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杂叙:秦汉时期的迁刑与相关政策、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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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将秦汉时期流放刑称为流刑,认为迁是流刑的一种,流刑还包括逐、消籍、谪等。
如张晋藩总主编、徐世红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秦汉卷》一书中提出秦代流刑分为迁、谪、逐。
郭建、殷啸虎、王志强撰《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中也认为秦代流刑主要有迁、谪、逐三种。
栗劲在《秦律通论》中认为秦有流刑,秦律中流刑分为四种,“迁”、“谪”、“逐”、“消籍”。

李用兵在《中国古代法制史话》一书中认为流刑起于西周,秦代的流刑有迁、谪、消籍三种。
傅荣珂著《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认为秦时流放之刑的刑名有“迁”和“谪”两种。
我认为秦刑名中无流刑而有迁,秦时把对罪犯的流放刑称为迁刑。
秦汉迁刑为后世流刑的发展奠定基础,但迁刑与后世流刑仍有很大不同。逐应为放逐,消籍应属于身份刑,他们和迁刑不同,也不属于流刑。
谪在秦汉时期被广泛应用,与迁刑有共同点,但谪在本质上是统治者为徙民实边而实行的一种国家政策,迁刑是一种刑罚,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迁刑与逐、消籍比较

战国时期韩国派水工郑国到秦国,游说秦王嬴政凿渠灌溉田地,秦王嬴政采纳并任命他修建水渠。
后来发现郑国修水渠实际上是“疲秦计”,借修水渠来削弱秦国势力。
于是秦王嬴政在公元前237年下逐客令,将秦国内所有的外来宾客都驱逐出去,包括李斯。
后来李斯上《谏逐客书》,陈述客卿对秦国的重要性,秦王嬴政最终接纳李斯建议,撤销了逐客令。


“大索,逐客。李斯上书说,乃止逐客令。”公元前235年,吕不韦死后,他的宾客偷偷把他葬在洛阳北邙山,秦王嬴政下令“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史记正义》:“若是三晋之人,逐出令归也”。

春秋时期晋国有六卿,赵、韩、魏是其中三个,公元前403年,周天子承认这三家为诸侯,史称“三家分晋”。因而“三晋之人”是指战国时赵、魏、韩三国之人。
吕不韦的舍人中有参加吊丧并且是赵、魏、韩三国的,均被逐出秦国。栗劲等学者把这种对晋人用“逐”,对秦人用“迁”的情况当做流刑


然而我认为“逐”不是流刑的一种形式,流刑是把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上文提到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后世的流刑,是统治者把本国版图的罪犯强制遣送、迁移到同一版图中的另一指定地点居住。
秦时迁刑的对象是罪犯,迁徙地点无论是边远地区还是新占领的地区,都属于秦国版图之内,因此秦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
而吕不韦案中的“逐”是把非秦籍的三晋之人驱逐出秦国,被逐之人首先在身份上不是罪犯,只是外国来的宾客。


其次他们被驱逐出秦国后,不再处于秦国的版图之上,这类似于尧舜时期对共工等人的流放和春秋时期的“放”。
因此“逐”应为驱逐,而不是迁刑,也不应看做是流刑的一种形式。
栗劲、李用兵等学者认为消籍也是流刑的一种形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律杂抄·游士律》记载:“有为故秦人出,削籍”。整理小组解释为“消籍,即自簿籍上除名,使该人脱离秦官府的控制”。


栗劲的《秦律通论》和张晋藩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中都认为消籍是秦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但栗劲认为消籍是“逐”的一种表现形式。徐世红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秦汉卷》一书中认为消籍是身份刑的一种,是失去了秦民的身份
我赞同这种观点,消籍是失去秦民的身份,不受秦官府的控制,但不一定会被流放到边远地区,因而它不应属于流刑的一种,应属于身份刑。

迁刑与谪戍制度比较

秦汉时期实行谪戍制。关于谪戍制的含义,《汉书·晁错传》里记载:“臣闻秦时北攻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

