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是我国一个灾害频发的朝代,水灾爆发频率如何?分布在何地?

明代是我国一个灾害频发的朝代,明代距今较近,所存资料非常丰富,这无疑为统计明代灾害提供了充足的资料保证,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每一个研究明代灾害史的学者都无法穷尽所有明史资料,尤其是数量庞大的各级、各类方志,这也是统计明代灾害次数时所面对的困难。

笔者限于时间、资料、能力,也同样无法穷尽所有资料,也不敢说能得岀一个反映明代灾害情况的完全精准的数字。之所以还要付出努力对明代灾害进行统计,原因在于前人的统计数字离明代的灾害状况存在着太大差距,本人期待得出一个较为接近实际的结果,更好地反映明代灾害的基本状况。

关于明代灾害的统计,需要说明三个问题:

其一,关于统计所据资料问题。对明代自然灾害的统计主要以《明实录》、《明史五行志》、《古今图书集成庶征典历象汇编》为主。至于以三种资料为据进行统计的原因,笔者有必要做一说明。

首先,明代史籍非常丰富,尤其是各级各类地方志高达数千种,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尽览。其次,《明实录》、《明史五行志》、《古今图书集成庶征典历象汇编》在记载白然灾害上各具特点,可以相互补充。

《明实录》被明人称为“国史”,是有关明代历史最基本的史料,它以编年记事的方式编排史料,可谓记载明代史事最完备的史籍,其所载灾害史事在时间上非常准确,在程度上也一般是较为严重的。其缺点是分类不清,线索不明。《明史》中的《五行志》记载明代灾害之事非常集中,分类细密,线索清楚,可补《明实录》之缺点。

但其记载较少,时间上不如《明实录》准确。《古今图书集成庶征典历象汇编》也分类收载了明代灾害资料,可贵的是它收载了很多方志所载的灾害资料,对《明实录》、《明史五行志》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笔者无法穷尽地方志的缺憾。

笔者在统计的时候,剔除三种资料记载重复的部分,以期得到较为详细的数字,基本反映明代自然灾害的概貌。当然,依据三种资料所得结果仍是不完全的,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能基本反映明代自然灾害的状况就算达到目的了。

其二,关于统计中的分区、分省问题。对明代灾害的分区、分省统计,以宣德三年后的行政区划为标准,也即按照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为统计标准。两京即京师、南京地区,十三布政使司指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为了统计的方便,宣德三年之前的灾害受灾范围归入宣德三年后的相应区划内。

这十五个省区又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大的区域,即北方地区(主要包括明代的北直、山西、陕西、河南、山东五省区)、江淮地区(主要包括明代的南直、浙江、湖广、江西四省区)、华南地区(主要包括明代的广东、广西、福建三省区)、西南地区(主要包括明代的四川、云南、贵州三省区),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并不严格。

其三,关于统计中的分期问题。笔者在统计、考察明代灾害时对传统的明代分期标准稍作调整,大体将明代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前期从洪武元年至正统十四年,中期从景泰元年至隆庆六年,后期从万历元年至崇祯十六年。需要指出的是,釆用这一分期标准,只是为方便对明代灾害的统计和比较。

明代水灾概况

这里所言的水灾,实际上包括三种情况:一为淫雨历时良久或骤雨突降而形成的水潦之灾,此类灾害属于雨水型水灾;二是江河决口而导致的水溢事件,此类灾害可称作为河溢型水灾;三是海水入侵而导致的海溢之灾,可称作海溢型水灾。为了统计和叙述的方便,笔者统而称之为水灾。

1、明代水灾的时间分布

据邓云特先生统计,明代共发生水灾196次,为当时灾害中最多者。陈高傭先生统计:明代发生水灾的次数为496次,占灾害总数的41%。明代水灾总数达到了1875次,远远超过了邓云特、陈高傭、竺可桢、高文学、孟昭华等学者所统计的结果,年均发生水灾6.77次,平均0.15年就发生一次,可谓明代的第一大灾害。

三个时期中,水灾的绝对数字都很大,前期发生水灾664次,年均8.10次,平均每0.12年发生一次,在三个时期中年均数值最大、周期最短。中期共发生水灾837次,年均6.80次,平均每0.15年发生一次,年均值低于前期,周期值略高于前期,与整个明代周期值0.15年/次一致。

后期是三个时期中水灾最少的,共发生374次,年均5.19次,远低于明代年均值,周期值为平均每0.19年发生一次,长于明代水夹平均周期。这与明代后期涝少早多的灾害特点相一致。

