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周朝:介绍周朝社会中的婚姻制度

文|顽童

编辑|看历史浮沉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婚姻制度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姻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婚姻制度的成型期。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贵族阶层内部,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儿子以其嫡长子身份为宗。

贵族们遵循着严格的宗法制度进行婚姻和财产分配,男女双方地位悬殊,并不是一夫一妻制。本文就对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几个特点进行介绍。

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特点之一。西周时期,男子娶妻多娶嫡妻,即贵族女子嫁给贵族男子为正室。而庶族女子嫁给庶人为妾室,即平民女子嫁给庶民男子为妾。

《礼记》中有“天子之娶妇九嫔六御,诸侯六夫人,大夫五夫人,士一人”的记载。贵族女子是正室,她们往往是家族的首领和代表;而庶族女子则是妾室。

地位相对较低的庶民女子也可以嫁给贵族男子为妾,这说明当时婚姻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阶层差别。

西周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原因在于:

首先,周人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周王的继承人,是天子之位的继承人,因此有权娶妻纳妾;

其次,在社会生产条件有限、男子参与劳动较多的情况下,男子一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管理家庭事务;再次,人们普遍认为多妾制度是一种身份和地位标志。

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周人在法律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仪礼》中记载:“天子娶妇八人、诸侯七人、大夫五人、士二人”。此外还有“聘礼”制度,即同姓不婚和同宗不婚。

同姓不婚

在西周,同姓不婚是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是针对同姓之间通婚而形成的一种约束。所谓同姓不婚,即不同姓氏之间不能通婚。

《礼记》中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从职”,即男女之间不能结婚,否则会被认为是乱族。这种习俗源于原始时代对血缘关系的认识。

在原始社会,人们认为血缘关系是由祖先遗传下来的,一个家族中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姓之人,便会产生近亲结婚的后果。

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墨翟曾经在《墨子·非命上》中谈到“男女异路”“同姓不婚”时说:“是以人各有类。其异路也,而同姓者相与也。同姓不婚,是谓无逆;异路不婚,是谓无乱。”

意思是说,男女双方的姓氏不同,在结婚时就应该避免与其同姓的人结婚。当时的人们对“同姓不婚”这种观念十分看重,甚至认为如果两个同姓之人结婚将会引起混乱和灾难。

由于当时人们对血缘关系的认识尚不透彻,对同姓之间通婚的危害也没有充分认识,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不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

据《周礼》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通婚生下来的孩子会生病)。”这里所说的“生灾”,实际上就是指近亲结婚后所生的子女容易生病。

由于同姓之间通婚容易发生后代的疾病,所以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同姓不婚”的规定。

而在后来的一些朝代里人们对近亲结婚危害的认识还不深刻,所以也就没有出现过同姓不婚的说法。

婚姻不自由

婚姻不自由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仪礼》规定:“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不字。”周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之后就可娶妻,女子十五岁行及笄之礼之后便可出嫁。

在西周,男女双方是没有婚姻自由的,他们的婚姻都要在家长的安排下进行。

《周礼》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男方要派媒人去女方家求婚,女方接受后,才能与男方成婚。

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的一切婚配活动都由家长包办安排。在西周时期,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完全由家长说了算。而在西周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婚姻的必要条件。

男女双方结婚后便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在当时社会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同姓不婚;第二,纳妾。

同姓不婚是为了保证男性家族血统的纯正和血缘的传承;纳妾是为了弥补男性家族成员的不足和保障家族人口繁衍的需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纳妾这种现象逐渐被人们所摈弃,并最终成为了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自然产物。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自由是《礼记》中的重要内容,但《礼记》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并不是从西周时期才有的。

《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意思是说,在进行婚配之前,要由父母将两家的子女互相介绍,然后再由媒人向其中一方提亲。

在这样的程序下,男女双方都有了选择对象的机会和自由。男方向女方提亲时,女方要向男方“问名”并回答“以问其父母”。男方“问名”就是要调查对方家庭的背景情况,包括经济条件、年龄大小、父母职业等;女方也要以同样的方式询问对方父母的情况。

在婚姻缔结之前,男女双方都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六礼”是确定婚姻关系的重要依据。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这六个步骤。

这六个步骤的完成,是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的标志。若没有这六礼,那么两个人就无法结成夫妻。

不能自由离婚

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男女双方不能自由离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离婚。这一点,是后世的婚姻制度所难以比拟的。

西周时期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对于有条件结婚的贵族来说,他们可以和多人通婚。但是对于一般平民来说,他们是没有能力结婚的。

因此在西周时期,结婚与离婚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周代法律中,离婚分为“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妒忌,四是不事舅姑,五是恶疾,六是多言(疑为多言、口舌),七是盗窃。所谓“无子”就是指有了孩子却没有生育能力。

“三不去”:一去见姑舅(妻子的父母);二去见舅姑(丈夫的父母);三去有恶疾(患有严重疾病)。

所谓“三不去”就是指有了妻子而她的父母、丈夫的兄弟姐妹曾经和丈夫一起虐待她、她本人曾做过贱业(如娼妓)。这也就意味着在当时的社会中,只有那些地位较高、不太依靠丈夫生活的女子才可以离婚。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于婚姻制度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能自由离婚也就成为了当时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结语

总的来说西周实行宗法制度,在家族内部实行严格的血统不伦。根据血缘关系远近,同姓不婚,异姓不婚。

这些规定与当时的宗法制、礼乐制度和宗族观念相联系。《礼记》中有“非刘氏而王,天下谓之不祥”的记载。

例如同姓不婚就是宗法制度的产物,它可以使政治势力很强的大宗和小宗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有利于贵族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统治。

西周时期还制定了严格的礼乐制度,规范了宗庙祭祀、婚丧礼仪、祭祀制度、婚姻制度等,使宗法制度更加系统化、合理化。

这些也成为后来封建王朝婚姻制度的基础,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和家庭生活。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制度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朝官办婚姻机构“媒氏”考述

[2]周朝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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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婚姻   制度   宗法   周朝   礼记   西周   贵族   时期   父母   男子   女子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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