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上市公司造假,罚款上限60万。在新《证券法》发布之前,这个说法持续了很多年。

现行《证券法》,将罚款上限修订为: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在赔偿方面,还可以转入民事赔偿流程。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5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这也是我国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司法实践。

需要明确的是,普通投资者对于这件事有两大误解。

第一,原《证券法》罚款上限60万是个误解;

第二,飞乐音响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司法实践第一案,但并非股民集体诉讼的第一案。

飞乐音响,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一、证监会是《证券法》的配合执行单位

原《证券法》的罚款金额定于1998年,在当时60万是一笔巨款。想必法律设计者考虑到这个金额具有非常大的震慑力了,结果没想到20年后,60万都不够上市公司高管们的喝茶钱。

为什么要设上限呢?因为法律还要约束执法机关的权力。毕竟落地执行的,是执法机关,如果法条过于严厉,不排除有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导致企业家受迫害入狱的情况出现。

此处不方便举例了,对于滥用职权这点,不少企业家都心有余悸。

而且法律的修改比较复杂,归口部门是全国人大,虽然现在看起来不合理,但是证监会其实一直在推动相关内容的修订。

很多投资者误解最深的是,60万并不是造假者的上限!!!60万只是原《证券法》的上限!!!

在《证券法》后面,还有《公司法》、《刑法》、《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是没有上限的。

二、《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是没有上限的!

违反《证券法》的上市公司,往往同时违反《公司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达到标准的,通常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60万上限只是原《证券法》的管辖范围。

以证监会常见的通报为例: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这一条,妥妥的违反《刑法》、《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了。

《刑法》法条是这么规定的: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说,大家误会证监会了,60万根本不是造假者的上限!后面有牢狱之灾等着,甚至有可能是无期!!!

三、造假上市公司曾经被罚数十亿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证券虚假陈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一审民事裁定书超过5000份,裁定年份在2017年之后的所占比例占近七成。

《A股上市公司风险白皮书(2019)》数据显示,在民事索赔方面,2009年~2018年A股市场上市公司遭受股民索赔的累计金额达55.4亿元,涉及近10%的上市公司(330家)及逾7万名股民,其中近五年的索赔金额占比接近80%。

很显然,在新证券法之前,上市公司造假的罚款上限绝不只是60万。

虽然股民维权相对困难,但近年来成功案例非常多,赔偿金额也动辄数以亿计。比如万福生科、科龙电器等经典案件。

四、飞乐音响的启示

更加完善的《证券法》发布后,尤其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股民有了便捷的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2019年以来,我一直不遗余力的大声疾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风云突变,A股已经全面转型,转型的方向是和中国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资本市场。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的加强。监管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健全,另一方面是对中介机构(市场看门狗)的严格管理。

我们发现,这两年特停越来越少,发挥市场自动调节的作用,开始严进宽出,并处理了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甚至禁入了一部分注册会计师。

对A股的认识,还停留在10年前甚至20年前投机取巧心理的,将会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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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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