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口女高管猝死,路过人员无一人敢救,法庭责令: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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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深圳市法院迎来了一起特别的官司。

两位六旬老人颤颤巍巍的来到法院,控告起诉深圳地铁和深圳市急救中心。

这不禁引起了我们的好奇,究竟是有何缘由,让两位老人起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地铁和医院呢?

这其中,究竟隐瞒着怎样的恩恩怨怨?

案件分析

本案的主人公梁某,是梁父梁母备受宠爱的二女儿。父母二人平时很注重孩子的教育,而梁某也是个聪明懂事的孩子,大学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出国深造。

回国后也凭借自己的努力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管。她是父母眼中的骄傲,邻居朋友口中别人家的孩子。

这一天,梁某出门时像往常一样乘坐电梯,在走出电梯闸机后,像往常一样扶着出口处扶梯的扶手准备出站。

一路上,梁某一直觉得有点不同往常的热,出站的路上,她顺手将外套脱掉拿在手上。然而在直梯上没多久,梁某突然感觉一阵头晕,她本能的抓紧扶手弯腰缓解,可身体却不由自主的倒向了地面。

梁某感觉一整个天旋地转,直觉告诉自己可能倒在在地上,于是她数次想要尝试着站起来,却始终没有力气撑着地面,只能等着四周有人了前来求救。

梁某在挣扎的过程中逐渐陷入了昏迷。

此时的地铁上,因为不是上下班高峰期,所以人流量不是很大,但总归是我们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故而不一会儿就有路人经过此处。

但是这位路人只是远远的看了一眼倒在地上昏迷不醒的梁某,像是要躲避什么似的,绕开梁某径直离开了。

不一会儿,又陆陆续续的在此经过几个人,但是他们跟之前的路人一样,只是远远的看了一眼,有的稍微放慢了步伐似乎是在犹豫着要不要前去施救,但最终都还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默默离开了。

在梁某倒地之后的五分钟的时间里,先后有八位路人行经此处,但是这八位路人当中,没有一人向梁某施以援手。

不一会儿,又有一对情侣行经此处,从监控上看,二人在此驻足停留了几秒之后便同前面几位路人一样离开了。但是不一样的是,这对情侣为梁某叫来了地铁站上巡逻的工作人员,简单交代几句之后,便离开了。

工作人员收到这对情侣的呼救后,第一时间赶来了梁某所在的直梯处。此时的梁某已经在地上昏迷了将近5分钟。


突发意外之时,每一分每一秒都会显得异常珍贵。然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并没有第一时间展开施救。通过事后监控显示的数据来看,工作人员只是围着梁某在商议,几人工作人员来回走动,交头接耳,不知道是在商量些什么。

工作人员商量了将近三四分钟之后,才有人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播完报警电话之后,又过了十分钟才播响急救中心的电话。此时距离梁某倒地昏迷已经过去了十五分钟之多。

然而幸运的是,距离事故发生地不到一公里的地方,就有一家大医院。但是不幸的却是,刚刚好在打电话的十几分钟之前,医院留有的最后一辆急救车已经发车去执行任务了。

急救中心接到急救任务后,第一时间联系省直医院通知调配协商急救车,在距离梁某昏迷后的28分钟,我们的急救车辆终于抵达现场。

医生到达现场后将昏迷的梁某搬至光线充足处准备实施救援,然而急救不到五分钟,梁某就已经失去了心跳,医生无奈宣布临床死亡。

虽然很不想接受这个现实,但是事实情况已经发生,我们也必须接受梁某死亡的这个现实,并将真相告知梁某的父母。

父母在得知这一惊天噩耗之后更是伤心不已,几度昏厥。他们想不到早上还高高兴兴的去上班的女儿,怎么一天的时间不到就已经阴阳相隔,白发人送黑发人。

明明是那么优秀的孩子,上天为何对她如此不公?

父母难受的同时,也开始挖掘孩子真正的死因。梁父梁母责问医院为什么没有救助自己的女儿,医院告知已经竭尽全力,梁父梁母责问地铁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了。

那么,事实的真相果真如此吗?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前来现场介入此案。通过地铁工作人员播放的监控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分钟内,没有一个路人愿意向梁某施以援手。

在此之后的十五分钟里,先后有一对情侣经过此地并联系工作人员展开施救,之后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先后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在接到通知之后赶往现场时已经过去了将近30分钟。

前前后后将近30分钟的时间里,竟没有一人对梁某展开紧急创伤救援,隔着屏幕看着监控的梁父梁母泪如雨下,最终梁父梁母选择一纸诉状将深圳地铁及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深圳地铁及急救中心对于其女儿的死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万元。

那么,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我想请问大家一下:路人见死不就是否有过错?深圳地铁是否有救助的义务?是否应该担责?急救中心是否有救助的义务?是否应该担责?原告所提交的赔偿金是否合理?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哪些法律知识?

以案释法

一、路人是否有救助他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将上述法条结合到本案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在路边上躺着的受伤的人,我们没有救助的义务,即便我们因为救助他人而造成被救助者受了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此事的责任。

也即路边的行人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救助他人的义务,并且如果你是因为救助他人而使他人受伤的,并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谁才是真正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即结合到本案,如果路过的行人中有地铁管理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他们就应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救人的义务,对于普通的公民,是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的。

二、地铁工作人员有救助的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到本案中,地铁属于公众场合,那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理应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了。

虽然地铁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但是此时已经过去五分钟了,工作人员并没有第一时间对梁某进行心肺复苏等简单的急救工作,反而在来回踱步至10分钟之后才拨打急救电话,并没与对梁某的生命安全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

三、梁父梁母对于梁某的死亡提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万元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故而结合本案,被告方确实应该承担赔偿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商议。所以梁父梁母提出的主张法院部分支持。

那么,法院最终对于梁某的主张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医院也确实是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工作,虽当时医院没有救护车辆,但是医院工作人员迅速联系最近的医院通知调配车辆,进而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故而医院的急救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过错。

反观地铁工作人员,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人受伤时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展开施救,且由路人发现受伤的梁某后并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展开施救,错过了救治的黄金医疗期,故而最终法院判定医院不承担责任,深圳地铁承担30%的责任。

由此,这起控告深圳地铁和深圳市急救中心的大案才缓缓落上帷幕。

我想,通过这篇文章,应该唤醒我们这些路人对于他人危难时的救助之心。虽说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摔倒的老人不能扶”,但是,在保证己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危难,也许我们的一次普通平凡的施救,救回来的不止是一个人,更是一个家庭。

同时,在危难来临时,我们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将真正有罪的人,绳之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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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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