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官吏”、“吏民”、“吏”与“吏员”之间有何区别?

在相关研究基础上,通过名词解析,来探讨吏员的身份问题,藉此来确定研究对象在概念上的内涵与外延。

一、“官吏"与“吏员”

“官吏”一词虽然为现代人所常用,但是,它也见于史籍。“吏员"包括上至丞相下至佐史的各级官吏,因此,此处的“吏员”在概念内涵上与上陈文献中的“官吏”意义是相同的。

“官吏”有时仅表达“官”的意义,在早期官制中,“官吏”是指诸侯、三公及士等有爵位的贵族。史籍中,有时“官”“吏”二字并列,但往往不是官员与吏员的并称,“官吏卒”并称,是说官员、吏员和士卒加到一起为“五六万人”,可见,“官"和“吏”显然是不同身份的人。在“官吏”仅表达“官”的意义之时,“官吏”与“吏员”的意义是不同的,“吏员”正好对应了“官吏”一词中的“吏”,此处的“吏员”显然指的是官员自行辟除的胥吏。

由此可见,在吏员制度尚未明确定型的先秦、秦汉时期,“官吏”和“吏员”二词概念内涵也未完全确定,有时,二词所指的意义是相同的,即指大小官吏,有时二词的意义不同,“官吏”是指官员,“吏员”则指府、史、胥、徒一类的小吏,在这层意义下,“吏员”从属于“官吏”,是各级“官吏”自行辟除、管制的对象。

祝总斌先生曾提出“官、吏身份无别”是秦汉时期吏员制度的最大特点,但从史籍所载情况看,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吏员与“官”对称时,指长官手下的属员,长官管人而吏员为助手,“官吏”和“吏员”在实际身份上的典型区别在于,“官员”由最高统治者任命,而“吏员”一般由各级官员辟除。

二、“吏民"与“吏员”

“吏民”与“吏员”所指对象及二者关系,相对复杂,主要是“吏民”到底是“吏”和“民”的统称,还是一个特有的阶层,或者其与编户齐民之制的关系如何,等等此类的问题不好解决,因此,引起学界的热议和论争,而要厘清“吏民”与“吏员”的关系,首先要正确理解“吏民"的意义。

商周出土文献中,不见“吏民”一词,《尚书》《左传》等文献中亦不见“吏民”的踪迹。刘敏先生认为,春秋战国社会全方位变革的大背景下,“吏”和“民”的身份也不断演化,分别沿着下降和上升的对向发展,且越来越接近,最终出现二者的连词。

诚如刘敏先生所说,战国晚期至秦汉时期的史籍中,“吏民”一词十分常见。“吏民”一词有“吏”和“民”的并称意义,同时,“吏民”又和“吏”、“豪富”、“列将子孙”并称,应当指的是一个特殊社会阶层。

出土简牍中也有“吏民”出现,“吏民”指的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吏民"一词广泛出现,但其意义似乎不好确定,加上它与秦汉编户齐民、二十级军功爵制都有一定联系,因此,确定它的含义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贺昌群先生认为,“吏民”是拥有“中家以上”财产且“生活富裕”的群体,其地位高于编户齐民,黎虎先生认为,“吏民”并非是否拥有爵称而决定的,“吏民”这个阶层在普遍授爵之前已然存在,爵制消亡后也依然存在,而且,“吏民”中贫富差距是普遍的、正常的现象,“吏民”就是编户齐民。

刘敏先生则认为,“吏民”是编户齐民的主体,非“吏民”的贫民、贱民也属编户齐民,因此,“吏民"与编户齐民不能划等号。他还认为,秦汉社会存在着五大等级:皇帝及其家族、官僚贵族、吏民、贫贱民、奴隶。其中,“吏民”具备为“吏”的政治标准和财产标准。

细究上述学者的观点,他们在确定“吏民”身份时在编户齐民、军功爵制问题上的认识不尽相同,而要确定“吏民”的内涵,就需要正确理解编户齐民、军功爵制与“吏民”这一社会阶层的关系。

