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本市场通讯:联交所就中国内地监管新规的咨询

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建议因应中国内地监管规则更新而修订《上市规则》,同时建议《上市规则》作出若干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1 的修订。就咨询文件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

主要修订/建议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1. 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删除有关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3. 删除有关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2 及其他附带规定的规定;及
  4. 修订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

《上市规则》其他修订建议

  1. 允许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2.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调整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使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与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及
  4. 删除针对中国发行人有关 (i) 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 (ii) 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的若干披露规定。

背景

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宣布实施有关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新规”)3,并废除《特别规定》4 和《必备条款》,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新规还引入新的备案制度,要求进行直接或间接5境外上市和证券发行的内地企业须先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备案,这取代了现行的核准制(即H股模式)。

根据新规,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而不是《必备条款》制定其公司章程。由于内资股和H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目前适用于内资股和H 股股东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新规实施后,《主板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九A章和附录十三D部(以及《GEM上市规则》的同等规定)将被相应修订。联交所认为该等相应修订无损对中国发行人H 股股东的保障。相关主要修订载列于文章上方。

实施日期和过渡期安排

由于上述修订是为了反映中国内地法规的相关变动,因此无需进行市场咨询。待获得所需的监管机构批准后,《上市规则》相应修订的生效日期将会适时公布。

已经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受《上市规则》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约束。因此,这些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章程中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以及《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条文(如适用),直至其根据新规修订公司章程为止。

对于新上市申请,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应当参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若此类申请人于《必备条款》被废除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期间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将允许其遵守《上市规则》(包括相应修订)。此外,联交所将要求新申请人(不论是在中国内地还是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立)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内地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上市规则》其他修订建议

鉴于中国发行人无须再按照《必备条款》将其内资股和H 股的持有人视为不同类别股东,联交所建议修改《上市规则》中原为处理因内资股与H 股被视作不同类别股份所衍生的问题而订立的条文。另外,随着中国内地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部分特为中国发行人而设、为其股东提供额外保障的条文已再无必要,因此联交所建议一并删除或修改。主要的修订建议载列于文章上方。

联交所亦藉此机会重新检视《上市规则》并建议作出轻微修订,删除《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以及《GEM上市规则》的同等规定)中内容重复或已过时的条文。对《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建议载列于咨询文件附录一。




注释

[1] 在中国内地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2] 于1994年8月27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年)21号文件)

[3] 于2023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

[4] 于1994年8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更改

[5] 新的备案制度适用于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内地的境外发行人(例如红筹及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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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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