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王荆几次三番图谋造反,为何却能得到明帝的百般庇佑?

宗室涉案后,虽然因个体身份以及案件性质、皇帝好恶而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大致也是沿着汉代一般司法程序走的。因此在经过“告劾”、“传覆”司法程序后,接下来就应是“鞫狱”程序也就是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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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阶段,宗室仍能享受一些特殊权力,其表现如下:

一是宗室案件的审讯主体不按正常司法组织择定而由天子临时委派。

明帝时广陵王荆犯法,“诏鯈与羽林监南阳任隗杂理其狱”,鯈当时为长水校尉。

可见,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长水校尉、羽林监参与审理宗室案件,都是由天子临时指派的。这都是郡级司法机关被指派参与审理宗室案件的事例。而武帝时雷被上书告淮南太子,“诏下其事廷尉、河南”。

“河南”虽未言是郡还是县,但从前面两例单字郡名后都加“郡”字看,此处“河南”只是省略了“郡”字而已。以此类推,广川王去犯法,天子遣大鸿胪等“杂治巨鹿诏狱”,所谓的“巨鹿”也当是巨鹿郡。它们都是郡级司法机关,而不是师古所说的“河南令”之类的县级司法机关。

可见无论如何,参与审理宗室案件的官员级别最低也得是郡级,应该没有疑问。

此外,我们还需交代两点:第一,王国相也有可能参与审理本国诸侯王的案件,如江都相参与审理江都王建案、齐相治齐王次昌案,只不过他们的参与仍然是汉天子指定的而不是职责使然。

第二,刺史也有可能参与审理所部郡国的宗室案件,如和帝时“侍御史与青州刺史杂考(利侯)刚”、灵帝时“冀州刺史收(勃海王)悝考实”,但这类例子西汉未见,这应该与西汉后期乃至东汉,刺史职权逐渐扩大有关。不管怎么说,只要天子掌控了宗室案件审理主体的指定权,他就可以将自己的主观意愿灌输在审理过程中。

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前引西汉临江王荣案了。景帝时,废太子临江王荣被征谒中尉府。当时的中尉是有名的酷吏郅都,窦太后“闻之,怒,以危法中都,都免归家”,可景帝却“使使即拜都为雁门太守”,显然景帝是不愿意处罚郅都的,这就说明临江王的命运是景帝早就安排好的,所以才选择郅都主政的中尉府审理。

而与“景帝之忍”相反,东汉也见载了一个案例,即广陵王荆案,荆是明帝的同母弟。其实是要对荆网开一面,但没想到审理的结果,竟是“奏请诛荆”,所以明帝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耶!”虽然荆最后自杀,但结合明帝先前对荆的多次宽宥看,明帝的良苦用心还是可以看得出来的。

两个相反的事例,正可表明汉天子将审理宗室案件人选抓在自己手里,自己就有了回旋余地,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牵引案件审理结果朝着自己的意愿发展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天子如果能够完全将自己的主观意愿通过掌控审理主体而付诸于行动,那么犯案宗室即便有先请权也不能保证自己受到平等对待。临江王荣仅因“侵庙壖地为宫”就丢掉了性命;而广陵王荆几次三番图谋造反,却得到明帝的百般庇佑。显然只要审理宗室案件的主体择定掌控在汉天子手里,宗室这个特权阶层也就无法从特权中完全受益。

二是宗室案件的审讯地点也不按正常的司法管辖分派而由天子指定。

从客观上讲,天子指定宗室案件的审讯地点,是要保证宗室案件的审理不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而使宗室得到较为公允的审判结果。上述的异地审案,包括到京师受审都是这个原则的体现。而从主观上看,天子指定宗室案件的审讯地点,自然就圈定了宗室案件的审讯主体,其主观意愿就可以不露声色地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此外就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例的审讯地点看,沛郡临近衡山国且在衡山北,巨鹿紧邻广川国且在广川南,魏郡紧邻赵国且在赵国南,就是河南与淮南国有些距离,也仅隔一二郡而已。而沛郡、巨鹿、魏郡、河南的地理位置又基本是背靠犯案宗室所在地而朝向京畿地区的。

