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人有“免死金牌”,无论犯什么罪都不能判死刑,是真的吗?

“XXX,如今你犯上作乱,证据确凿,还有何话说?来人啊,押下去,斩首示众!”

“慢着!圣上钦赐的免死金牌在此,看谁敢动我!”

一道明晃晃的金牌被举在空中,刺得旁边的人睁不开眼。

是的,喜欢看古装剧的朋友,对上面的情节一定不会陌生。

一、经常失效的“免死金牌”

免死金牌,学名丹书铁券,这么高大上的道具,堪称最经典的翻盘装备。

关键时刻挽救忠臣义士于贼人手下,堪称杀人越货的利器。

有了它,就是被皇上信任和庇佑,相当于穿上了复活甲,给予了持有者第二次生命。

然而——最终解释权归皇上所有,皇上真想杀一个人,你用100块免死金牌融了打成一块盾牌也没用。

比如说,创建了后唐的李存勖给了他的铁杆亲信郭崇韬派发了一道超级免死铁券,上面夸张地写着能让郭崇韬免死十次。

可是,事情没那么简单,后来郭崇韬和李存勖的儿子不和。

李存勖的儿子找个借口把郭崇韬给干掉了,那个所谓免死十次的铁券连个热气都没冒出来。

再看看大明,开国功臣之首的李善长也有这样一个铁券,朱元璋给的。大方地表示能免他自己两次,他儿子一次死罪。

听起来是不是很给力?但二十年后,因为牵涉到另一个大案子,李善长和他全家七十多口人都被处决了。

那个铁券呢?也是啥用都没有。

还有战功赫赫的蓝玉,同样拿到了限量版免死铁券。

但最后不仅自己惨死,连家人都没被放过,整个家族被灭了。

更离谱的是,因为蓝玉案,还牵连了一大帮有免死铁券的其他功臣,一共死了一万五千多人……

从某种意义来讲,拿了免死金牌,几乎约等于拿到了催命符。

那么,历史真的这么无情,提上裤子不认人吗?也不尽然。

在我国历史上,有三种人,他们生活在民间,从没拿到过皇上赐予的免死金牌,但他们却有法律意义上的“免死金牌”,无论犯什么罪都不能判死刑,你相信吗?

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不卖关子,先说谜底,我国历史上,各朝各代在法律上的的共识就是:未成年人、老人,以及孕妇,这三类人假如犯罪,从轻发落,不可以刀刃加身。

在古代,对于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所制定的优抚制度的详尽程度,你肯定想象不到。

比如在《礼记》这本书里就有记载:七岁以下的孩子和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因为年龄的原因,无论是认知能力还是行动能力都不够完善,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再具体点说,《礼记》里还规定了怎么照顾不同年龄段的老人。

比如五十岁的老人要吃好一点的粮食,六十岁的老人要多吃肉。

到了七十岁饭里要加点儿副食,八十岁的老人,则要享受一些特别好吃的珍馐美味。

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家里人要随时待命,准备好他们的饮食。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规定是关于家庭责任的。

比如,如果家里有八十岁的老人,这个家庭的子孙就不用参与政务。

家里如果有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那这个家庭就完全免除了徭役和税收。

这种做法其实是鼓励家庭成员要好好照顾他们的老人。

那么,如果对待老人不周该怎么办呢?法律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比如,不照顾老人的人会被判处极为严重的刑罚,对待父母、祖父母不敬或者殴打他们,都是要被“处弃市之刑”。

如果有子女敢于伤害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不管成功与否,同样“处弃市之刑”。

所以,在汉朝,对老人动手是绝对不能忍的一件事。

这些规定,都显示了汉代律法的仁慈和人道,也符合了汉代社会的风俗习惯和民族心理。

到了2010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提出了新规:审判时过了75岁,不适用于死刑,但若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仍将依法处置。

此规定引入了汉朝法律的核心思想,同时也有力保障了我国老年人的权益。

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说完老人,再说说未成年人。

在唐朝的时候,法律对于孩子们犯下严重罪行的处理办法是很有人情味的。

比如,《唐律疏议》就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十岁以下的孩子犯了重罪,比如谋反、大逆、或者是杀人。

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判刑,而是要上报给皇帝,让皇帝来决定怎么办。

对于七岁以下的孩子,即便犯了应判死刑的罪,也可以不用受到刑罚。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是,如果一个人在犯罪的时候年纪很小,但到了发现这个事情的时候已经长大了。

