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法,全族挨罚?秦朝严苛的“连坐”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阅读此文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

连坐制由法家首创,见于李悝的《法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

秦朝自从商鞅变法之后就开始实行连坐制度。简单来说,连坐制度就是一个人如果犯罪,那么其周围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连坐制度主要分为什伍连坐、亲属连坐职务连坐等。

连坐制度自从产生时起,就和中国传统儒家的“仁”文化相违背,按照我国传统儒家的观念是非常不提倡连坐制度的。

可以说,其与儒家的亲属相容隐主张背道而驰,也违背了中国传统伦理纲常中的道德观念。

不过,作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什伍连坐制度仍然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

一、伍什连坐:“连坐制度”的基本边界

什伍连坐制度首先应当和户籍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古代,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实力和综合国力,所以在商鞅变法的初期就非常注重实行户籍制度改革。

商鞅认为,对于一个强盛的国家来说,其壮年男女人口的数量、老人和弱小者的数量、富人的数量、车马牛粮库中粮食的数量、钱财的数量等都至关重要。

在商鞅变法之初,就明确地实行了“什伍制度”,通过立户的方法,利用国家的法律打破传统的宗族观念,使人民建立了个体化的小农家庭。

通过户籍改革国家也能够把军功和农田与个人的户籍联系起来,为国家的农业和战争提供了基础。

探讨什伍连坐制度,首先要认识什么是“什伍”。这不仅关系到秦朝的户籍是如何编制的,而且还涉及到连坐的范围。

“伍”是五家为伍。秦简中多次提到“伍”、“伍人”,“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毁(也)”。

据此可知,“伍”确为五家所组成,它是最基层的地方组织,“伍人”则指同仁之人。“什”,一般的解释是“十家为什”。

《续汉书·百官志》注曰:“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

由于秦汉制度较为接近,人们也就容易理解秦也是“什主十家”了。

关于“什”,还有一种推敲,由十个伍所组成的里。

所以,“什”和里是一级组织的两种称法,只不过“什”是就里的编制伍数而言,而里是这级组织的正式名称。

二、 亲疏远近:“连坐”的范围与边界

尽管秦什伍连坐是在里范围内,却又并非只要一人犯法,就不论轻重而对全里之人不加区别地处罚。

根据史学家推测,除荆辆刺秦王那类所谓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在里内不加区别的处罚外,秦对一般的犯法实行里内连坐时有明确而详细的区别,里内一些人是不在连坐之列的。

通常,里内的连坐根据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犯罪者所在里负责人里典(又称里正) 和伍负责人伍老的处罚;另一种是对犯罪者所在里内居民的处罚。

具体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家属受连带处罚。秦律把犯罪者家属分为“室人”和“同居”。“室人”指同居一室之人,当指一夫一妻所组成的家庭;

“同居”当同母所生而又在同一户籍上的诸兄弟各自的“室人”所组成。

根据考证,犯罪者家属包括“室人”、“同居”都受连坐,只不过在连坐时,“室人”和“同居”可能有所区别。

若一人犯法,其同伍的其他四家也受处罚。百姓有不应免老、或应免老而不加申报和致弄虚作假者。

除本人和里典、伍老分别受罚外,其同伍的每户也要各罚一盾,并全部被处流放。

第三,不同伍的同里人也被连坐。秦律是把里人相互关连在一起的,他们之间有相互检举的责任,说明里人是在连坐范围内的。

不过,从秦简多处关于同居、伍人等连坐而不见里人连坐的情况看,还是可以确定,秦对一般的犯法,是不实行里人连坐的。

在连坐的轻重顺序上,有一定的排列次序,分别是同居、伍老、伍人、里典。

这个次序恰好反映与犯法者的亲疏关系,反映出与犯法者关系越近,所受处罚就越重,反之,所受处罚就越轻,甚至不受处罚。

这也正可以说明秦律为什么有多处同居、伍老、伍人、里典受罚而无里人受罚的规定。

主要是由于里人与犯法者关系较远,且又属一般的犯法,所以里人未受连坐。

据此推断,秦什伍连张虽是在里的范围内,但具体到连坐的执行层面,是分出次序的,连坐的重点主要是在“伍”。

什伍连坐不仅针对一般的平民百姓,而且在军队中也得到了实行。

在作战的时候五个人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如果其中一个人逃亡,其他人就要受到处罚,四个人中如果有斩敌人首级的则免罪。

