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皇权与执行法律之间的冲突之外

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之间,本来不过只是一场很寻常的封建时代的婚姻。但这场婚姻发生了剧变。剧变的大致经过是:先是长公主好妒,无法忍受刘辉有其他女人,甚至还处死了一名怀孕的婢女,两人之间发生冷战;复合之后,长公主有孕在身,而此时刘辉与两名平民女子有染,争执之下长公主流产,最终伤重不治,驸马逃亡。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如果按照北魏的法律条文来处置,则很显然应该是:由于逃亡中的刘辉并没有谋反,虽然长公主是皇室成员,但她嫁过去以后就是妻子身份,刘辉所犯的罪行是致妻子死亡以及杀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所以不应以谋反罪通缉,而应以杀子罪名进行处罚;而与驸马有染的两名平民女子,按律不应当按最终的处置办法被贬为奴婢、降为贱民,她们俩各自的兄长,按律也不应该受到连坐处罚;最后,是下达处罚的部门也不应该是门下省,而应当是尚书省——具体来说则是刑部。

但在皇室特别是当权的灵太后一方看来,胎儿是长公主的骨肉,所以也是皇室的一员,因此才把殴打长公主、堕杀胎儿的刘辉视为了谋反大逆——汉代以来,凡是杀害皇室成员的人,极有可能被视为谋反大逆而被处以极刑!灵太后认为,这样的处置理所应当。

在探讨这一案件的过程中,作者李贞德根据当时的统治阶级、民族形态、法律制度、社会风俗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婚姻暴力、刑事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一些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在这个过程中,她梳理了汉以来直至唐的这几百年间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得出的结论是,虽然自汉朝以来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一步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特别是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也还没有完全进入法律体系之中——事实上,即使是到了唐朝,由于统治阶级的血缘血统依然来源于胡也即鲜卑和汉,婚姻和家庭伦理等方面的各种关系也并不能纳入纯粹的宋、明等汉族王朝法律体系之中。

同时,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统治阶级、官僚阶层、乡绅阶层以及普通民众阶层,很显然,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落地”又是另外一回事,各种各样的例外层出不穷。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的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尤其是,当事人一方是皇室成员,另一方是高等贵族,身份地位都不低。但案件的处置过程依然足以说明很多问题,能够综合反映当时的社会实际状况。

女性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的趋于完善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的发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即便是在当今,不管是第一流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中国,女性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也依然是一个一言难尽的话题,在实际执行中也还有诸多难称完善、完美之处。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比起《公主之死》中的当事人,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恐怕也高明不了多少。虽然向好的趋势断不会改变,但这也的确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现实问题,稳扎稳打推进就是一件好事,既无须理想化,也不必悲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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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标签:公主   剧变   皇权   北魏   驸马   统治阶级   皇室   伦理   阶层   案件   冲突   婚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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