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愤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
李庆新认为“谪戍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行把罪徒遣送到边地戍边的军事措施”。李玉福认为“谪发制度是秦汉时代对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或者罪犯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制度”。


一般认为战国时期就已经有谪戍制度,秦始皇时期和汉武帝时期,多次实行谪戍徙边。
有学者认为“谪”与“迁”都是流刑的形式,
如上文提到的张晋藩、栗劲、傅荣珂等。
迁刑和谪戍制的确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将罪犯或规定的特定对象迁徙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均较为艰苦的边远地区,使其远离故土。
二者都具有强制性,都起到惩罚的作用。从结果来看,迁刑将罪犯迁徙到北方边郡,起到戍守防卫的作用,迁徙到蜀郡,发展蜀地经济。


谪戍制也起到戍守防卫、发展经济等作用。如武帝天汉三年,匈奴入侵雁门,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将六万骑、步兵七万人出朔方…”这次谪戍是要出击匈奴,保卫了北方边郡。
将百姓谪发至南方,可防备越人叛乱,又开发了岭南地区,促进岭南地区经济发展,被谪发者与越人杂处,促进民族融合。
如秦始皇三十七年游会稽,“是时,徙大越民置余杭、伊攻、故鄣。因徙天下有罪谪吏民,置海南故大越处,以备东海外越”。二者虽有相似,但又有很大不同
很多前辈学者对谪戍制的对象、性质、特点等方面进行研究,如臧知非的《“谪戍制”考析》、李玉福的《论秦汉时代的谪发兵制和刑徒兵制》。

胡大贵的《关于秦代谪戍制的几个问题》、蒋非非的《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卢星的《试论秦汉谪戍的几个问题》等文章。
笔者根据文献记载和前辈学者的研究,将秦汉时期迁刑和谪戍进行比较,总结出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性质不同。

臧知非、李玉福等都认为谪戍制和秦律中的迁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
谪戍制度是某一时期为解决边地兵源、征战、戍守等军事问题而采取的临时的、强制性的、带有军事目的的政治手段,是一种国家政策。卢星认为谪戍是一种带有刑罚色彩的边防制度。


但迁刑是秦汉时期法律规定的、正式、独立的一项刑罚,当官吏或百姓犯某种罪行,如谋反、杀人、大不敬、不道、贪污、渎职、盗窃等,可依律被判处迁刑或减死徙边。
李玉福认为谪发虽然也带有惩罚意义,但却不是法律上的惩罚,而是政策上的惩罚。由此可见,二者性质不同。
第二,目的不同

秦汉时期使用迁刑有时带有充实新地、实边、戍边的目的,如秦时的“赦罪人迁之”,西汉时将罪犯迁徙到武威、敦煌、张掖、酒泉四郡,东汉时期诏令“减死一等徙边戍”等,都有实边的目的。


但迁刑将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居住、生活,还有惩罚罪犯的目的,如两汉时期一些官吏犯罪被处死或自杀后,其家属多被流放至南方远郡。
秦汉时期谪戍制度是将被迁之人迁徙到边郡扩充兵源、征战、从军、戍守防卫、服兵役劳逸、开发边地、修筑城墙道路等,以军事为首要目的
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

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
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秦始皇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汉武帝太初元年“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发天下谪民西征大宛”。汉武帝元狩三年“发谪吏穿昆明池”。
因此,迁刑作为一项刑罚,其主要职能是惩罚罪犯,而谪戍制则以军事目的为主。


第三,对象不同。

迁刑的使用对象主要有罪犯、被连坐的罪犯家属、舍人、邻里等。被流放的人有诸侯王、贵族、平民百姓。
谪戍的对象不都是罪犯,还有一些特殊身份的人。秦时“徙谪,实之初县”,索引曰“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故汉七科谪亦因于秦”。
《汉书·晁错传》记载秦时“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秦时谪戍的对象有罪人、赘婿、商人、曾有商人户籍的,父母或祖父母有商人户籍的,闾左等。


