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对官员婚姻的管理多严苛?从结婚到生活都有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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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崇尚法家,注重以法治国。

人们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严厉的法治规范。

而在入朝为官的规定上,更是严厉。

这不仅体现在对官员私德的要求上,在其婚姻家庭方面也作出相关规定。

而后,汉代承袭秦时制度,对官吏婚姻方面有诸多约束。

甚至相比如今公务员结婚背调,更加严厉。

那么,秦汉时,具体对官吏的婚姻有哪些约束呢?

想走捷径当官,入赘可以吗

在秦汉时期,不想努力了,想像《狂飙》当中的高启强一样找个大嫂,当上老大吗?

答案是,不可以。

在岳麓秦简当中有明确的记载,赘婿是不能当官吏的。

虽然高启强不是完全的赘婿。

不过在秦汉时,任何倚借女方家的行为,也是被绝对禁止的。

即使有能力,但只要有赘婿这一身份,为官之路就断绝了。

而在秦汉时,为什么会专门针对赘婿这一身份作出限制呢?

因为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

普通人家本着绵延血脉、添丁加口的想法,生儿育女往往无甚节制。

再加上有重男轻女思想,平民百姓对生子期盼有加。

可等子孙长大成人,到了娶妻生子之时,一家兄弟众多。

父母的积蓄不能给每个儿子都备下聘礼,娶上媳妇。

再有商鞅在推行变法时,有一条分异令。

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就是说,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成年兄弟还不分家的话,这家的赋税需要翻倍。

综上,一家兄弟之中,有人入赘为婿,有人承父业成家。

《汉书·贾谊传》中有记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赘婿作为一种社会群体,长期存在。

但显然,他们的社会地位又十分低下。

因此,官府出明文,将他们与商人,贪财又懒惰之人并列一起,禁止他们做官。

不仅如此,从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中,可看到对其子孙更严厉地限制。

赘婿之子,三代以内,不得为官。

与此同时,三代之后要在户籍上写明为赘婿某叟之曾孙,才可以出仕为官。

而秦之所以针对赘婿这一社会群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可以“免除”赋税。

彼时,秦朝规定赘婿不能单独立户。

这一规定本身,是为限制其田地财产而设的。

因为,无户则无田。

但与此同时,不立户就意味着,没有赋税和兵役。

这样他们就成为可以逃避赋税之人。

时间一长,这个群体自然被国家所深恶痛绝。

那么,禁止其为官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外,在思想层面,秦汉都崇尚“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文化。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身为男子倚靠女方家,就被当时人所诟病。

甚至将男子入赘称为“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

国家对待赘婿,则更是严苛。

比如,强行征调赘婿。

而从军后,待遇更是低下。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魏奔命律》直接规定:

将军不能体恤赘婿,平时给赘婿的饭量只有三分之一斗;

杀牛犒赏士兵时不准赘婿吃肉;

且攻城掠地之时,将军可以随意征派他们。

如此明显的歧视政策,使赘婿成为国家的惩罚对象。

官吏队伍当中更不允许有赘婿出现。

至两汉时期,史料中记载的官吏队伍中就没有赘婿出身的了。

但“赘婿令”所限制的不止官吏身份这一项,还限制着为官者的娶妻成家。

长官娶妻成家,非本地户口不得

秦汉时期,对官吏管制严格,规定长官、监察官等不得在本县本州任职。

此举首创官场上的回避制度。

《汉书》记载:“东汉刺史可考者凡二百八十人,知籍者百六十七人,无一本籍,是避本州也”。

而这些长官被派去外地工作后,是不能在当地买房娶妻的。

除非是郡县衙役的属官,或者是京畿地区的长官。

在任期两年内,如果这些长官在当地买房娶妻,则要被免去官职。

当然,如果是京都咸阳的长官,那么就算他不是咸阳人,也可以在当地买房娶妻。

或者是他携妻带子来当地就任,也不用受此限制。

之所以有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整治官吏队伍,加强中央集权。

长官监察官单车赴任,无带亲信。

那么,为亲私谋利的弊端不治而除。

长官在任可以安心工作,其下属官吏皆是由自己任命。

选贤任能,而非选举亲信,也非迫于当地势力任命属官。

由此可以打造自己的得力干将班子,更好治理当地。

而限制其买房娶妻,则是出于避免任上长官再形成新地方势力的考虑。

如果官吏与当地豪强结成姻亲,处于一条船上,可谓利益相关。

尤其官商勾结,深为中央深恶痛绝。

因此有了限制官吏婚姻的制度。

但首都京畿之地不受此限制,是出于“强本弱末”、加强中央集权的考虑。

强本弱末之术,即强化中央管制,弱化地方分权。

防止郡县发展过大,同时笼络世家和各地人才,使其来到中央发展,形成拱卫之势。

如此一来,郡县长官不能在当地买房娶妻。

那么,携家带口上任呢?

律令上虽说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却有另一条规定。

天伦之乐,非休假不得

的确,当时有很多长官会携家带口,去地方上任。

针对这一情况,官府还是给出了限制。

任何妨碍长官为国出力,或有碍为官者清廉的因素,都会有相应的律令来约束。

比如,所有官吏,无论是中央或地方,亦或是长官或属官,都不得在非休假日内与妻子同住。

言外之意,平时官吏办公室休息在官舍,只有休假时才能回到家住。

即便妻子有事找丈夫,官吏也不能离开工作之地。

岳麓秦简记载秦代为官有“五失”。

其中之一就是“安其家忘其府”。

即,官吏因家事擅离职守,值岗不当。

这是为官的重大过失。

秦汉时甚至把“妻不至府”作为评价官吏是否廉洁的标准之一,引得时人竞相效仿。

《汉书·何并传》载:“并为太守时‘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

在“举孝廉”为官的政策下,汉代官吏生活,尤其是婚姻方面和夫妻之间,有诸多限制。

妻子不到官府成为官吏之家竞相效仿的行为。

并且,如果在值守期间官吏擅自离职,或者与妻子同住于官舍,那么一定会被当时人诟病。

最终,其会影响自己的清廉名声,甚至有可能对升迁产生影响。

但是,秦朝时期还没有产生休假制度,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

官吏想休息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请事假。

比如,刘邦在身为亭长时,就常常以回家忙农事为由请假。

等到汉代,休假制度才正式确立。

《汉律》明文规定,官员每五日可以休息一日。

只有这一日批准回家休息,与妻子儿女团聚,处理家事,共享天伦之乐。

结语

总的来说,秦汉对官吏婚姻方面的约束主要有两点。

首先,官员的身份不能是赘婿。

古代赘婿颇兴,尤其是女方家是有权有钱的富贵人家时,招婿更为常见。

为了限制官场中的亲私行为,政府明文规定赘婿不能为官。

其次,非本地出生的各郡县令长官,不能在本地娶妻。

这是为了防止在官吏中产生家族势力,对抗中央控制。

另外官吏在工作期间,只能住在官舍,而不能回家与妻子同住。

再加上察举制下重孝廉的文化环境,有些官吏甚至在休假期间也坚持工作,而非归家享受。

只因过度恋家会有损自己的清廉名声,有损私德,甚至关系升迁。

这些规定也许在现代人看来有些古板。

而在秦汉时,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刚刚建立,统治者们为巩固政权,对官吏内部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参考文献

《汉书》

《睡虎地秦简》

《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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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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