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先进:明朝时期,云南银矿生产就已如此先进

明朝是中国古代封建朝代中发展极为繁盛的王朝之一,它创造出了灿烂的文明,其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其矿冶业在继承宋元以来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成就,云南的银矿业则在明代快速发展,并成为当时矿冶业发展中的亮点。

一、云南银矿业的生产技术

(一)勘探

尽管明代银矿被大量开发,但人们对于银矿开发的认识缺乏科学依据。当时人们认为银矿的生产取决于矿脉之气的兴衰,矿脉散尽则矿脉衰亡。明末科学家宋应星在总结将北方少银的原因时,也认为“燕、齐诸道,则地气寒而石骨薄,不产金、银。”

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使得银矿的勘探异常困难。明代云南银矿的勘探,依靠采矿人长期积累的经验以及运气成分的帮助。

当时银矿勘探全凭采矿人的经验,从“微如毫发”的线索中寻找矿脉。当确定存在银矿后,要通过“烹试”决定开采与否,其过程充满艰辛。当新的银洞被确认后,云南官府将新银矿归入已有银场。这种管理办法省去建立新银场的繁琐,但出现新的问题就是本地银场常被划归外府管理的现象。这一银场不归属地管理的问题,直到明末仍遭到云南地方非议。

(二)采掘

银矿的采掘是银矿生产中最为繁杂、危险的工作,也是银场生产的中心。明代银矿的采掘已相当发达,掌握了能在数丈乃至数百丈深的地下从事采掘的技术。采掘时先要在坑洞中寻找“铆砂”,然后以此为线索寻找褐色的碎石带,之后便是挖掘。矿洞内部用木桩与木板架顶,以支撑矿洞防止崩塌。矿工在矿坑内采掘时,“篝灯逐径施镢,得矿方止。”

明朝之前的银矿采掘主要依靠铁锤凿堑之法,其生产效率很低,采掘也异常艰辛。明代在银矿业中,银场使用了更加高效的“烧爆”法来获得矿石。

在银场长时间的采掘中,并形成一些专有词汇。如矿脉细微或断绝后再经过横向凿掘,重新出现大的矿脉,称为“过壁”。当矿脉细微,需要纵向深凿数丈,矿脉又重新出现,称“虾蟆跳”。在缺乏科学仪器的明代,这些矿工总结出的经验成为指导银矿的采掘“科学”。矿洞内矿石的运出依靠人力,矿夫在矿井内的洞壁用木头搭建平台,将矿石逐级运输到地面。

(三)冶炼

1、工本

明代银场的冶炼工与矿工分开,专门负责炼银。在明代的民营银场中,矿工将扣除课税后的矿石交给冶炼工冶炼,矿工需要按照矿石数量付予工钱。

2、燃料

明代矿石的冶炼中已经使用了煤炭,但云南冶炼银最主要燃料是由硬木烧成的木炭。云南银矿在冶炼时,“锻工先择硬条木烧成…其焰更烈于煤”。云南官营银场多有烧炭的场所,永乐时银场使用囚犯自行烧炭。

3、过程

银矿石进入冶炼炉之前,先要将矿石“采入碓坊,舂碓极细,是谓矿末。”

洗矿、选矿主要是利用水的浮力淘洗掉石末,留下富含银的“矿肉”。在淘洗选矿的工序中也要扣除工费,称为“淘厘锱”。当时的市价为“一日功劳轻者所获三分,重者倍之。”尽管不能确定“三分”具体所指,但体现出按劳付酬的原则。

二、云南银矿业的管理形式

元代已在云南设立矿业管理机构,将云南纳入到统一管理的范畴。至元四年,在云南设立了“诸路洞总管府”用以管理云南的矿产开发,后又设云南矿课提举司、云南淘金总管府等机构。明朝对于银矿实行严格的监管,各地银场处在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双重的管理之下。通常中央不设专门的银矿管理机构,而是采用外派临时官员的方式。

皇帝实际掌握银矿开发的话语权,坑冶政策多也随着皇帝的理念而发生变化。皇帝为控制地方银场的生产,经常出现绕过行政机构派遣亲信的事例。

(一)中央委派官员的管理

由于中央官员只是短期内掌管银矿权力,所以常有中央“委官”为征收高额银课而罔顾银场实情。地方官府为补足银课缺额,广行“赔纳”之制,造成银矿地区“民困而盗愈聚”的局面。因此中央“委官”常因银场事务与地方官员彼此攻讦,银场事务掣肘难行。鉴于中央委派官员管理银场的弊端,正统之后派遣官员前往地方督理银场时,要求委官同布政、按察,共同提督银场。明中期开始,朝廷逐渐减少委派中央官员管理银场的频率,云南的银场的管理权更多的由三司和镇守太监掌握。

(二)云南有司的管理

相较于制度化铁矿管理而言,明代银矿在地方上的管理就显得缺乏系统。明初时曾在地方设置银场局,但永乐之后史料便不再提及,概仁宣时被裁革。云南都布按三司及卫所府州县都参与到银矿的管理中,但其权限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

