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看看唐代婚姻制度有多讲究?

#历史开讲#婚姻家庭本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代表婚姻双方所共有的观念和准则,因为文化的差异,也造成了不同婚姻的法律规定。

我国古代时期关于婚姻的家庭法律早在夏商周时期初步形成,后来经过秦汉三国时期的进行创建。到唐朝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已经成熟,并将婚姻法律规定详细划分。

关于这一点相信一部分的群众是不了解的,那就让小编今天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定婚龄和时间。在我国古代早婚现象的存在是很久远的,封建王朝基本上会采用法律规定推行人们早婚。

在唐代时期,唐太宗贞观元年诏 “男年二十, 女年十五以上,…令其好合。”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又诏令 “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皆为实行早婚之法令。

由此可见唐代也是存在早婚现象的。为了保证人们实施,还规定了一些措施。无论措施是否实行,也是证明它也是鼓励早婚的。

在唐代时期,实际上成婚的人们年龄也会出现过大或者过小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婚姻在当时不仅仅是两个人单独的结合,也要看两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以及习俗观念方面的,这也反映出当时婚姻的情况。

在当时有两个因素影响了唐代对法定婚姻的实施,一个因素是因为战乱的原因。尤其是安史之乱的时期,很多百姓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当然也就影响了这个规定的实施。

既令军储,又鲜人 力。东至郑、汁,达于徐方,北自覃、怀,经于相土,人烟断绝,千里萧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凄凉的场景。


另一方面是因为贫困,所以当时造成一个后果就是贫民家的女儿难出嫁。所以这也反映了唐代的贫富差距还有等级森严的现象。贫民家的女儿和富人家的女儿的差距也是导致无法实施的原因。

睿宗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曾上疏 言 “往者下但庸鄙,时有障车,邀其酒食,以为戏乐。近日此风转盛, 上及王公,乃广奏音乐,多集徒侣,遮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瑜万计。遂使障车礼贩,过于聘财,歌舞喧哗,殊非助感 。”从这里也能看出来唐代时期嫁娶是很注重排场和资产的。

二、为什么唐代要早婚?一个方面是因为在当时还是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经济文化的不发达,所以人力就显得极为重要。早婚无论是从人力上,还是家庭上都有好处。

另一个方面,当时封建王朝的赋税和兵源都急需增加和扩充,早婚就会早孕,人口就可以增多。因为早婚可以缓解经济和军事的压力,所以统治者才大力推行。

三、唐代许婚制度。在唐朝法律规定中,婚书或聘礼是衡量婚姻成立的关键。按照法律规定,正式的许婚程序是先由男方下求婚书,再由女方允许的。只有完成这系列的规定后婚约才能正式成立,如果私下口头允许,法律是不承认的。

另一方面,不是说收到婚书就是婚姻成立了,女方收到聘礼并同意后才成立的。在当时,整个嫁娶过程是有媒人来回奔走交谈的,如果有一方有什么疑惑或顾虑都有媒人来沟通,调和。当然媒人也是婚约成立的见证人之一。

唐代婚书一般分为通婚书,答婚书这两样,他们都有固定的格式。它的主要作用是将双方愿意的意思确定下来,所以婚约成立后,就有履行的义务,双方只能按照规定的婚期时间完成嫁娶,而且不能反悔。如果男方违约,不能将聘礼要回,女家毁约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进行处罚,双方依法解除婚姻除外。

当然唐代也有解除婚姻的一些规定,如果订婚以后,三年之内男方没有任何原因不去迎娶,女方可以自行解除婚约。

另一方面关于双重婚约,对此,律有规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完婚,而 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从这里可以知道,小辈在没有和长辈相互告知的情况定下婚约的话,唐朝规定如果成婚了,婚约依法照旧。

没有成婚的话,必须由长辈去定婚约,自己私下定的话是不可以的,所以也就形成了双重婚约。

四、法定主婚人与媒约制。主婚人就是主持婚娶及婚礼的人。唐朝规定,主婚人是只有长辈有资格担任的,而且有一定的顺序排列的。主婚人按照直系血亲的长尊顺序排的,只有直系亲属不在的情况下,才能由其他旁系的亲属来主婚的。

当然唐代也有特殊的主婚人,如果是寡妇再嫁的情况,只能有她自己的长辈才能安排她的嫁娶。如果是家里的奴婢出嫁的情况,她的主婚人是她的主人。唐律规定,奴仆是没有自由嫁娶的权力,他们的婚约都是由主家来安排的。

