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唐朝的管理模式,元代的监狱管理制度有哪些特点和弊端?

引言:

中国古代长期处于一个封建主义的统治之下,不管在哪个朝代,都会有罪犯的存在,那么,早在奴隶社会时期,监狱的雏形就已经产生了。只不过,在奴隶社会时期,还没有那么完善的监狱管理而已,就像夏朝的“夏台”、商朝的“囹圄”,就是简单地关押犯人或者不听管教的奴隶的地方。

直至到了秦朝,真正进入到封建君主统治社会,就开始有了正儿八经的监狱,而且监狱的管理也得到了重视,逐渐形成规模。在经过汉朝至宋朝的几个朝代的改进与完善之后,监狱的管理制度已经很成熟了,完全切合封建主义的统治。那到了元朝,最高统治者不是汉人了,元朝的开国皇帝是大草原蒙古人,政治团队都换成了蒙古人,朝廷的政治理念都不一样了,那监狱的设置和管理也会有所改变。

一、 元代的监狱是如何管理的

元朝时期的监狱管理,也是在继承了一部分前朝的体制,但是注重实用的元统治管理理念,元朝的监狱管理进一步细化,就是在罪犯的收录、刑具的管理、罪犯的衣食起居还有罪犯的医疗管理、生活环境等,每个方面都有了具体的规定。到了元朝后期,还形成了一部监狱法典叫《至正条格》,再加上继续沿用前朝的《狱官令》,监狱管理就有了适合元代的特殊法律体系。

1.监狱关押的囚犯

在元代以前,监狱里是分开重罪囚犯区和普通罪犯区的,比如说死囚、杀人犯、朝廷重犯等是重罪囚犯,要特别严加看守,会安排在中央监狱里;像小偷、打架等一般的普通罪犯就会安排在普通牢房,一般都不会涉及中央监狱,直接关押在各地方的官府衙门管辖下的牢房。还有,一般男人和女人要分开看管等等。

那到了元朝,还是沿用前朝的基本囚犯关押管理规定,监狱关押的罪犯包括:犯了强奸罪的人、偷盗者、诈骗犯,朝廷或地方政府审判完毕,罪证确凿,可处杖刑的罪犯;至于非法争夺田产、强抢明女等违反婚姻法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夺取家产的、打架斗殴的、欠债不还的等等,这些由朝廷或地方官府审理清楚,不构成严重罪证的,可按律处以笞刑以下的罪犯,就没有必要关押在监狱里。

关于收监在案的罪犯,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来实行是否需要架上“枷锁”来关押,一般被判为朝廷钦犯、死囚等重罪犯人才会被戴枷,其他的普通罪犯则是“散禁”。到了1263年,朝廷法律规定,各地方的监狱也要按照罪犯的犯罪程度分开收押,男囚和女囚也要分开管理。但是这一规定一出,各地方官府就犯愁了,哪里来那么多监狱牢房啊?

在元都的监狱还好,天子脚下,肯定乖乖按照要求执行。但地方官员们就没那么听话了,还是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有朝廷刑部派官员到地方的监狱督查,发现有大部分地方的牢房里还存在“轻重不分,男女共所”的现象。元朝廷知道之后,又让刑部加强了监管力度,规定地方监狱的监管者要按时提交监管汇报,但是成效也不大。

2.监狱的基本管理措施

在现在的监狱里,即便是罪犯,他们也有人权的,国家得保障他们在监狱里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在元代的时候,已经进入“文明社会”了,罪犯在监狱里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说日常的吃喝拉撒、生病了要医治等,也要得到一定的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监狱里的正常秩序,也可以彰显朝廷的仁政。

(1)囚犯的基本衣食供给

元代监牢里罪犯的粮食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呢?那时候可不像现在,在监狱里由国家管一日三餐,也是有相关规定的。罪犯还有亲人的话,他们的粮食由他们提供;没有亲人的,就由官府每天提供定量的粮食,这部分的支出在官府“鼠耗”的部分出;至于有些罪犯虽然有亲属,但是没在身边,一时半会儿没办法提供粮食的,就先由官府供应,等亲属赶到后再统一补齐。

也就是说,元代时候,是没有专门给罪犯提供的“囚粮”的。很多在押的罪犯们由于没有衣粮,被活活饿死在狱中。虽然有规定没有亲属的罪犯的衣粮由官府提供,但是多少咱先不说,古代的罪犯,没点关系的,那地位多低下啊,哪里还有人管他们的死活,当官的能捞一点是一点,既然都是罪犯了,朝廷当然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2)囚犯的基本生活环境管理

监狱里关的虽然是罪犯,但是,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垃圾,那监狱的环境更加不好,多半是阴暗潮湿的,所以,监狱里的卫生环境也关乎罪犯的生命安全,搞不好监狱里特别容易出现群体性犯病的。元代朝廷当然也知道其严重性,所以也有相关管理措施。