可见,除京师外,其他地方的择定都遵循着就近原则,既要离犯案宗室所居地近,也要离京师近。一来可以避免办案人员尤其中央官员的长途跋涉之苦,二来也可以规避犯案宗室所在地司法官员徇私枉法之风险,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既然案件审理地点需由汉天子敲定,那么无论择在何处,审理中都是要贯穿皇帝意志的。从这个角度讲,异地审案及其附带的时效也不能无限放大,即便审讯地点择在犯案宗室所在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因为宗室案件从最初受理到最后的裁决始终都是天子说了算。在这个前提下,犯案宗室所得到的司法优容除了诸如爵位、官位方面的制度化倾斜外,还会因汉天子的个人好恶而再度出现差异。

三是宗室案件的审理多采取“杂治”的方式。“杂治”就是会审,可见从人的适用范围看,“杂治”也是汉代司法程序中对宗室的一种优容。而这一形式在汉代还常称为“杂考”、“杂案”、“杂理”等等。

我们可以可以看出两汉宗室案件的会审主体构成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会审主体在西汉,通常由中央官和地方郡级长官组成,而东汉则由中央官与州刺史组成;第二,参与会审的中央官,西汉多属外朝官,而东汉多属中的朝官;第三,在西汉,与其他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有宗正参与。

而东汉未见廷尉也未见宗正,反而出现了西汉不曾出现的州刺史以及宦者中常侍。

如果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西汉会审主体集中在外朝,相对于内朝而言,人员构成复杂,而中央和地方官员又存在着空间的隔阂,这就形成会审主体的非固定性特点,从而保证宗室案件的审理相对公允些;

而这一特点在东汉显然不容易做到,因为它们的审理主体集中在内朝,人员相对集中,与皇帝关系亲近,揣摩皇帝的意愿也比较容易,但审案的公允性就要差得多。这是其一。其二,西汉对于宗室案件的审理既有国家正规司法机关参与,又有管理皇族事务的宗正参与。

显然西汉天子虽然顾及宗室的皇族身份,但也没有将其完全看作家务事,而是试图在家国之间做个调和。而东汉会审中既未见国家正规司法机关,也未见管理皇族事务的宗正,反而出现了刺史与宦官。

刺史本是地方监察官,但自西汉后期乃至东汉,其职权不断扩大,而“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遂拥有一州的司法大权”,故其出现还可以看作西汉地方郡级官员参与会审的延续。至于中常侍的加入则纯属东汉后期宦官专权的产物。桓帝时,宗室刘瑜上书陈事,就抨击“常侍、黄门,亦广妻娶”之现象。灵帝时,宗室刘陶针对张角之乱,又陈“要急八事”,“大较言天下大乱,皆由宦官”。公开对宦官擅权表示不满。

可以想见这种形势下,宦官参与宗室案件的会审意味着什么。不过总的看来,针对宗室案件的会审制度毕竟是出于优容宗室的目的,宗室在其中所享受到的权力就必然多于其他社会阶层。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由于他们内部还存在等级之别,所以即便有会审制度,他们所享受的司法优容也会存在差别,他们之间的不平等也是事实。

据笔者看来,西汉宗室整体上在会审制度下所享受的司法优容可能要多于东汉,而且与东汉相较,也还公允些。东汉宗室当然也不是说就趋同于其他社会阶层了,它只是将通过会审制度而最大程度享受司法优容的宗室圈子缩小了而已,从而导致大部分宗室的利益受损而在宗室阶层中呈现出大于西汉的不平等现象。

四是宗室在拘禁阶段享受不戴刑具的特权。所谓的“拘禁”就是在案犯被抓捕后到结案前这段时间内,对其人身自由实施强制性限制的一种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用刑具束缚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是再自然不过的举动了。如高帝时期,曾“下相国廷尉,械系之”。师古曰:“械谓桎梏也”,也就是木制的手铐脚镣之类的刑具。相国是指萧何,当时是酂侯。可见高帝时期的列侯大臣拘禁时是戴刑具的。