唐代时期,法律规定由媒人撮合的婚约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之一,有无媒人也成为婚姻合法的一个标准。媒人在婚姻嫁娶的作用仅次于主婚人,当然媒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婚姻的禁止

中国古代从周代开始,法律规定男子只有一个礼法确定的妻子,也就是一夫一妻的礼制,确立妻子的地位在于明确分别嫡庶关系。

但是唐代虽然有禁止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天子还是百姓都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合璧事类》 “安重荣娶二妻,高祖因之,并加封爵。”从这也能看出来这一点,所以说唐代这个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虽然在唐律上,僧侣、道士、尼姑不得结婚的规定是没有写在法律上的。

但据《唐六 典》注文可知,唐代对此是有禁令的 “僧侣、道士若服俗衣及绩罗, ……皆还俗 若巡门叫化,和合婚姻,饮酒食肉,设食五辛,作音乐博 戏,毁骂三纲,凌突长宿者,皆苦役也 。”所以可以知道,唐代是有禁止僧道结婚的文书的。

另外,当时关于娶嫁这方面也是有规定的。如果嫁娶时间在不合适的时间也是会被禁止的,严重会追究责任的。

这方面的嫁娶违律主要体现在居丧嫁娶和祖父母或者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这两个方面。居丧嫁娶是指身处丧期举行嫁娶的婚姻关系。一般来说丧葬期时间是27个月的,如果在此期间娶嫁会承担被判三年的责任。

唐律关于祖父母或父母被囚禁而嫁娶的情况对官员和老百姓都做了规定。关于官吏方面出现这种情况的话,会直接被免官的。这从《唐律疏议》“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规定 “祖父母、 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可以体现的出来。

关于老百姓方面出现这种情况的话,“从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 谓奉祖父母、父母命为亲,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会 。”可以体现的出来。


唐代婚姻法律的效力

一、身份法的效力。在唐代,婚姻关系的确立后在关于身份上的效力是可以从婚后两家关系看出来的。女子还没出嫁时,在母家的服制和男子是一样的,出嫁后,她的服制就不一样的。这种区别也就象征了女子本家不再拥有女子的劳动权,除非女子离异,才一切照旧。

在封建王朝,家族基本上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所以出嫁的女子也会因为自己的夫家犯罪受到处罚。

二、财产法上的效力。女子出嫁后,母家所送的陪嫁和夫家的家产是有区别的。根据唐令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妻子的陪嫁是不属于家庭的共有财产的。

另一方面,女子出嫁后在本家的财产继承权也就没有了,而且在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孩子可以继承丈夫继承权的全部份额,有孩子也能分有自己的一份财产,但改嫁以后就没有的。

三、夫妻在法律上的地位。在封建王朝中男女地位一直都保持着男尊女卑的情况,在唐代这种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存在的。

而且唐律上也有这方面明确的规定,在涉及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妻子要遵守丈夫的原则。

另外,唐代法律可以允许男子在一妻制度之外,可以纳妾。纳妾这种现象在唐代十分常见的,因此五品以上的官吏普遍都有媵。其实媵也是妾的意思,因为丈夫地位比较高,所以比妾会高一点。一般是没有的"媵"名分的,所以除了正妻都是妾。

唐代娶妻和纳妾的目的是不同的,而且纳妾也会受到和娶妻一样的限制。从法律上来看,妾也是有一定的权利的,它和妻最大的不同是它不是买的就算卖的。而且妾还需要受妻的管制。

唐代妻妾地位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但也有这种现象发生,但并不会受到处罚。

婚姻的终止

我国古代基本是可以离婚的,因为婚姻是不具有宗教神学的色彩的,所以说婚姻的成立是从家族的利益出发的。如果这段婚姻没有实现家族的获利,自然而然就可以选择离异。

而且在古人的观念中,夫妻之间的关系用“义”相连的,所以如果双方家族没有承担改用的义务时,自然就没有连接点。这也就形成了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义绝”。

一、离婚类型。在唐代从离婚理由可以分成出妻、义绝与和离这三种。首先来说出妻,在古代出妻是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意思其实就是弃妻。

《大戴礼记·本命篇》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拓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从这七出这里可以得知,只要妻子满足七出的其中一条规则,丈夫就可以离婚,这个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

