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投资还是借贷?五华法院判了

合伙协议约定李某出资但不参与运营,且每月能拿到营业额利润的一半,资金周转时间到期后张某返还其本金及利润。这样的协议是投资还是借贷?

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依法认定该合伙协议为一般的借款合同,判决解除该合伙协议,并由张某清偿李某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2021年6月,五华人李某与朋友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李某投资3万元给张某用于资金周转,周转时间为6至12个月,在周转期间张某应每月按营业额利润分一半给李某,且合作结束时张某应返还本金及利润给李某。该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转账3万元给张某,但未参与运营。李某付款后张某一直未按约支付利润和返还本金。经多次催收无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书》并要求张某返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投资在于出资人出资后对其收益存在盈利或亏损的不确定性,双方虽约定定期分配利润给李某,但是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张某仍应返还所有本金及50%的利润给李某,且李某未参与运营,双方的投资约定并未体现李某作为投资方风险承担、利益共享的本质特征,故双方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实则是一般的借款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投资借款期限已于2022年6月届满,但在合同届满前张某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李某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致李某未能实现预期利益之目的,李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李某通过微信先后向张某足额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履行了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因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合同解除后李某请求张某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故李某诉请张某返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情况如何均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表现形式往往为出资协议、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名义,一般约定投资人仅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并且获得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本质上并不具备投资关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特征,而是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本质特征。实务中,一般认定合同对于投资金额的约定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保护范围的,则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时调整至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全媒体记者】陈泽铭

【通讯员】徐冰琪

【作者】 陈泽铭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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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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