汉武帝时发“七科谪”,“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至居延、休屠以卫酒泉,而发天下七科適。
张晏云:‘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西汉时谪戍适用于有罪的官吏、逃亡的人、赘婿、商人、曾有商人户籍的、父母或祖父母有商人户籍的。
中赘婿、商人等本身或许并未犯罪,但因身份特殊,因而在被谪戍的行列。
第四,是否连坐。
迁刑适用于连坐,有时犯人的妻子、家属、宗族、邻里、宾客等都要被牵连而迁徙到边远地区。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妻子“当包”的规定,嫪毐、吕不韦案中被牵连流放的达到数千人。
两汉时一般用于死罪的株连刑法,即主犯犯死罪,被处死或自杀后,家属流放,一般适用于大逆不道、谋逆等重罪。
可见,迁刑有时是举家而迁,而谪戍是强制征发特定的一些人到边郡,家属、宗族等不用同去。
第五,期限不同。
关于迁刑的刑期,般认为秦时迁刑在刑罚体系中轻于黥城旦等刑,是较轻的刑罚,有一定刑期。


汉代迁刑多用于减死一等,并逐渐演变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因而没有刑期,但两汉时期存在被迁者遇赦而归的情况。
谪戍制侧重于军事目的,有学者认为被谪发到边郡的人在完成戍守、征战等任务后可归还。
还有学者认为谪戍没有期限,如“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徙民,与越杂处十三岁”。
再如“后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適戍以充之”。
“十余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適戍边者皆复去”。
说明秦始皇三十三年,被谪戍到四十四县的百姓一直到蒙恬死后才离开边地。


第六,待遇不同。
迁刑适用于犯罪的诸侯王、高级官吏,有的被流放后仍享受较高的待遇,如刘长被流放蜀地,文帝下令仍供给食品柴薪器具,每日供给酒肉,原来被宠幸的美人可随行。
刘年被流放,仍赐汤沐邑百户。东汉刘英谋反,被流放,赐汤沐邑五百户。
东汉时将死罪囚减死一等,为鼓励他们迁徙边郡,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如妻子可跟随、父母兄弟可代替,赐徙边者弓弩衣粮等。


大多数被判处迁刑的人虽没有这些优待,但他们也可以像普通百姓一样在迁徙地生活,除了明确规定的“徙边戍”之外,一般不用服兵役。
被谪发的人在边郡要如戍卒一样戍守防卫边地、服兵役或劳役。谪戍一般没有赐汤沐邑、赐钱、赐衣粮的优待,但秦时谪戍有赐爵的情况,“益发谪徙边”。
《史记集解》徐广曰:“《表》云徙于北河、榆中,耐徙三处。拜爵一级”。
此外,迁刑有时和其他刑罚一起使用,根据文献记载,迁刑可与夺爵、赀刑、鋈足、耐性、髡钳等一并使用。


谪戍与此不同,被谪发的人,不会被处以赀刑、鋈足、耐性、髡钳等刑罚。迁刑可赎,秦律、汉律中中均有关于赎迁的记载,但是谪戍不可赎。
汉武帝以后,史籍中不再见谪戍的记载,也有学者认为汉昭帝以后不再有谪戍。
可见,谪戍制度实行了很短的时间就退出历史舞台,而迁刑则在秦和两汉时期不断发展演变,并于后世列入五刑。
通过以上论述,迁刑和谪戍制度虽然有共同点,但本质不同,且在对象、目的、待遇等方面都有差别,因此不能认为谪戍制即是迁刑,“谪”也并非流刑的一种。

参考文献:

①李玉福:《论秦汉时代的谪发兵制和刑徒兵制》,《法证论丛》,2002年,第6期。

②[汉]班固:《汉书》卷6《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05页。

③[汉]吴平,袁康辑录,乐祖谋点校:《越绝书》,卷8《记地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5页。

④卢星:《试论秦汉谪戍的几个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88年,第4期。

⑤李玉福:《论秦汉时代的谪发兵制和刑徒兵制》,《法证论丛》,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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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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