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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至高无上?
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皇帝却没有表面上那么强大。
正所谓,“皇权不下县”。
言外之意,对于散居在乡村的百姓来说,皇帝只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形象。
真正统治他们的,其实是他们各自所属的宗族。
也正因此,族长和乡绅才是地方上真正的“皇帝”。
这也意味着,皇帝要想真正赢得地方的拥护,就必须要维护宗族“皇帝”们的利益。
而维系宗族的根本,在于维系“礼法”上的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就是以礼入法。
通过礼法结合、儒法结合来维系宗族,进而稳固在全国的统治。
只是,儒法结合带来了许多困境。
突出的困境就是如何解决见义勇为的问题。
奖励、惩罚、忽视各有各的好处,却都不能完美同时符合儒法的要求。
而这种矛盾下的产物,就是《大清律例》。
众所周知,儒家的突出特点便是追求“仁义”。
这种仁义要求儒家学子在必要时挺身而出,乃至“杀身成仁”。
《论语》中就曾明确提出:“见义不为,无勇也。”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深刻体现了儒家对统治的看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法家、墨家、纵横家等各学派纷纷著书立说。
这些学说表面上体现的是哲学思想,但背后却反映了不同阶级、不同身份的思想家对新王朝该施行什么制度的看法。
当时,道家代表了没落贵族。
所以道家的思想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那就是无为而治。
随便地方怎么折腾,只要不危及统治,就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毕竟在当时的环境下,没落贵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已经成为定局。
墨家代表的是手工业者。
他们追求的是积累资本、改进工艺、扩大市场,同时也需要稳定的环境去经商。
所以墨家的突出特色就是反对战争,反对动荡,要求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同时,由于他们迫切需要改进工艺,所以墨家也是最乐于探索科学的学派。
而儒家学子中,相当一部分都是知识贵族。
所以他们的特点就是“守旧而又维新,复古而又开明”。
对他们来说,权力下移已经成为定局。
当时的血缘贵族注定要失势。
但他们又反对权力过度下移,要求地方依靠礼、仁、义等来维持地方秩序。
就这样,几方派系在整个中国古代史此消彼长......
《大清律例》在相当多的地方都坚持儒家的原则。
这使法律更加有人性化。
比如见义勇为后,清廷会依照儒家的人道关怀原则,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比如《大清律例》的刑律一节中,就曾对奖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普通人捕获一个盗贼奖励二十两银子。
要知道,在清代,一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在二三两白银左右。
二十两的奖励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不过总的来说,这种奖励的适用面很小。
一方面,这种奖励只有在捕获盗贼并保护了他人财物的时候才会给予。
另一方面,给予奖励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在保护他人财物后,偷拿他人财物。
而且这种奖励是“结果论”的。
如果没能成功抓住或者保护住财物,见义勇为者依然没有奖励。
显然,这种奖励总体来说还是偏象征意义的。
但相较于官兵,普通人见义勇为多少还是有实物。
官兵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则完全是“画大饼”。
根据大清律的规定,官兵保护受害者财物且没有盗取的,会“按次记功,照例议叙”。
只是,以清朝的贪墨状况而言,这种记功论赏基本上就等同于精神嘉奖。
除此以外,儒家原则也充分考虑到见义勇为者受伤乃至死亡的情况。
比如,康熙年间通行的《刑部现行则例》就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受伤后给予的赔偿等级。
赔偿金额为10-50两白银不等。
而且根据这个规定,地方官需要在变卖强盗的无主赃物后,将一部分给予见义勇为者。
其实,从上面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大清律例》中的儒家原则总体而言非常流于表面,口惠而实不至。
这也和儒家在治国中的尴尬地位有关。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比较特殊。
由于今天的法律也用了“法”这个字,所以很多人都误以为法家追求的是现代法治社会。
事实上,虽然法家的“法”和现代的“法”都要求遵守法律。
但法律的性质截然不同。
现代的法律要经过各级的代议机构讨论,审慎推行,尊重人民主权。
但法家的法律没有那么复杂。
它存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君权。
古代法律不在意执法上的温情,也不存在对人的敬意。
这导致这种法律看起来非常生硬。
法家的这种“生硬”态度和法家对春秋战国政局的看法息息相关。
事实上,法家最具封建意识。
这种意识在现在看来极端落后,但对还处于封邦建国阶段的东周来说,这种思想已经非常先进了。
法家最早意识到,需要有一个看起来表面万能而且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封建君主。
因此法家的种种思想也是围绕封建君主构建的。
比如法家“三驾马车”:法、术、势。
君主要用“法”约束百姓,用“术”来操控臣子,同时也要形成“势”,以恐吓众人。
法家的经典之作便是大秦帝国。
但这个帝国的陨落来得太快。
同时,它也展现出法家的巨大缺陷。
那就是过于残酷,极易激起不满。
因此后世大多以儒家为表,掩盖法家的残酷.
