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海洋主张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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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韩国海洋情况概述

1. 海洋自然地理

韩国是一个典型的半岛国家,其位于亚欧大陆的朝鲜半岛南部,总面积约10.329万平方公里。韩国北部临三八线非军事区域与朝鲜接壤,西、南、东三面环海,分别为西面的黄海,东南的朝鲜海峡,东面的日本海。由于国家地势原因,韩国的河流大多经过西部或南部的大陆坡流入黄海和韩国南海,韩国主要大的河流包括洛东江、汉江和锦江,其中洛东江长约525公里,汉江长为514公里,锦江长约395.5公里。

韩国的海洋面积巨大,为韩国陆地面积的4.5倍。韩国拥有44.3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辖权,其中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34.5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度为 12733公里,同时韩国多岛屿,共有3358个岛屿。韩国也有大面积的泥潭,居世界第五,其中包括东海岸的亲环境海域和天然海水浴场、西海岸的广阔泥滩、南海岸的里锯齿海岸、以及美丽的多岛海,总体而言,海洋自然资源丰富。

2. 韩国海洋政策

韩国相比于其他海洋强国较早地建立的国家海洋制度,韩国在20世纪就根据《海洋水产发展基本法》制定了“第一海洋水产发展规划”,该规划包含了港口和海洋交通运输海岸带、海洋环境管理、新再生能源、海洋生命工程、海洋科技技术等领域的各个部门所建立和实行的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次海洋水产发展基本规划于2004年实施,其中包含了海洋水产领域的最高国家战略,总投资近三兆一亿一千亿韩元。海洋科学技术开发计划于2004年通过并实施,以实现海洋强国为目标,为创造出新的海洋价值而进行研究。新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分为三个阶段,从2008年至2030年,每个阶段都与其国家实际情况相关。

第二次海洋水产发展基本规划于2010年12月实施,该计划是依据《海洋水产发展基本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而制定。该规划与其他的与海洋相关的国家计划相结合,成为政府层面的最高的海洋水产发展计划,第二次海洋水产发展基本规划的目标是建立未来指向性的国家海洋计划,为了实现新的海洋政策蓝图的需要,灵活应对21世纪环境变化和新倾向的需求,是响应国家整体新政策方向,适应海洋水产条件的变化的需要。

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各国在海洋管理和权力及义务方面进行规定的国际协定,另外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保护公约》也是海洋条约法的重要渊源。

在《公约》中,对于领海有以下几点规定与韩国海洋争端有关。领海宽度的规定为“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礁石的规定为“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在第7条第1款中规定了直线基线“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对于专属经济区,规定了“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在大陆架部分中规定了沿岸国对大陆架的使用权。

三. 中韩黄海争端

中国和韩国一直以来都存在黄海争端,由于中韩之间的黄海海域大陆架的面积问题,两国一直存在争议,两国针对海域划界、渔业纠纷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

1. 历史情况

黄海位于中国与朝鲜半岛之间,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属于半闭海。黄海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有12个渔区,并且有着极为丰富的石油资源,对于能源、渔业资源、海上交通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由于石油资源存在于黄海盆地,因此中韩两国的争议焦点主要在此。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一沿海国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是中韩之间对于黄海而言最宽的距离不足400海里,因此两国有6万公里左右的争议区域。

在1962年的《中朝边界条约》和1964年的《中朝边界协定书》中只约定了39°30′以北的区域,对于其以南区域并没有划界。1977年,朝鲜主张在黄海中间线划界,而我国拒绝承认。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两国一直在努力通过协商解决,但细小的冲突仍然存在。从2017年开始,韩国方面不断以“非法捕捞”等名义对中国渔民进行执法,曾用重型武器进行枪击。

针对苏岩礁、日向礁的所属问题中韩两国也存在争议。苏岩礁距离中国舟山群岛最东侧的童岛133海里,距离韩国济州岛南岸82海里,距离朝鲜半岛150海里。日向礁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韩国认为该礁石距离小黑山岛47公里,应为韩国所属。但实际上,苏岩礁和日向礁与韩国关系不大,苏岩礁是中国东海大陆架、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与朝鲜半岛海底并不相连,应该说与韩国没有任何关系。日向礁在黄海的大陆架上,由黄河泥沙沉淀而成,并且在中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所属国为中国。

2. 两国主张

黄海问题实际上于韩国和朝鲜都有一定关系,在“北方界线”以及“李承晚领海线”提出后,朝韩两国对于渔业资源方面存在争议,而我国近海的渔业资源短缺,韩国方面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限制丧失了大片的远海渔场,因此在过渡水附近严加管理和检查。