比如,在夏天的时候,会定期用清水清洗刑具、狱床,清洁牢房等,冬天也会提供保暖的被子等,以此来保障罪犯们的基本生存需求。有钱的囚犯,还可以从中购买相应的粮食、衣物等生活用品,没钱的,也可以先支取,记录在册,等出狱后再补齐。还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在这个方面,元朝是比其他朝代做得更好的。

(3)囚犯的医疗供应管理

在元代,有了专门的“狱医”,给在坐牢过程中生病的罪犯提供医治,这是元代很多历史资料都有记载的。而且,在这类医者的选用上,也是很谨慎的。为了防止有人利用“狱医”作祟,有规定如果罪犯有重病不治致死的,要医者开具相关证明,写清楚罪犯的罪证,几时收监的,所患病症,所用药品,医治过程及死亡时间。这样一来,就可以监督医者好好为罪犯看病,其他有心之人也不敢胡作非为。

(4)在押罪犯的亲朋探视管理

在元朝时期,已经收监在狱牢的罪犯是很难可以见到其家属亲眷的,除非是有生重病的囚犯,经“狱医”医治无效,还要经过向上审批才可以允许其亲属探视,而且在探视期间要带着枷锁脚铐。甚至有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就算病死在牢房里,也不允许外人探视。电视上那些随时就可以给监牢里的犯人送吃送喝的,真实历史上是不太现实的。

(5)有孕的女囚犯的特殊管理

元代有规定,在押女囚有孕者可以有“特殊待遇”,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罪不至死的女囚孕者临产时可以保释出狱生产,产后20日要回到牢狱;如果是犯死罪的女囚孕者,临产时不可以保释,只允许安排其家中或接生的女眷进去协助生产。

二、元代监狱相关管理制度

元代时期也有相关的监狱管理类法律制度,让监狱的管理有法律依据。

1.报囚制度

何为“报囚制度”?其实就是把所在监狱的罪犯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收监日期、罪名、罪状、何时可以出狱等,登记在册,然后在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如果罪犯在监管期间有什么突发状况也要记录在案,视情况上报。这样做的目的是监督掌管监狱的官员依法执行监管,也方便朝廷对地方监狱的管理。

2.录囚制度

为了让刑罚更加公正严明,元代规定掌管刑法的司刑官要有推鞫之明,在定刑的时候,要做到“宜加详慎,务在平允,毋使冤滥”;还有就是要有专门的官员提审和记录在狱的罪犯,所审内容,要详细记载在册,就是所谓的“卷宗”。

3.检视制度

明朝时候,有非常详细的检视制度。规定相关狱官一个星期至少亲自到监牢里巡检两次,主要检查什么呢?比如监狱的卫生情况、有没有虐待罪犯的、犯病的罪犯有没有得到及时的医治、有没有其他的违规事项等,这类官员称为“提控官”,如果他们监管不力,按律处置。

三、元代监狱管理有哪些弊端

尽管元代的监狱管理已经很有模有样了,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弊端。比如说监狱不够用,常常会出现罪犯超员现象。罪犯一多,就管理不过来,经常会引发一系列的“虐囚”事件。

有的狱官会对犯人进行肉体折磨,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收了人家的钱,有的纯粹就是狱官个人变态,常常以极其严酷的手段虐待罪犯。

还有的是采取精神恐吓的手段施虐,比如,在提审犯人的时候,一直熬着,几天几夜不让人睡觉,在其临近崩溃的时候再问他招不招。总之就是用尽一切手段,百般欺辱,直到肯认罪为止,因此造成了很多冤案错案。

结语:

秦朝时期有关押朝廷重犯的“廷尉狱”和一般罪犯的监狱;汉朝在“廷尉狱”的基础上,还增加了26个“中央监狱”,而且也有了比较完善的“狱制”;唐朝时候,监狱已经是体系管理了,有后世著名的“大理寺狱”、还有就是在各地方的官府管辖下都设有监狱,也有专门的监狱相关的《狱官令》;到了宋代,朝廷中央就不叫“大理寺狱”了,改叫“台狱”,就是把大理寺换成了御史台,但是换汤不换药,其作用都是一样的,管理模式也大同小异,基本是继承了唐朝时期的体系管理模式。

元朝开始,历经唐宋两朝的“大理寺”就此消失,中央监狱就归为“刑部”管理,而且由于元代时期的司法机构非常复杂,连带着监狱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还有元朝的法律并不是很完善,有很多弊端,因此元代的监狱管理也较唐宋时期会有一些失当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元朝时期,监狱的设置和管理还是比较完善的。

参考资料:

《至正条格》

《元典章》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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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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