那么在判罚的时候还是会按照他犯罪时的年龄,也就是说,还是会从轻处罚。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朝法律对于年幼者的一种同情和理解,把“恤幼”的思想真正融入到了法律体系中。

在宋仁宗庆历年间,发生了一个事情,宁州有个九岁的小孩在打架时不小心弄死了另一个小孩。

按照当时的规矩,这种情况应该是要判死刑的。

但这件事被上报到了宋仁宗那里,宋仁宗看了案情后觉得,这只是孩子们之间的争斗,那个小孩并不是真的有意要杀人。

所以,宋仁宗决定不给那个小孩判死刑,只是让他的家人交一些罚金给死者的家属作为赔偿。

在清朝,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则经历了一次重要的转变,这就是著名的丁乞三仔案。

故事发生在雍正十年,一位十四岁的小孩丁乞三仔和另一个小孩丁狗仔一起干活。

丁狗仔见丁乞三仔老实,便欺负他背非常沉重的箩筐。

不仅如此,丁狗仔还用石块砸丁乞三仔,丁乞三仔一气之下用石块反击,结果不慎砸中要害,造成了丁狗仔的死亡。

按照当时的《大清律例》,丁乞三仔因为已经满十岁,按理来说,他的行为应属死罪。

但是,这个案件引起了雍正皇帝的关注,雍正皇帝认为,尽管丁乞三仔造成了丁狗仔的死亡。

但考虑到他的年纪和当时的情境,他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雍正皇帝决定减轻对丁乞三仔的量刑,只命令他赔偿死者家属的丧葬费用。

这个案例虽然小,但其影响却非常深远。

雍正皇帝的这一裁决,成了以后清朝处理青少年犯罪时可以参考的一个重要模板。

显示了清朝司法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时的人情味和灵活性。

四、玉沼何期促孕莲

说完了老人和小孩,我们再来谈一谈有关孕妇犯罪的问题。

说起孕妇犯了死罪,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好找,毕竟挺着大肚子干杀人越货的事,从操作难度来说比较不可行。

但是我又发现了一个挺有意思的案例,可以从侧面论证我们的观点。

在晋朝时期,有个记载文献讲到了魏国当时的一项法律规定。

大意是如果有人犯了重罪,这个惩罚不仅仅会影响到他自己,连他家里的人,包括已经结婚出去的女儿,都得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末年,发动了“岭南三叛”反抗司马师的毋丘俭兵败被杀,根据当时的规定,他的孙女毋丘芝也应该被处死。

但毋丘芝怀孕了,所以执行被推迟了,先关进了监狱。

后来,她的族舅荀颐就找了何曾帮忙,何曾又找程咸提出建议。

认为已经出嫁的女儿应该跟随夫家,未出嫁的跟随父母。

最后,景帝听从了他们的意见,毋丘芝没被判死,而是变成了官婢。

虽然后来很多人讨论这个案件,都在聚焦于毋丘芝已经出嫁,并且“上面有人”,活动了关系。

使断案的重点转移,所以打通关系死里逃生。

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毋丘芝怀孕这件事来看,这还真的体现了当时法律对孕妇有一种特别的照顾。

本来根据规矩,因为连坐,毋丘芝是要被判死刑的,但因为她怀孕了,所以刑罚被暂时搁置了。

这就给了她的家人一个为她求情的关键空窗期。

这件事其实挺说明问题的,展示了当时对孕妇执行死刑有一套特殊的处理方式。

总结

基于上述案例和法律条款分析,不难看出尊老爱幼,保护妇孺,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一脉相承的社会风气和司法认定标准。

这种人文关怀理念,散发出灼灼光辉,引导着民族特性的养成,无愧于文明古国的称号和地位。

中国古代对于老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的关怀,作为中国古代恤刑制度的其中一个重要制度。

还是进步的一面更多,积极意义大于其自身缺陷性。

综合评价中国古代对于上述三类人群的犯罪制度,虽然有很多的优越性,但是也摆脱不了历史的局限。

诸如:皇权的干涉,王朝更迭造成政策不能形成一贯性的原则。

法律执行上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以及忽视了母亲对于子女教育的重要性等缺陷。

但是总体来说还是进步性影响大于其落后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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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标签:死刑   金牌   雍正皇帝   死罪   皇上   未成年人   孕妇   小孩   老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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