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诗音
编辑|人间烟火纷飞议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勤俭节约是良好的美德,因此储蓄的习惯深深地刻在我们的脑海里。
一提到存钱,人们的第一反应都是前往银行,它是我们认知里最安全的存钱机构。
然而,在广州却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女子将自己的1000万现金存入银行,要取出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千万存款仅剩不到1元。
女子愤怒地将银行告上法庭,出人意料地是,法庭却判女子自己承担责任。
那么究竟是发生了什么呢?钱又是怎么样消失的呢?
«——【·案情回顾·】——»
当事人孙女士是广州一名做进出口贸易的商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她不便亲自携带巨额钱款。
于是,她在出国处理工作事宜前夕,前往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将千万现金存款卡内,以便随时提取。
对银行来说,能够吸纳千万存款无疑是一笔惊人的业绩,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快速协调下,这张银行卡相关的工作事宜很快就办理完毕。
孙女士的手机很快就收到了开户及存款成功的消息,她认为这件事情已经顺利办妥。
随后,由于工作需求,她前往海外进行工作洽谈,这张卡也被她放进包内,随身携带,此外没有再进行过多的关注。
在海外工作的这段时间,孙女士忙得连轴转,只为敲下一位超级客户。
当项目终于进行到最后一步,孙女士只差最后一笔定金就能拿下这笔生意,为了防止节外生枝,她便想着马上支付定金推进项目进展。
于是,孙女士想到了出国前办理的储蓄卡,里面的钱正好能在此时派上用场。
但一个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变故出现了,孙女士每次转款都显示失败,原因竟是”账户余额不足“,孙女士只好更换支付方式,最终顺利支付达成合作。
孙女士将工作处理完后,第一件事就是找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想要调查清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工作人员的回复直接让孙女士大惊失色,工作人员称这个帐号的余额仅剩不到1元,孙女士完全无法接受这个离谱的结果,立马前往银行寻找答案。
孙女士在银行柜台反复查询,在确认自己的账户余额后,她立刻打电话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警方首先配合银行方面对孙女士进行了调查,银行表示孙女士早前已经签署过授权书,将自己的千万存款分百次转给了一家信托公司。
银行方面强硬地表示,这点有银行的流水可以证实,上面清晰地交代了对应款项的交易记录和金额。
经过查证,确实是这些交易将孙女士的钱一笔笔转走,最终卡内存款仅剩不到1元。
孙女士坚决否认,称自己没有进行过转账处理,也并没有签署过所谓的授权书。
孙女士对银行给出的结果深深存疑,因为她一直将银行卡贴身保管,密码也只有她自己知道,并不存在被身边的人盗刷的情况,至于所谓的交易对象,她也不认识。
于是警方针对授权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在查看银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时发现,文件的许多信息并非是本人签署的,签名是黏贴复制的照片,甚至转账的授权委托书的签订日期早于孙女士的存款日期。
这些疑点无不表明,银行方面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
在警方的详细调查下,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转走孙女士存款的授权委托书确实是伪造的,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银行的客户经理韦某。
韦某对物质有着极强的欲望,但工作所得的工资并不足矣支撑他的开销,于是他盯上了客户的存款。
他假借职务之便,盗取孙女士的相关信息,伪造授权同意书。
由于韦某伪造的委托书上预留的电话是他本人的电话,所以转账时并不通过孙女士的手机号进行验证。
于是,韦某就在孙女士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孙女士的千万存款收入囊中,然后在短短几个月内挥霍一空。
后续经过调查,这并不是韦某的初犯,他伙同信托公司,屡次通过这样的手段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盗取上亿资产。
他原以为孙女士不会查询这张银行卡的相关流水,自己这出可谓是天衣无缝,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难逃法律的审判。
但由于韦某已经将钱款挥霍殆尽,被消耗的钱款无法进行追回,那么谁将承担孙女士的损失呢?
孙女士认为,自己的钱款既然已经存入银行,并且钱也是在银行内丢失的,那么自然要由银行负责,但银行却拒不认账。
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孙女士又愤怒又无助。
万般无奈下,孙女士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认为是孙女士自己泄露了签名等个人隐私才导致钱款被盗取。
法庭一审宣判结果认为,孙女士的钱款丢失属于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
而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孙女士个人原因导致的个人隐私泄露,银行确实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交易,并不支持孙女士向银行索赔,应自行承担责任并支付庭审费用。
孙女士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选择了重新上诉。
孙女士主张,她的账户在短短五天内进行了数十笔大额交易,银行方面并没有就此向她进行交易的核实,倘若银行及时察觉,那么就能尽快止损挽回孙女士的损失。
最终,法庭二审改判,判定双方均存在漏洞,共担责任。银行方面,需向孙女士支付450万元的赔偿金,并赔付存款的相关利息。
虽然从结果上看,孙女士似乎在二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孙女士还是很难接受,毕竟银行赔付的钱款还不到原存款的一半。
孙女士表示,自己仍然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后续将继续上诉。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庭在对韦某的判决时,考虑到韦某在短时间内数次犯案,并且涉案金额巨大,于是从重量刑,以多年盗窃侵犯的法益按照数罪并罚的理论对韦某进行处罚。
最终,作为案件主谋的韦某一审被判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锒铛入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认可的商业银行在办理有关公民本人的储蓄存款业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该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公民个人是否想要存款都是自由的、是否想要取款也是自由的、在存款进银行的时候确保其是有息存款,最后就是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同时,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的储蓄存款问题上,其有权拒绝任何一个单位或者相关个人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相应操作,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
本案涉及的责任人主体是作为商业银行属性的银行,因此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对孙女士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由于本次案件发生信息泄露的地方正是在银行,造成信息泄露的人员是就职于银行的银行经理,所以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法庭在二审审判,银行应向孙女士提供450万的赔偿款以及对应的利息。
信息安全的泄露是我们面对的巨大的敌人,泄露信息造成的损失往往又难以挽回,这次李女士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要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财产。
在涉及签名、照片、身份证等重要私密信息的授权时要多留一个心眼。同时,要及时查看自己的账户信息,核对账户余额,一旦出现异常,立刻进行核对。
«——【·结语·】——»
这起案件无疑向我们重申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如今各式各样的诈骗层出不穷,我们的信息已经不仅包括个人数据信息,还包括网络数据信息等。
骗子们擅于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编造各式各样对应的剧本,一个不小心就容易掉入陷阱。
当遇到存款消失的情况,一定不要慌张,要多次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确定自己的存款是否消失,谨防此类剧本的电信诈骗。
当确定存款消失的后,一定要立刻报警,追查钱款的消失方向,看是否能截止钱款,挽回部分损失。
同时配合警方调查,查清案件详情。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反诈意识已经刻不容缓!
页面更新: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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