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宽矿业权转让等方面限制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本报北京5月15日电(记者杨召奎)记者今天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该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基础上,放宽在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同时,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之间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

《通知》对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

来源: 《工人日报》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15

标签:矿业权   矿产资源   国计民生   要件   矿区   申请人   市场竞争   年限   资本   记者   我国   通知   社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