但有时候这个特权一般都是男方的长辈用的,而不是出自丈夫本人的意愿。

《大戴礼记·本命篇》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 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律疏则称 “三不去者,谓 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从这方面可以看到唐代法律在七出的规定上限制了“三不去”,


所以如果男方在妻子满足“三不去”的情况下,执意要用七出来出妻的话是不成立的,而且要仗则100。当然如果妻子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可以同意的。

从“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可以看出来,和离是比较和平的一种离婚形式。它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成立的,也不会影响到两个家族以后的关系。

而义绝是非常具有特色的离婚形式,“虽逢会赦,夫妻之间仍然义绝,官府仍应强制解除其 婚姻关系。义绝自妻人门前起生效,”从这里看的出来它是需要官方执行的,而且不管对双方个人来说还是家庭都没有缓和的余地了。


二、离婚的效力。离婚生效后,不管是夫妻关系还是姻亲关系都随着作废。但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旧是存在的,不会因离异而消失的。在财产方面来说,妇女离异后能不能分得资产都是由男方决定的,但妻子带到夫家的嫁妆是要归还女方的。

唐代继承法律制度

唐代和现代的继承权的不同是根据内容来制定的,古代的继承权内容是有很多的。

一、身份地位继承。唐代的身份地位主要体现在家庭地位和国家政治地位的,家庭地位是在立嫡和立嗣延续上体现的,而政治地位体现在世袭继承上的。

在古人看来,祭祀祖先是一件神圣的事情,所以祭祀的主持也能体现出身份的象征。只有最有地位的男子才能主持,所以也形成了立嫡和立嗣的形成。

这个制度一直到唐朝都在延续,嫡子是合法的第一祭祀继承人。嫡长子是嫡妻生的第一个儿子,地位也是独一无二的的。

二、封爵继承。封爵是帝王授予臣子的一种荣誉,它从周朝就开始,一直延续到后世。爵位是有等级的,也可以继承,但继承的规定每一个朝代都是不一样的。

三、食封继承。唐代时,一些封爵是有食封的,它的内容是以封地的食邑为主的。后来唐代法律把爵位继承和食封继承分成两种形式的继承制度,它们的区别在于食封是可以分割继承的,但爵位只能单独继承的。

因为食封是帝王的封赏,所以基本上采用的是子女分割继承,所以女子是也是有一定的继承权的。

另外,财产继承是放在现在来讲的话,是家中直系亲属死亡以后,继承人分割财产的行为。但在古代,家庭继承是不需要直系亲属死亡后才开始继承的,因此也被称为共有财产。这和财产继承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财产继承权不限于遗产的继承权,所以不受任何限制。

四、唐代女子继承权。在中国的古代一直属于男权时代,所以在关于继承权的关系上表现的很明确。就从祭祀继承权和爵位继承权来看,都是属于男性血脉延续的象征,所以也只有男子才能继承。

从这可以看出只要是关于身份或者荣誉方面,女子都是没有继承权的。财产是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法律赋予了女子一定的继承权利,另外如果在食封继承中没有男子继承的情况,同室的女子才可以继承男子的一半。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女子继承是有一定条件的。

总的来说,唐代的继承法在身份继承时候基本上不用考虑女子的。只有在财产继承的情况下,未婚的女子才有分割的权利。也侧面的反映出古代社会的男权超过女权的根本性质。

总结

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和传统观念来看,祖先的祭祀和血脉的延续是婚姻家庭建立的主要目的,婚配的男女个人感情在家族的利益面前是不能相同并论的。所以一旦家族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后,牺牲个人是整个家族共同选择。

从婚姻方面来看,婚姻关系并非是来自个人行为,一个家庭每个结构都有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它的效力是包括很多面的。唐代的离婚形式也是十分完善的,它针对离婚设置不同的形式,也表明礼法在婚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继承权方面来看,唐代继承权对女子的限制是很多的,也反映了当时女子地位不如男子地位的时代特性。



参考文献

《唐会要》卷八三《嫁娶》

《唐令拾遗·户令第九》

《旧唐书·郭子仪传》

《唐律疏议》卷十四“卑幼自娶妻条”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

《唐六典》祠部郎中注

《宋刑统·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

《大戴礼记·本命篇》

《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

《唐律疏议·户婚》父母被囚禁嫁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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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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