2、明代水灾的空间分布

明代水灾资料一般都有明确的灾域范围,涉及到各个省、府、州、县,然限于时间和篇幅,只能以较大的区域为分析对象。

首先,从大的区域来看。按四大区域统计,笔者得到如下结果:

明代北方地区水灾总数为912次,为各区最多,约占全国水灾总数的45%。江淮地区水灾为848次,次之,约占全国总数的42%。华南地区水灾为171次,约占全国总数的8%。西南地区水灾为98次,约占全国总数的5%。显然,明代的水灾主要发生在北方地区和江淮地区,这两地区的水灾总数约占全国总数的87%。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除了明代有着较为严格的报灾制度外,还有着其他因素。

首先,北方地区和江淮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明代经济最为发达和富庶的地区,也是明政府赋税、兵役的主要来源地区,因而这些地区的水早灾害格外受到朝廷的关注,官方对这些地区灾害的记载理所当然地有所偏重。

其次,这两个地区地势较为平坦、河流众多,拥有黄河、长江、淮河、海河、渭河等重要河流及其支流,洪涝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华南地区和西南地区。与北方地区和江淮地区相比,华南地区和西南地区水灾数量要少得多,只约占全国水灾总量的13%。

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地区远离国家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无论是政治地位还是经济地位都远逊于北方地区和江淮地区,因而官方对其灾害的记录不如上述两大地区重视;另一方面,这两个地区多为山地、丘陵,人口较少,形成灾害的可能性要小于北方地区和江淮地区。

其次,从各水系来看。明代的水灾尽管遍布全国各地,主要还是以各大水系为主。黄河流域是明代水灾频发的区域,其中以黄河决堤最为严重,这也是明代最重要的洪水灾害。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黄河流域是明代主要的粮食产区之一,而且黄河在下游已经形成地上河,一旦决溢,将会淹没大量田地和城市,后果非常严重。如濒河的开封市,在明代就受到二十余次的洪水威胁。

另一方面,黄河决溢影响漕运的正常进行。明代财赋"仰给于江南",漕运是江南财赋输往京师的唯一通道,一旦黄河决溢,泥沙就会涌入运河,阻塞漕运通道,影响漕运的畅通,危害甚巨,故而保证运河的安全畅通就成为明代至关重要的军国大事。明代运河既要用黄河之水,又要避黄河冲决之害,“非假黄河之支流,则运道浅涩难行,但冲决过甚,则运道反被淤塞。利运道者,莫大于黄河;害运道者,亦莫大丁黄河”。

就整个明代而言,黄河决溢是非常频繁的,据《黄河水利史述要》,明洪武至弘治年间有决溢记载的年份有五十九年,德至崇祯间有决溢记载的年份有五十三年。粉据《明清治河概论》,明代的二百七十七年间,黄河决口和改道就达四百五十六次,平均约每七个月一次,其中大改道七次。陈志清先生也统计,明代黄河下游共决口312次,平均不到一年就决口一次。即尽管数据不一,但都能反映明代黄河决溢的严重情况。

明代淮河流域的水灾状况也非常严重。据《淮河水利史述要》统计,明代淮河共发生洪涝灾害77次,平均3.6年出现一次,远远超过前代。明代淮河水灾的加剧,除了流域内气象、地理等因素之外,主要是受黄河决溢的影响。在77次水灾中,由黄河决口南侵造成的洪水灾害有43次,占半数以上。淮河流域本身产生的洪涝灾害34次,每8年发生一次大的水灾。

其中有些水灾非常严重,如万历二十一年的洪水是淮河历史上一次极其罕见的大洪水。该年四月至八月间,洪汝河、沙颍河及淮南山区史河、辨河流域大雨不止,并多次发生高强度的暴雨洪水,受灾地区达120个州县。洪泛区大致在今淮河干流以北、京广线以东和废黄河以南的广大平原区,淹没范围约1170平方公里,许多地方“人畜庐舍漂没殆尽”、“平地水深丈余,民多溺死”、“大饥,人相食”。

其他水系的水灾要轻于黄河和淮河水系。据高文学先生统计,明代长江水系水灾达66次,其中汉江占11次,平均4年多就有1次大水灾。珠江水系共有272次水灾记载,其中云南47次,贵州17次,广西71次,广东137次。几乎每年都有水灾发生。

较大灾年的洪水一般来势猛、危害大。海滦河流域水灾也多有发生,仅记于《明史五行志》中的水灾就有17次,其中永定河大的决溢达27次,平均10年1次。辽河水系从永乐十四年至万历四十一年的197年中,发生了14次大水灾,每14年发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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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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