韩国在1970年颁布了《水下资源开发法》和《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的实施令》,其中确定苏岩礁的所属国为韩国,同时对于黄海大陆架的石油资源进行开发。针对领海基线问题,中国在1996年针对黄海海域基点合法性问题进行主张:根据《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4款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5款,“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因此中国认为其在直线基线上合法。韩国认为,因为韩国南面和西面海岸线不规则且曲折,因此采用直线基线法,将南部海岸岛屿的最外缘与南部海岸岛屿最外缘连接形成直线基线。但中国在研究排查后认为小黑山岛和红岛两处不合理,否认其基线。

四. 韩日竹岛争端

竹岛问题是韩国和日本在领海岛屿问题上的焦点,该问题持续了几个世纪之久,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两国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和政策。

1. 历史情况

竹岛之所以有很多争议,是因为其位置的特殊性。竹岛也称为独岛,位于韩国庆北蔚珍郡竹编向东216.8千米处,由东西两个小岛及周围的37块岩礁构成的岛群构成,东西两岛之间有一条150米宽330米长的水道相隔,地理环境恶劣,四周为悬崖峭壁,东岛南部有滩涂,西岛呈锥体状。就自然地理而言,该岛四周险峻多石,面积狭小,终年大风,缺少淡水供应,本是一个无人居住的岛屿,但竹岛位于日本海寒流与暖流的交汇处,四周海域是一片丰饶的渔场,因此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海洋资源。

韩国和日本都主张该岛为各自领土,但实际上竹岛距离韩国的郁陵岛的东南面约87.4公里,而距离日本最近的饮其诸岛有161公里,距离上而言,韩国的主张更为合理。但从韩日两国复杂的历史形势而言,该岛的所属变更频繁。

在历史上,该岛属于新罗王国的所属国于山国的管辖之下,朝鲜渔民也曾驾舟登至此岛。在1667年日本的《隐州视厅合记》中承认竹岛是韩国的领土。1896年,日本外务省编辑的《朝鲜国交始末内审书》中明确标明竹岛是朝鲜所属领土。1905年,日本入侵朝鲜半岛后,对外宣称竹岛归日本所有。1945年,日本投降战败,在1946年1月29日的决定书中规定,竹岛移送给了驻韩美军政府管辖。

1946年6月22日在《日本若干周边区域的决定书》第1033号第三项中又做了进一步规定,“今后,日本的船舶及乘务员不得接近处于北纬37度15分,东经131度53分的竹岛12海里以内区域,并且对于同道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近。”1952年,韩国总统李承晚发表“关于毗邻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宣布对邻接其领土半岛和岛屿沿岸大陆架及所属范围的全部海域行使国家主权,并明确有关经纬度坐标,确定上述毗邻海域范围,竹岛被韩国划归为领海管辖,日本政府对韩国单方面宣布“李承晚领海线”提出抗议,拒不接受韩国的领海线划分办法。在1953年的五月、七月、1954年的九月、1956年,日韩两国均发生了相关冲突。在1981年,韩国在竹岛修建直升机场。到了21世纪,著名的“教科书事件”和“渔民抗议事件”加大了竹岛问题解决的难度。

2. 两国主张

竹岛的所属国随着战争因素不断变化,因此韩国和日本均有证据证明竹岛或者独岛是其本国领土范围。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两国关系正常化,并共同决定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若不能以外交形式解决,通过两国政府认可的手段进行调解解决。但实际上两国均未能履行。

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日本方面批准并建立海洋专属经济区,同一时期,韩国方面也宣布了本国的海洋专属经济区。竹岛的归属问题直接影响到韩日两国在总宽度不足400海里的日本海西南部海区如何划定两国专属经济水域界线的问题,两国针对专属经济区如何划分存在争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毗邻领海的一个区域,实际上两国距离竹岛的距离均小于200海里。日本方面认为,日本所采用的200海里排他经济水域时,将竹岛作为一个基点,在竹岛和郁陵岛之间的海域中间划线。但是韩国方面不认可这一方法,主张在竹岛和日本的隐岐岛之间划线。


五. 韩朝“西海五岛”

韩国与朝鲜同属朝鲜半岛,自朝鲜战争结束后,两国之间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其中,“西海五岛”的海域归属问题至今仍有较大争议。

1. 历史情况

“西海五岛”是指白翎岛、大青岛、小青岛、延坪岛和隅岛,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分布众多优良海港和重要航线,有着巨大的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五岛问题是朝鲜战争的遗留问题,朝韩两国对于陆上界限有了明确的划分,但对于海域并没有划分军事分界线,只是将联合国军控制并占领“西海五岛”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在朝鲜战争结束的六十余年内,两国冲突不断,“西海五岛”爆发多次军事冲突,该海域局势激化。