在五个士兵之间设立屯长 ,百个人之间设立百将,如果在战争中这一百个人之间没有斩首敌人首级的,那么屯长和百将将被处斩。

三、区别情节:“连坐制度”的内容与程度

根据秦简材料,秦什伍连坐中被连坐者的连坐程度,决定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取决于犯法者犯法的轻重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视被连坐者的情节。

秦什伍连坐是由犯法主体引起的。

犯罪者犯法的轻重决定被连坐的轻重程度,被连坐者的连坐程度最多是“与盗同法”或“与同罪”,即不会超过犯法者所受处罚的限度。

关于还视被连坐者的情节决定连坐程度。

秦简中云:“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钱论为盗;不智(知),为收。”

这里,同样是丈夫盗窃,对其妻子的处罚分为四种情况:如果丈夫盗窃前,妻子曾参预谋划,则与丈夫同罪,即以丈夫盗窃的数量对其妻子论罪。

如果丈夫盗窃,妻子未事先谋划,而仅事后知情,则以丈夫所交给她的钱的数量来论盗窃罪。

如果丈夫盗窃,妻子未事先谋划,事后又不知情,则以丈夫交给她的钱论守赃罪。如果妻子不知夫盗,则以丈夫所交给她的论收赃罪。

可见,同是丈夫盗窃,对其妻子并非简单地实行同罪连坐,而是还要看其是否事先参预谋划、知情与否以及所收钱数多寡等情节。

按照秦律,妾子属于犯罪者的“室人”,是犯罪者的亲人。妻子的连坐尚且如此,其他人的连坐亦当是视情节而定的。

秦什伍连坐除告发犯罪不受连坐外,还有几种不连坐的规定。

秦律对诬告者实行反坐,但只对诬告者本人反坐,而不实行连坐。

例如,甲告乙杀死了人,而乙并未犯法,则甲言不实,但不以告不实论甲,而以甲所加给乙的罪名来论甲。

在从属关系上,秦律规定了主人犯法,奴不连坐的内容。

奴婢不受主人 连坐,是由于主人犯法,他们也无权告发,告发了官府也作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子告父母,臣安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秦律这种奴婢不能告发主人、且不受主人连坐的规定实际反映出:在秦朝家庭内部,主人对奴婢有绝对的统治权,奴婢对主人只能服从。

这是一种绝对不平等的主奴关系。

此外,秦律作了犯罪当事者死后不再实行连坐的规定。有人犯法,如他在世时被告发了,则本人治罪,且他人连坐;

如在他死后才被告发,则不仅不再追究他本人之罪,亦不连坐他人。

这种规定说明,秦什伍连坐首先是惩办犯罪者本人,其次才是连坐。虽然犯罪者确实犯法,但因为本人已死,已不能对他论罪。

至此,罪罚的主体已然泯灭,他人便也无从连坐了。

此外,秦律规定,还有对官吏的一种照顾,即正在官府任职的官吏,如其家所在的伍内有人犯法,则他本人不受连坐。

结语

秦朝的连坐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制度。

因为被连坐者本身并没有违反制度,其受到惩罚仅因为有身份、地域或者职务上的牵连关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但同时,秦朝连坐制度对于当时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控制起着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来的宗族组织逐渐受到了破坏,什伍连坐制度成为一种和封建统治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在秦朝得到了有力的实行。

由于什伍连坐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从法律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已经由过去比较松散的百室为族,演变成了以亲缘地缘为代表的一种社会制度。

它有力地保证了秦朝的兵力来源,对于秦朝统治者控制和统治个体化的小农家庭增添了新的手段和力量。

通过秦朝这种亦农亦兵的什伍连坐制度,秦朝的统治者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为秦朝统一六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尽管这一制度规定里伍内实行等级连坐,被连坐的人视情节受处罚,但它毕竟是一种处罚无辜的法律,这种毫无温情的社会制度注定要湮灭在历史的潮流中。

它就像一道无形的枷锁一样拴在秦朝人民的脖子上,使他们能够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家庭生产。

在战争的时候要奋勇杀敌,否则就有可能沦为别人的奴隶和家臣,它使整个秦朝社会变得更加专制统一,但是也变得更加的压抑,为秦朝后来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参考文献:

《秦汉史》

《商鞅变法》

《先秦学术概论》

《历代刑法考》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5

标签:秦朝   秦律   犯罪者   制度   奴婢   严苛   轻重   丈夫   妻子   主人   数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