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刑统》中的收养制度,看宋代福利体系的利与弊

前言:

在社会经济跟文化都发展至繁盛状态的两宋时期,朝廷对百姓生活的关注度还是相当高的。

从《宋刑统》中与收养制度相关的规定就不难看出,宋朝统治者是有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福利”体系,为老、幼、孕等弱势群体提供优待的;只不过两宋年间的福利制度,在给百姓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也让社会陷入了“福利病”的麻烦之中。

兼顾“情”、“礼”、“法”的宋代收养制度

从古至今,“收养子嗣”都是一件相当严肃认真的事。尤其是在封建社会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体系,更是决定了不论天子还是平民百姓,都不能随随便便收养别人家的孩子。

为规范收养制度,让那些没有子嗣继承宗祧的人不至于血脉断绝,宋朝政府在《宋刑统》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收养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从法条内容来看,宋代收养制度主要兼顾了“情”、“礼”、“法”三个方面。

于情来说,宋朝统治者对收养制度还是持默许支持态度的。出于“人性化”考虑,宋朝政府允许老年失独、中年无子的百姓收养子嗣,以此避免老无所依、无后“绝户”的悲惨命运。

除此之外,每逢战乱荒年,宋朝政府也会鼓励百姓收留、收养那些没有家人的总角幼童,让“人道主义收养”成为减少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

于“礼”来说,宋代收养制度算得上是宗法制的一种继承跟补充,它与儒家推行的“礼制”十分契合,强调的是收养行为必须符合礼义规范。

像《宋刑统》中有关“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的规定,强调的就是收养人跟被收养者的辈分必须合理,决不能出现收养同辈或收养“前辈”的情况。

同样是出于宗法礼制的考虑,宋朝法律“会优先推荐”收养人收养那些跟自己带点血缘关系的同宗后辈,因为这样才好让他们延续香火,继承自己的血脉。

于“法”来说,宋代收养制度不仅对收养条件有明文规定,甚至还详细列出了收养人跟被收养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不得不说,宋朝统治者在收养规则的制定上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考虑到收养行为涉及道德伦理,非常容易引发经济财产纠纷;《宋刑统》中直接用两招“杜绝”了收养骗局发生的可能。

一是只允许不能生养的人,收养与自己身份地位相当的人家的后辈;二是必须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只要收养了,就得承担相应责任。

听起来是不是与现行的收养制度还挺类似的?没错,《宋刑统》中的这两条规定,一条杜绝了利用收养他人子嗣巧取豪夺他人家产,借机“飞黄腾达”的可能;另一条则避免了小孩亲生父母“找后账”,跑去威胁收养人的情况发生。

这些法律规定,让收养行为成为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换言之,就是只要官府给两家人办完了“过户手续”,那么只要不发生收养人老来得子这种“小概率”事件,那么收养人跟被收养人就需要按照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了。

当然了,收养者也别想着“白嫖”别人家的孩子给自己养老送终,最后又不给人家继承相应遗产这种“美事”;因为《宋刑统》中有明文规定“立继者,与子承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

总的来说,兼顾“情”、“礼”、“法”三方面的宋代收养制度还是相当细致严苛的;因为这些规定在确保了收养流程规范性的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之后可能出现的麻烦,让收养行为成为了一种兼具人性化跟合法化的规定。

从收养制度看宋代福利体系的利与弊

相较于唐代以前混乱且毫无章法可循的收养制度,宋朝政府推行的“收养法”可以说是一套相当缜密的法律了;作为宋代福利体系运行的一个缩影,收养制度无疑向我们展现了宋朝统治者仁德、开明的一面。

首先,收养制度的完善大幅减少了弃儿死亡率。

从淳熙八年,南宋孝宗曾下令“遗弃小儿为人收养者,于法不再认取之限,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以亲子孙法”的举动中不难看出,为治理弃婴乱象,宋朝统治者不仅放宽了对弃婴的收养限制,还立法对收养人权益进行了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两宋年间各地普遍存在的弃婴现象,催生了买卖妇女、人口数量减少、童婚等一系列道德问题,所以重礼制的宋朝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

也正是基于此,《宋史·高宗本纪》中才有“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的相关规定。

但随着弃子乱象愈演愈烈,为避免那些被亲人抛弃的幼儿遭遇不幸,宋朝政府也适时放宽了对3岁以下幼儿的收养条件,允许成年男子收养那些被抛弃的异姓小孩,给他们一个活下去的机会。

由此不难看出,宋朝统治者优先考虑的仍然是人口的生存问题;对于这些惨遭父母抛弃的“弃子”们,收养制度也赋予了他们平等的公民权利,使他们与其他人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力。

其次,收养制度部分解决了特殊时期的“流民”问题,稳定了国内局势。

除允许个人收养同宗后辈或异姓幼童外,宋朝政府在“特殊时期”也同样承担起了收养流民幼童的责任。

从宋神宗年间,朝廷曾因京师雪灾下诏“老幼贫疾无依者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至”的记载就不难看出,每逢国家遭遇灾荒时,朝廷往往会收容那些无家可归的老人和孩子。

对于其中一直没有亲属来认领的孩子,朝廷则会将他们“收养”在举子仓、举子田或者慈幼局中,直到他们年满十五岁,才允许他们外出自立。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由宋朝政府出资建立的,专门资助抚养贫困人家养子的机构,与今天的福利院已经很接近了;对于这些由官家养大的孩子,政府也会很大方的出钱供他们上学念书,让他们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

相较于私人收养,这种官家收养模式虽然不能彻底解决弃子们的户口问题,但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饥荒年间的流民乱象,大大降低了这一时期幼儿群体的死亡率,稳固了国内局势。

收养制度的规范化发展补足了宗法制的“短板”,保障了宋朝百姓的财产权益。

由于宋代法律赋予了养子跟嫡子同样的权力与义务,所以日益完善的收养制度也让宋朝百姓的财产权得到了最大限度保障;避免了“绝户”导致的财产被他人强占的情况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障孤幼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官方还会介入财产检校,确保收养幼儿的亲属能将这些财产能尽数用在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上。

虽然两宋年间的收养制度从各方面凸显了宋代福利体系中“人性化”、“科学化”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福利制度也的确存在一些弊端。

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过度“完善”的福利制度加剧了宋朝政府的开支,并催生了“贫者乐而富者忧”的奇怪现象。

借用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的一段话,就是:

“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管活人,只管死尸。盖军粮乏,民力穷,皆不问,若安济等有不及,则被罪也。”

由于宋政府用以维持福利体系运行的开支十分巨大,两宋年间花钱的地方又特别多,所以“过度救济”幼童所需经费不仅变相挤压了军队建设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百姓承担的赋税,让那些富裕百姓承担了更大的经济压力。

另外,就是两宋时期的福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的贪腐之风。

宋孝宗年间,范成大曾上书称:

“将诸路常平义仓漏底折欠十七万八千余石,若以此数救不举之子,当活十七万八千余人。”

由此可见,各地政府在落实救济政策的过程中,是存在办事不力跟贪污腐败等问题的。

对于那些将举子仓、慈幼居变成自己谋私利工具的官员来说,“收养”幼童远不能给他们带来好处,还不如将这些钱中饱私囊。

小结:

两宋年间趋于成熟化、规范化的收养制度帮政府解决了不少流民弃子问题,也补足了宗法制的短板缺漏,让没有子嗣后裔的家庭也能延续自己的血脉了。

然而,收养制及宋代福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官方的努力成果,让“官方收养”的效果打了不少折扣。

参考文献:

《宋会要》

《宋刑统》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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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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