在1953到1973年,“西海五岛”争端初步形成。在《朝鲜停战协议》签订后,为了在海洋上实施停战安全管理,联合国军司令克拉克单方面制定了“北方界线”,该界线从汉江河口开始,向西北方向延展至白翎岛西侧约80千米出,是“西海五岛”与瓮津半岛以及周边岛屿中间划分的一条中间线。但是“北方警戒线”的划分区域为陆上军事分界线东端基点向东部延伸约349千米出,因此,朝韩两国对于西部海域存在争议。

在20世纪70年代,两国对于“西海五岛”的矛盾激化,“西海五岛事件”爆发,从1973年10月23日起,朝鲜方面有超过40次“入侵”行动,其中6次“入侵”韩国领海。朝鲜方面公开表示从未承认过“北方界线”,并且在“西海五岛”周边的海域为朝鲜领海。而韩国方面认为朝鲜方面近20年并未否认界线问题,并且将其作为警戒线来遵守,这是朝鲜第一次就其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朝鲜本次行为是违反了《朝鲜停战协定》的举措 。

在20世纪80年代后,两国关系有所缓和,“西海五岛”争端呈现冲突与缓和并存的局面。在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瓦解,朝韩两国通过对话方式解决问题,签订了《韩朝基本协议书》,对朝鲜半岛西部海域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同时,《韩朝互不侵犯附属协议书》中互不侵犯的区域与《韩朝基本协议书》中两国的实际控制区域一致,实际上两国都承认并遵守“北方界线”的规定。在缓和的同时也有冲突,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朝鲜认为“西海五岛”海域可以纳入朝鲜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内,但是韩国认为行为侵犯了韩国国家利益,经历了1999年的延坪海战后,韩国方面在2000年宣布“西海五岛”的通航秩序,在同年6月两国签订《6.15共同宣言》,西海局势又有所缓和。

2. 两国主张

两国的政策随着国力和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国有不同的政策主张。朝鲜方面一直主张12海里的领海主张,但一直没有得到美国的认同。在1955年,朝鲜内阁决议划定12海里领海,并不承认“北方界线”,但一直没有打破这种海洋划分的实力,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常出现朝鲜渔船、商船越线事件。但韩国方面认为,朝鲜并没有对“北方界线”提出异议。

在20世纪70年代,受到东西方关系的缓和影响,美国的亚洲战略收缩,朝鲜的战略压力有所缓解,同时,该时期海洋法会议陆续召开,“蓝色圈地运动”兴起,朝韩两国的海洋权益意识均有所增加。为了在“西海五岛”海域获得优势,朝鲜方面通过了《朝鲜那人民最高司令部》单方面提出的新的海上界线的划分,即东部海域以领海基线外50海里,西部海域以专属经济区界线作为军事分界线。但实际上并没有引起其他方面的注意和认可。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两国的海洋政策又发生了变化,朝鲜方面认为依照公约规定,“西海五岛”在其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内,因此,属于朝鲜管辖海域。在这一历史时期下,朝核问题也是引发朝鲜政策变化的主要原因,朝鲜进行核开发,认为其军事实力和国家经济都拥有抗衡的能力,并对“北方界线”进行挑战。随着朝核危机的不断升级,朝韩两国也在寻找和平解决的方法。

21世纪以来,两国参加了“六方会谈”等积极沟通会议,并提出“西海和平合作特区”的构想。但“西海五岛”问题引发争议的焦点在于“北方界线”是否合法,“西海五岛”周边海域在1950年之前属于韩国的海域,“北方界线”是一句“西海五岛”和瓮津半岛以及周边岛屿的距离中间线划分,朝鲜管辖的海域不可能演唱至“北方界线”以南,根据《韩朝基本协议书》以及默认协议或者特殊国际习惯法等理论,实际上“北方界线”是被多年默认和承认的,因此,事实上,“北方界线”应该具备合法性。


六、总结

韩国作为一个重视海洋权益和海洋主权保护的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着比较完备的政策和技术支撑,同时,基于历史原因和地理位置等原因,韩国与其他邻国均有不同程度上的海洋纠纷,这些纠纷都离不开海洋的边界以及海洋的国家主张。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韩国越来越关注于其领海以及相关资源的所属权,通过黄海争端、竹岛争端以及西海五岛争端,韩国的政策以及海洋利益的主张均有所展现。21世纪海洋的权益以及利益争夺将会是各国政策的关注焦点,韩国也将在更多领域进行海洋的保护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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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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