然后再以法家为里,弥补儒家的“软弱”。
汉代之后,儒法这两驾马车一直载着中国稳步前进。
只是到了清代,这两驾马车已经快要散架。
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大清律依然遵循了外儒内法的原则。
在口惠而实不至的儒家原则表面下,布满了法家的残酷。
这也是为什么,在清代见义勇为并不盛行。
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见义勇为者不能随便见义勇为。
其如果超越限度,那就会遭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比如盗贼逃跑,被见义勇为者打死,则见义勇为者将被处以杖刑100,流放三年的严酷惩罚。
而这还不是最严酷的。
按规定,如果盗贼丢弃赃物逃跑,却仍被打死或者见义勇为者以多打少导致盗贼死亡。
见义勇为者将被处以绞刑。
除此外,如果是在白天旷野打死,则无论盗贼丢没丢掉赃物,见义勇为者是多还是少,一律判处绞刑。
制定这种法条的初衷在于,防止盗贼被杀死,同时也防止了有人在谋杀后,反诬死者为盗贼。
但显然,这种规定非常残酷。
其保护了一部分人的权益,却极大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权益。
如果盗贼手里有刀、火器,但他却在逃跑,那见义勇为者该如何抉择呢?
既然见义勇为限制那么多,不见义勇为可以吗?
也不行!
因为如果不见义勇为,按大清律的记载,也会有惩罚。
比如知道邻居正在被抢劫,却没有出来帮忙的,要“杖八十”。
这在现代是不可想象的。
先不论邻里和谐与否,单就这个“邻佑知而不协拿”就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怎么才能算“知”呢?
知与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知而假装不知,不知而被诬陷为知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如果邻居正在生病或者年老体弱,那邻居是该冒被杀的风险出门协助,还是应该待在家里等待杖责八十呢?
不得不承认,法家的残酷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
并弥补了儒家原则过于依靠自觉性,强制性不足的缺点。
这一特点尤其适合约束清代“桀骜不驯”、“盗窃成性”的地方官兵。
因此,大清律例对官兵见义勇为的惩罚相对来说残酷得“比较到位”。
比如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官兵在商船搁浅时不去救助反而抢劫甚至拆船,那就不管主从,全部枭首。
要知道,枭首比斩首更残忍,不仅要将头砍下,还要悬挂在闹市区示众。
非但这样,他们甚至消极救人也会有处罚。
比如消极救人致人死亡,那么主犯将被判处斩立决。
从犯也要斩监候。
斩监侯可不是无期徒刑,而是秋后问斩。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贪恋船上财物而导致人死亡,所有人都得给他“陪葬”。
而且不管是不是他们拿的,船上的丢失的财物也需要这些人去补齐。
补不齐就家产充公。
古代尚没有现代法律的概念,更没有人民主权、人的尊严的概念。
对皇帝们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能够找到一种合适的统治方法,维系住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
而外儒内法的见义勇为制度,就是统治中的重要一环。
参考资料
《清史稿》
《大清律例》
《大清一统志》
《大清会典》
《刑部现行则例》
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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