我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起源较早,这与我国发达的王权政治不无关系。户籍制度萌芽于西周中后期,周宣王时代“料民太原”,已然有清查户籍的意义。春秋时,用户籍制度管理人口的制度出现,这说明,当时的楚国已经有了登记“车兵”、“徒兵”、“甲楣”的制度,尽管这种名籍制度多与军事有关,但不排除用于民政的可能。战国时,随着各国变法,户籍制度开始大规模推行,集中体现了集权专制替代贵族政治的时代信号。

杜正胜先生认为,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基本骨架在于编户齐民,春秋以前处于城邦氏族阶段,即所谓“古典”时代,战国以来的编户齐民属于“传统”时代。由此可见,编户齐民是种普遍意义上的户籍管理,针对的应当是皇帝及其家族以外的所有阶层,秦汉时代的官、吏、农、工、商及奴隶等群体,都要纳入户籍管理,编户对象的广泛性意味着不仅仅是“吏民”为编户齐民,因此,黎虎先生认为“吏民”即编户齐民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凌文超先生把秦汉之际的编户齐民与授爵制联系起来,认为秦汉之际编户齐民的主体为“士大夫”,随着“官”“吏”分途,吏员群体分化为“吏”和“役”两个层次,“吏”与“民”因役而同质化,而“吏民”成为编户民的代名词。凌先生的看法是正确的,作为编户民的“吏民”特指的是编入户籍的普通庶民。

军功爵制的实施,也与“吏民”这一阶层有关,战国法家主张“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实施严格的军爵制度,汉承秦制,也实施二十级军功爵制。统观二十级军功爵制,“公乘”这一爵位颇为特殊,在这之上的爵位所授田宅及所享受的特殊待遇颇丰,而低于这一爵位者,则往往属于庶民阶层,也就是说,“公乘”是官与民的界限。杨振红先生认为,在军功爵制背景下,汉魏时期的“吏”已出现身份世袭化,“吏”与公乘以下庶民合称为“吏民”。

可见,贺昌群、刘敏先生所认为的“吏民"是有为官为吏资格的富裕阶层的看法,也有一定问题,在秦汉社会分层中,“公乘”是一个甚难逾越的阶层,“吏民”指的是“公乘”以下的“吏”和庶民阶层。在“吏民”阶层的形成问题上,刘敏先生的看法值得参考,他认为“吏”和“民”的群体分别沿着下降和上升对向发展,越来越接近,故在战国中后期的文献中就开始出现''吏”“民”的连词,这一认识是恰当的。

综合以上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吏民"是指非贵族、官僚也非贱民、奴隶的平民,“吏民”中的“吏”是与“长吏”相对应的“少吏”,他们来自于普通庶民,在户籍上具有同质性,在社会地位上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弄清了“吏民”的身份,就很容易判断出“吏民”与“吏员"两个概念的关系。一般来说,“吏员”是衙门中操办具体事务的人员,他们是“吏民”的组成部分,秦汉时期,国家没有把“吏员”单立户籍,他们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与庶民大致相当,是庶民中被辟除为“少吏"的那部分人。可见,“吏民”在人群指涉方面大于“吏员”,可以涵括“吏员”。

三、“吏"与“吏员”

“吏”与“吏员”的概念指涉关系亦较复杂,二者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古汉语中,“吏"指官员,汉代文献中,“吏”也多指大小官员。许慎的定义较为宽泛,所谓“治人者”既可以指官员,也可以指吏员,皆有治理人事之职,从这一定义看,“吏”的概念中包含了“吏员”。可见,“吏”有时专指官员,有时可泛指所有官吏。

此外,“军”、“官”、“吏”并称,可见,在特定语境中,“吏”是与“官”相对的一个群体。

总之,君主专制体制下,“吏”的形象为臣僚定性、定位后,百官皆为“吏”,他们都受皇权役使,因此传世文献中有“郡吏”指郡太守、都尉等的情况。不过,“吏”与“吏员”的概念也有一定区别,“吏"多指官员,但二者也有相联系的部分,“吏”中的“少吏”与“吏员”的概念是相接近的。