永乐三年,建云南大理银场,将银场的银课管理权归于地方所司。之后明朝在云南设专门督理银场的参政。宣宗任命镇守太监来滇之后,云南有司对于银场管理权不断被其侵夺。我们看到,云南总兵、抚按等常以奏疏形式弹劾镇守太监管理银场的不法,可见云南的三司在银场的管理上缺乏实权。直到成化时朝廷通过在云南有司内设置专署官员,地方官员对于银场的管理权才得到强化。成化前期在云南按察司之下设佥事一员,负责监察银课。为保证管理银矿按察司佥事不受地方影响,其官员多由大理寺、刑部等官员调任。

在地方银场的实际管理中,银场重要的官职存在常由外地人担任的惯例。这种用人制度造管理者罔顾百姓放纵“赔纳”,云南银场所在府县对此常有不满。

(三)宦官的管理

中国历史上宦官因擅权破坏朝政,进而威胁皇权的事例不胜枚举。所以明太祖建国之初为防宦官干政,“制各监局以处中贵人,而不兼文武衔,不侵外庭政”,对宦官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到永乐时这些限制多被废弃,宦官不断被委派出镇地方充当皇帝的耳目。由于银场开发的重要性,所以受到明代历朝皇帝的格外重视。为能及时掌握地方银矿的开发情况,永乐开始派遣太监前往地方督理银场。

为反对太监对云南银场的混乱管理,云南地方抚按官员常以联合的形式对抗。正德七年,总兵官、巡按官联名弹劾镇守太监假托矿脉微弱,暗中侵占银场所得赔纳地方。

之后,不断有云南官员弹劾镇守太监贪匿银场财物,请求予以罢免。嘉靖九年云南镇守太监被革除之后,临时性太监作为矿监继续来云南督理矿场事务。云南地方官员与皇帝代表——太监的矛盾,在万历时期达到顶点。

较于其他朝代,宦官参与银场管理是明朝的一大特点。由于对宦官干政的抵触,加之宦官在银场中常有不法行为,所以明代社会始终反对宦官管理银场。社会广泛认为,银矿的管理应该选拔“有风力、廉能方正佥事一员前来专管,督令义夫采办,务令逐年完课,不必经由镇守内臣。”尽管存在各种批评,但太监作为“皇权借以实现自己意志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在明代云南银矿开发中始终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云南银矿业中的矿工组成

(一)囚犯

囚犯是明初云南银矿冶炼中的重要劳动力来源,尤其是在明前期官办的银场中更为明显。永乐时,随着朝廷正式开采云南的大理等银矿,官府征调牢狱中的囚犯前往银场开矿。将囚犯作为矿夫开采银场益处显而易见:一是能最大限度榨取囚犯劳动,减少银场的支出;二是不必因征派百姓而引发社会不满。此外,囚犯的使用减少银场与外界的联系,最大限度保证银场的正常生产。

(二)卫所军士

明初太祖建立卫所制度,云南平定后这种军事制度被引入。按照明代卫军制度的规定,卫所的军士均要“佥妻尽室以行”。卫军及其家眷被编为军户,卫军中有各种“军匠”。云南银场的扩大开发需要大量劳动力,而有限的囚犯和稀疏的当地人口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解决银场中劳动力不足的问题,选用卫所军士无疑成为最佳选择。

使用军士开矿优势在,其军士原有的固定编制方便差遣和管理,又避免因征发百姓引起的不满。以卫所军士充当银场矿夫,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军士被调用开采银矿,降低了云南卫所的军事实力。云南边陲地区的军士也被征调从事银矿的开采,宣德年间的新兴银场就使用交趾地区卫所军士作为矿夫。卫所军士原以屯垦为主,需要交纳劳动所得实物给上司。

军士参与云南银矿开采,在云南官营银场中十分普遍。但随着民营银场兴起以及卫所制度的不断瓦解,军士已经无法适应银场的需求。普通百姓或被迫应征或为维持生计,逐渐成为云南银场中矿夫的主体。

(三)普通民众

伴随着云南银矿业开发,囚犯、军士为主的矿工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在新银矿被开发时,明朝通过征发等形式将附近的百姓派到银场从事劳动。这种民夫从事银场劳动逐渐被固定,成为明朝中后期云南银场矿夫主体。

四、总结

明初为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生产,朝廷对银矿的开采持谨慎的态度。随着白银逐渐取代钱钞成为流通中的实际货币,加之国家财政白银化趋势,明代社会对白银产生巨大的需求,这为银矿的开发形成了良好的氛围。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统治者需求双重推动之下,全国的银矿被次第开采。云南银矿业在明朝政策的影响下,完成了从封禁到初步开发,进而走向成熟的道路。云南银矿业在于内地不断交流中,在生产技术、管理方式、矿工选择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生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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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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