校打官司的故事。
14岁的布兰迪‧利维(Brandi Levy),刚入读美国宾州马哈诺伊市的一所高中。
因为没能如愿加入学校啦啦队,也没有在垒球队得到想要的位置,布兰迪大感气馁。
在某个周末逛便利店时,她和朋友拍下比中指的合照,上传到社交媒体Snapchat上。
并用4个F开头的单词,大骂学校和啦啦队:“去你的学校去你的垒球去你的啦啦队去你的一切。”
年轻气盛的布兰迪,只是想宣泄下心中的不满,事后不久她也删除了贴文。
但这则只有200多人能看到的、且限时读取的贴文,还是被一名女学生截图之后,发给了担任啦啦队教练的母亲。
布兰迪之后就被学校勒令,暂停参加啦啦队一年,惩处理由是为了避免混乱,也为了维持团队精神。
布兰迪的父母知晓后,为女儿大感不平,要求学校撤回惩罚,遭到拒绝后便上诉至联邦法院,起诉校方侵犯学生的言论自由。
诉讼持续几年,双方各不让步,官司一路打到联邦第3巡回上诉。
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学生获胜。
双方法庭上据理力争
在这起案件中,涉事校方辩称,在新冠疫情期间,远程学习让校内校外之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煳。
无论学生在哪里发表言论,当针对学校的信息引起混乱时,学校都应该能够约束学生。
学校不应该只因不良言论发生在离校园五步远的地方,就被迫忽视那些毁坏校园环境、侵犯其他学生权力的言论。
代表布兰迪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律师则反驳,校方的做法无异于允许教职人员全天监视学生的言论。
这样一来,会让更多像布兰迪一样的孩子,没有办法表达出没有威胁性、伤害性的沮丧情绪。
年轻人享有“在不被过度噤声的情况下”在校园之外发出自己声音的权利,学校和政府不能因为听众觉得被冒犯甚至不愉快而惩罚言论。
参与此案裁决的,有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
最后以8比1的意见,判定学校侵犯了布兰迪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
基于这个大前提,法院认为布兰迪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啦啦队或学校,因为她发文的地点是在校园之外,校方没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罚学生。
换句话说,美国公立学校没有惩罚学生校外言论的权力。
法院表示,在此案中,学校教导礼仪的重要性不足以凌驾(当事人的)自由言论的权利。
唯一持不同意见的,是保守派大法官Clarence Thomas,在他看来,学校“向来都可以在这类情况下训导学生”。
特定情况下学校仍有监管权
然而,这次裁决并非一锤定音。
大法官Stephen Breyer在裁决书中写道,虽然裁决结果对学生有利,但学校仍需要监管学生的行为和言论。
特别是在出现欺凌或骚扰、威胁学校环境等特殊情况时,即便是在校外,学校也应当出面干预,并对学生的某些言行施以惩罚。
他同时也表示,布兰迪的网络言论也许会被认为不值得纳入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讨论范畴,因为说粗话而诉诸法律未免小题大作。
但是,有时候为了保留核心价值,必须也保护那些多余的范畴。
如今布兰迪已经18岁,是布鲁姆斯堡大学的一名新生。
听到最终裁决后,她表示很欣慰。
回想年少时的言论,她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一个14岁的女孩,只是想用和现在年轻人一样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由于涉及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该案件一直以来都备受外界关注,它也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就互联网时代的学生言论进行裁决。
校园言论自由有先例可循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赋予了美国公民极高的言论自由保障:
只要言论“来源于事实或个人真心的意见”(truthful of based on an honest opinion),任何人都不能因此而获罪。
这条已经历行200年的法案,具有非常强的稳定性,且相关案件的入罪门槛很高。
即便是诽谤、威胁、煽动或者散播虚假信息,也要必须证明言论和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
比如当事人是否具有强烈的动机、言论是否产生了即刻性的后果以及明确的伤害。
因此,美国在过去百年来涉及到言论自由的著名官司,能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的,多数都会依据第一修正案采取宽松的处理。
而关于美国校园言论自由的相关案例,最早可以追溯1969年。
1965年12月,美国爱荷华州的Des Moines校区内,有一群学生和家长为了抗议越战,相约佩戴起了黑色臂章。
这次抗议立马遭到了校方的反对,校长以校规为由禁止佩戴臂章的学生进入学校。
最后有3名学生拒绝服从,被学校勒令暂时休学,直到抗议活动结束。
其中一对兄妹的父亲大感不满,代表子女入禀法院,要求学校道歉并给予名义上的赔偿。
一开始,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判决这位父亲败诉,直到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才扳回败局,获得胜诉。
当时经手此案的法官认为,佩戴黑色臂章不等同于监管校服仪容等校规。
而且这种行为并没有攻击性,甚至没有集体示威,谈不上实质的干扰,等同于纯粹性的言论,理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于是,这起案件具备了里程碑的意义,为其它校园内的言论自由案件提供了参考。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再回过头看布兰迪案件,它的特殊之处在于,网络言论的跨界性和传播性是否打破了法律层面一直以来遵循的规则。
如果在以前,一个学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外,说同样的话,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转换一下场景:
同一个学生在校园内和回到家,在社交平台发布同样的言论,尤其是这个言论是用脏话骂学校,还通过网络分享过校内的老师和同学,学校完全没有干涉学生校外网络言论的相关权力吗?
归根究底,是网络言论的传播并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这才引发了学校对于学生校外网络言论是否有处理权限的讨论。
不过美国法律也针对这个议题慢慢在完善,在一些涉及校园言论自由的案件上,一般会采取两个原则来检验事实:
首先,学生在校外的网络言论,是否进入或渗透到了校园内。
其次,若是已经传播到了校园内,那就要审查是否能够合理预测此言论会破坏学校日常运作。
比如,在2008年的Doninger v.Niehoff案件中,一名高中生不满学校对自己组织的校园音乐会评价过低,就用电子邮件和个人博客发泄情绪,并号召其他人打电话向学校施压。
该学生被学校处分和调离学生会后,一纸诉状将校方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学生败诉。
法院所依据的理由就是:
其言论虽然发生在校外,但散播对象都是和学校相关的人士,故满足了渗透到了校园内部的条件;
最重要的是,言论可能会触发家长和学校的冲突,进而破坏学校的日常运作。
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美国法律关于校园内外网络言论的判断标准仍在发展中,还需日后更多案例经验的积累,才能建议适用于多数人的统一标准。
而学校方面,是否应该规范学生的网络言论,以及如何拿捏好言论自由和教育监管之间的尺度,也是未来所要面临的新挑战。
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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