四、“役"与“吏员"

“役”与“吏员”虽然概念意义并不相近,但在身份指涉上有相重合之处。“役”的本意是服兵役、戍守边疆,《说文》解“役”为“戍边也。执殳巡行也。”后引申为被人使唤或服劳役之事,从而有“役夫”、“役民”、“役卒”、“劳役”等的词汇。在具体的身份指涉上,秦汉时期,服“役”者多指戍守边疆以服兵役者,或被官家驱使服劳役者。

广义上讲,吏员与服役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他们都是受官府征调而服役者。比如,在为官府“给事”方面,吏员给事官府或私家是常见之事,百姓给事官府也是服役的常见现象,史籍中有百姓“给事县官”的记载。

百姓服役往往限于出人力、车马等,属于临时性的运役征发,当然也有长期性的“给事”,涉及的往往是百姓中特定的人群,其方式分为“冗”与“更”两种,前者属于长期供役,后者是定期轮番服役。新出额济纳汉简“专部士吏典”册书第6简“•察士吏候长候史多省卒给为它事者中的“省卒”,是指从各候、隧抽调出来的士卒,他们有时要到都尉府或其他上级机构从事伐菱、做饭、守邸等事务。

由此可见,“役”与“吏员”在服役方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此外,秦汉时期已经存在吏役,吏役位极为卑微,私家可像蓄奴一样蓄吏,这种人要入吏录,其身份实际上就是力役。

吏员与服劳役的百姓、服兵役的士卒在身份上也有较大不同。吏员一般是各级官员辟除的少吏,他们一般拥有禄秩,生活上也有廩食、传食等制度保障,尤其是中央各机构的吏员或基层行政机构中的有秩吏,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百姓所服之役是国家摊派的劳役,短期服役的百姓不仅没有报酬,还须以人力、物力供官家驱使,长期服役者虽有可能享受廩食等待遇,但他们不是官府辟除的吏员,既无禄秩、印绶,一般也没有迁为长吏的机会。

总体而言,吏员的地位高于服役的百姓、士卒,“吏仆”、“吏养”要为吏员服务的事实更能典型地说明这一点。

不过,也须看到,一些无秩的斗食之吏其社会身份与实际待遇与一般力役者是较为接近的,尤其是在边塞执事的低级军吏与一般戍卒在各项待遇上甚为接近,而这些低级军吏或许与东吴时期“吏户”的起源有一定关系,那些身份具有世袭性,且地位低于“民户”者,或许是由低级军吏群体发展而来。或许是由吏役群体发展而来,而这些现象又体现了“役”与吏员在身份关系上的复杂性。

综上,在先秦、秦汉语义中,“吏员”尚未有明确的内涵,它与指涉其他人群的一些概念在意义上有相重合的现象,而这反映出“吏员”这一群体及其相关制度尚处于形成期的历史事实。正如赵世瑜先生分析的那样,先秦时期“官”、“吏”、“役"在身份指涉上有一定区分,战国时,一些吏员通过个人奋斗可跻身于官的行列,但是,直到秦汉,“官”、“吏”、“役”仍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其概念和内涵不易确定。

笔者认为,尽管原义为官员定额,指涉某一群体的用法出现较晚,但是,目前学术界以“吏员”表示“少吏”、“属吏”,并以官员在概念上并立已然成为一个学术惯例。因此,笔者也釆用了这一概念。“吏员”在概念内涵上是指由各级官员辟除的具有一定禄秩,可享受廩食、传食等待遇的政府办事人员。

在概念外延上,吏员一方面与“官”有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也有很深厚的渊源。从性质上讲,“吏员”与百姓所服之役及士卒承担的兵役等有类似之处,但是,有秩吏员的地位显然要高于一般服役者。尽管通过概念对比,可以大致确定“吏员”是指哪部分人群,但不同政府机构中“吏员”的具体身份,则需要从吏员设置及其来源等方面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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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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