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朝廷采用宗王与投下达鲁花赤隶属关系的措施有什么意义?

#历史开讲#

针对至元二年(1265)开始规定的投下达鲁花赤食邑内迁转制度,其任期为三年,但实际上仍然出现任满不迁,甚至父死子继的现象。

如《论济南路所辖达噜噶齐合迁转事状》记载了王恽所见济南路所辖州县达鲁花赤内“承袭勾当及已满年深,未经迁转者一十三员”,“若将上项达噜噶齐人员于本投下州县内依例迁转,实为便当”,不然则“恃赖久任,树党行私,官吏因之受弊”。

另外,上文所述《韩魏王新庙碑》则有旭烈兀位下食邑达鲁花赤三代承袭的现象,又如《宣武将军汀州路达噜噶齐瓜尔佳玉陇齐公墓志铭》,玉陇齐出任济宁王食邑达鲁花赤,其子噶海“袭龟传印”继之,后第三世达纳武德又继之。

《高唐州志》记载,“齐国大长公主驸马高唐武毅王”有功,“裂高唐、夏津、武城三县为汤沐邑”,由于“宗室诸王得承制官署监治封域,号达鲁花赤”,遂派遣忽都纳出任,忽都纳死后,其子斡朵忽袭达鲁花赤,其子死后,其孙泰定年间又袭达鲁花赤,“凡三世矣”。

《元故陕西诸道行御史台治书侍御史赠集贤直学士韩公神道碑铭并序》记载大德以来,“诸王所辟监郡、监县,往往非才,或父兄方官路府,子侄又列州县,上下缔构,蚕食其民”。此外,封君所派遣的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原本曾任投下达鲁花赤的亲属子弟。针对上述情况,朝廷也采取了应对措施,如天历二年(1329)规定,“诸王分邑达鲁花赤受代,不得仍留官所,其父兄所居官,子弟不得再任”。

对于朝廷设置的“封君推举,朝廷确认”规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经常出现问题。大德八年(1304)奏过事表明,由于投下达鲁花赤的推举权归宗王,即便朝廷否认了其推举的官员,不予任命,封君也会继续推举,“各投下各枝儿分拨到的城子里,他每委付达鲁花赤有。一个月日未满,又重委付一个来有”。对此朝廷重申至元时的规定,但大德十一年(1307),又有南人充任投下达鲁花赤者,至大四年(1311)也有汉人改名姓充任滨州达鲁花赤,延祐时规定对于“有姓达鲁花赤”。

对于朝廷采取的削弱宗王与投下达鲁花赤隶属关系的措施,其实际效果也有好有坏。至元二十九年(1292),东昌路达鲁花赤刚刚上任,便奉阔端一系宗王令旨,前往永昌府交付军粮,估计其军粮也是采集自食邑。

大德五年(1301),太原路达鲁花赤塔海,于食邑内“敛钞定”,“与阿只吉大王拜年,大德六年(1302),使者敬奉阿只吉大王令旨,指使食邑内官员拘刷马匹、雇买皮裘。《重建县厅谯鼓记》记载顺帝时,身为广平藉人的全州路灌阳县达鲁花赤久住,赴任伊始,即谒奠广平王祠,可见其较为强烈的人身隶属关系。

以上史料皆说明了宗王及其投下达鲁花赤对于朝廷采取的渗透政策的应对措施及反渗透举措,总体上处于不断拉锯斗争的状态,在不同的条件或地区有着不一样的表现形式,但总体上来说,朝廷凭借其优势总是处于有利地位的,宗王则是凭借其对地方的影响力及达鲁花赤的从属关系不断进行试探与攫取权力,由于五户丝食邑地区的特殊性质,这种情况在元代是一直存在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五户丝食邑地区,由于达鲁花赤自身的特殊性成为了朝廷与宗王权力斗争的中心点,双方都极力争取对其的控制权,采取了各种措施,其根本的目的则在于对地方权力的控制,朝廷想要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宗王权力,宗王则想要在保留自身封君权力的基础上干预地方的行政、司法、经济等各项事务,于是达鲁花赤便作为二者权力平衡与妥协的产物出现,但这种平衡并不是不变的,而是随着双方的干预进行摇摆,其发展的一个缩影。

投下达鲁花赤与地方常选官署的权力分配

如前文所述,投下达鲁花赤作为宗王直接派遣的官吏,代表宗王的利益,虽经过了朝廷的任命以及各种干涉,但其作为宗王私属的属性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其在地方的管理上不可避免会出现与地方常选机构的权力分配,而最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哪一方占据主导,还需从当时的宗王权力情况来看,总体上来说,二者处于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状态,这也是朝廷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地方控制的有效手段,既避免了宗王势力控制地方,也防止了地方官吏专权。

关于二者具体的权力分配,可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是五户丝食邑地区与宗王关系最密切的赋税征收。在五户丝食邑创立之初,虽规定“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奏诏不得征兵赋”,但也不乏封君直接干预食邑内赋税征收事。据《大元河东郡公伯德公神道碑》记载,旭烈兀位下“河东陕右民赋之隶王者”,派遣成格勒“总管之,附治解州”,《元史》记载察罕曾“事亲王旭烈,授河东民赋副总管”。此外,拖累食邑真定置“规运库”,以汉人高良弼为之“使”,“其岁上供,子息蕃多”,又以畏兀儿人孟速思“使视分邑岁赋”,管理其分地赋税事宜。

丙申(1236),阔阔不花得分户六百,“立官治其赋,得荐置长史,岁从官给其所得五户丝”。而世祖忽必烈继位前,以马亨为京兆榷课所长官,“凡五年,民安而课裕”,甚至宪宗派人“覆藩府钱谷”时,马亨为保障课银“输之于府”,而自愿受罪。此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与当时宗王势力强大和战争状态分不开的。及世祖继位后,罢黜其他投下官,对五户丝地区的赋税征发进行了严格规定。

“各路投下户计差发”,由“各总管府验数科征”,具体的方式是“仰与本路民户一体验贫富科征,于本处送纳”,换言之便是封君不得直接征收五户丝,而是经由地方官府征收后按其应得数目以朝廷名义赐予的,投下达鲁花赤是没有权限接触赋税征收工作的。

但需注意的是,投下达鲁花赤有时会通过接触和任命地方常选官吏的方法干涉地方财政。如《元刘忠墓碑》记载了大德元年(1297)宁海州达鲁花赤不老赤因食邑民刘忠有德行,“举充文牟二县请俸私吏”,后“迁充本州下地仓官,三界掌官印信”,“收受钱粮”,管理地方赋税,后又“充本州请俸司吏”,成为州官。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0

标签:至元   高唐   王权   朝廷   河东   食邑   赋税   大德   官吏   元代   措施   地方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