汉七年,奉春君刘敬反对高帝击匈奴,上怒,“械系敬广武”。刘敬本姓娄,刘乃赐姓。我们在前面章节中已指出赐姓刘者与宗室相比,除了没有承袭帝位的机会外,其他权力方面应该是大同小异的。因此,刘敬受“械系”,表明刑具也适用于受到拘禁的宗室。此外,韩信被告谋反,也曾被高帝“械系”。韩信当时是楚王,这又说明高帝时期诸侯王也不能例外。

由此看来,高祖时期,宗室在拘禁中也是要戴刑具的。但到了惠帝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宗室虽未单独提及,但宗室仕宦在六百石以上的以及爵在五大夫以上的自然会享受到这项权力。

由此,我们说拘禁阶段不戴刑具也是宗室的一项法律特权。但是拘禁阶段不戴刑具,并不意味着当初对他们实施抓捕以及之后审讯中都无肉体侮辱与伤害。

其实,抓捕罪犯,为防止他反抗以及逃跑,用绳索捆绑是一种常态,文献中“缚系”、“收缚”用语的频繁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抓捕宗室也是如此。

如西汉时,河间宗室刘辅因谏成帝勿封赵倢伃父,而被“收缚”、“系掖庭秘狱”;东汉时,东海王强“兄弟至有束缚入牢狱者”。

刘辅时为谏大夫,东海王强的兄弟入牢狱者应是指其同母弟沛献王辅。可见无论是仕宦宗室还是诸侯王,都是捆绑入狱的。“束缚桎梏,辱也”,但相较而言,束缚较桎梏为轻,所以保留了抓捕中的束缚而免除了拘禁中的桎梏,既维护了汉法的威严,又照顾了宗室上层的体面,汉天子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五是宗室可能享受到“不受刑讯”的优待。“不受刑讯”作为贵族及官僚的一项法律特权,据瞿同祖考察“自唐以来皆有明文”。但考之于汉则不然。刑讯就是用刑罚审讯,在汉代文献中出现的“考讯”、“考实”、“考验”之类词语即是。西汉有安檀侯福,“坐为常山太守祝謯上,讯未竟,病死。”师古曰:“讯谓考问之”;楚王延寿谋反,“事下有司,考验辞服。”

东汉有梁节王畅被豫州刺史举奏不道,“考讯,辞不服”;勃海王悝被诬谋反,灵帝“遂诏冀州刺史收悝考实”。都是对宗室实施刑讯的事实存在。但有鉴于宗室王侯的特殊身份,这种刑罚审讯应该不会太重。

但即便这样,对于那些“生在深宫,长养傅母之手”的诸侯王来说,刑讯也是件极其恐怖的事情。有的在这种刑讯下“考验辞服”;有的虽然“辞不服”,但事竟之后,“肌慄心悸”,“自悔无所复及”。而对于王子侯来说,则要严重得多,据文献看,因刑讯而死亡的还是颇有人在的。

前引安檀侯刘福是这样,安成侯寿光“下狱病死”、东平侯庆“下狱瘐死”也是这样。虽然光、庆的死亡记载上没有提到刑讯,但与文献中“下狱自杀”、“下狱要斩”、“下狱弃市”之类有明确死因记载的用语比较,他们的死亡显然与刑讯有关,说他们是在刑讯恐惧与折磨中丧生也是合乎情理的。

由此可见,汉代宗室在法律上本没有“不受刑讯”权力的,但享受有罪先请权的宗室之刑讯与否还得由汉天子说了算,这样有的人还是可以逃脱刑讯的。如广陵王荆谋反言论被相工告发,“自系狱”、“上复不忍考讯”。这里,汉天子的至上权威再一次得以释放,而宗室因血缘上的亲疏远近产生的事实上的权力差异也将因此而继续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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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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