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颇具时代意义的宋朝法律,以刑事立法,保证刑罚制度得以存续

引言:

两宋海陆贸易发达,商品经济繁荣,科技文化领域也是突飞猛进,堪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宋朝还有一项冠绝历朝的突出成就,那就是成熟完备的法治体系。

宋朝法制在唐代律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开拓创新,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成为大宋王朝富强兴盛的定海神针。

一、《宋刑统》:大宋刑法的开山之作,将唐代律法与社会实际相结合

公元960年,宋太祖黄袍加身刚刚坐上帝位,朝纲不振百废待兴。为了安抚人民百姓、平定社会动荡,宋廷尤其重视法律层面的制度建设,从太祖至神宗的历任统治者,先后在承袭唐代律法的基础上,发起各式因时制宜的修编和改创。

然而到了宋哲宗年间,随着改编的条目越来越多,原有的刑法制度开始发生紊乱,加之高宗时秦桧只手遮天胆大妄为,将整个刑事立法体系搅得乌烟瘴气。

建隆四年,窦仪遵照宋太祖的谕令,开始主持《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的修订工作,简称《宋刑统》。

编纂完成后,该法律随即作为大宋的开国律法,在全国范围内墨印颁行。与《唐律疏议》类似,《宋刑统》结构上也分为十二篇,其下又细分为213个门类,将性质相近、格式相同的律条分别归纳整理起来,条理清楚载录详实,对于消除社会混乱、树立法律权威起到重要作用。

在刑罚方面,《宋刑统》首创“折杖法”,以脊杖、臀杖等轻刑,替代了笞、流、徒等重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罪犯的痛苦,体现了北宋初年“轻刑慎罚”的法治理念,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政权稳定。此外还新增了一项极刑,以“杖杀”取代了传统的绞刑和斩首。

“杖杀”这种行刑方式乍看起来是仁慈宽典,实际上受刑之人会更加痛苦,会被一棒一棒活活打死,尸体往往血肉淋漓,还没有一刀下去来得痛快,并没有达到统治者“轻刑”的目的。

很快,以“杖杀”为代表的各种酷刑开始在大狱中悄然泛滥,并对后世产生了长达近千年的影响,明清时颇为流行的“廷杖”就是由此发展而来。

《宋刑统》在量刑方面的一大特点,在于对贪赃枉法官员处罚的减轻,同时加重了对窃贼强盗的处罚力度,这一点与两宋时期贼盗的猖獗自然是脱不了关系的。

简单比较一下唐宋两朝在这方面的规定,《唐律》规定强盗谋财未遂徒刑二年,也就是蹲大狱,伤人者处以绞刑,害命者才会斩首。

但《宋刑统》则简单粗暴得多,只要抢劫钱财超过三贯钱的,一律死罪。

很明显,两宋朝廷对于全国泛滥的盗窃罪深恶痛绝,与之相比,对待在朝官员的“紧箍”却松了很多。《唐律》中规定官吏贪赃者按照赃款金额论罪,十五匹绞刑,三十匹流放,五十匹则奏闻圣上亲自裁处。而《宋刑统》则将贪赃标准放宽了许多。

在宋朝前期,这种“宽仁治吏”的法子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效巩固了中央集权,让百官愿意忠心耿耿为自己效命,替自己铲除反叛势力。

但不可避免的是,一些贪官污吏从中看到了机会,官场腐败乱象愈发严重,为宋朝后期旷日持久的农民起义埋下了祸根。

《宋刑统》的施行,有效稳定了北宋初年的社会局势和中央政权,为贸易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时代的推进,“轻刑慎罚”的理念逐渐暴露出与实际情况格格不入的缺陷,所以在太祖、神宗、哲宗、高宗四朝,先后对其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整修订。

到神宗时,大小事宜均决于君王之口,《宋刑统》的地位已经大幅下降,被束之高阁“存之以备用”了。

二、编配法:“五刑”之外的独立刑种,体现出两宋刑法制度的多样性

宋代的刑罚手段,除了继承唐制而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还有一种独立于外的特殊刑种,叫做“编配法”。

在施行杖脊、配役、流放等刑罚之前,有些犯人须先在脸上刺上特殊标记,叫做“刺配”;而那些不须纹面的人,则叫做“编管”。

刺配之刑最早可追溯至五代后晋,在宋太祖即位后开始广泛推行。太祖设置此刑的本意,是将其作为死刑犯的代用刑,含有“宽恤吏民”的意图。

但是从太宗、孝宗开始,刺配的适用范围开始不断扩大,刺配所用的刑具多达百余种,《淳熙编敕》中收录的刺配罪名增至五百七十多条,已经远远背离了宋太祖的本意。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是由于宋朝中后期阶级斗争愈演愈烈,统治者审时度势,不得不采取严刑峻法的非常手段,达到镇压人民反抗、保障政权稳定的目的。

至于“编管”,则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将名字编录入籍的处罚手段,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水浒传》中的林冲、卢俊义等人,在未上梁山之前,受到奸佞小人的栽赃陷害,都在脸上刺上了选配字样,意味着从此低人一等,像过街老鼠一般再也抬不起头来。

根据情节轻重、罪名大小,“编管”具体可分为勒停、除名、勒停除名、真决和永不收叙五个级别。

北宋中期以后,对于朝廷命官的刑罚措施减轻了许多,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宋哲宗推行的“三免法”,就是说命官犯了贪赃枉法罪,不管罪行多么深重,也不能判处刺配、杖刑和死罪,相当于给身居高位之人赋予了一份法律特权。

在名目众多的罪名之下,“编配”与决杖、徒役等刑罚结合使用,有时还会三者并施,体现出两宋刑法制度的多样性。

三、与时俱进的“严刑峻法”:《窝藏重法》《重法地法》《淳熙条法事类》

从改元开朝的方式上讲,宋朝与此前的大多数朝代大相径庭。此前诸如汉魏等朝,大都是因为前朝统治者骄奢淫逸,导致民怨沸腾,最终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造成政权倾覆。

但宋太祖的上位颇具传奇色彩,是从统治阶级军队内部引发的一场兵变开始的。这样的差异造成的一大影响就是,江山社稷虽然改换门庭,但中原大地上的地主阶级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

为了巩固新兴政权的统治,尽快弥补国库税收的亏空,北宋实行了前无古人的“不抑兼并”政策,允许甚至鼓励民间地主从贫农手中兼并土地,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广大农民无田可耕,彻底失去了收入来源,其中一些走投无路之人被逼无奈,只得举起起义大旗与官府作对,更有甚者直接铤而走险做了贼盗,这就是两宋时期会出现那么多绿林好汉的原因。

在全国各地贼盗频发的情况下,宋初的“宽刑慎罚”策略开始显得不合时宜,其后的统治者采取军事镇压与司法镇压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刑法,以加强对民间反抗的打击力度。

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规定但凡对不法分子知情不报、甚至私自藏匿之人,一律以同罪论处。

宋英宗时,阶级斗争局势愈发严峻,对朝廷政权的稳固构成巨大威胁。治平三年,英宗下诏颁布《重法地法》,规定开封府境内诸县,凡有犯抢劫罪的死刑犯,将其家产分给原告,亲属子女送到千里之外的州军统一接受编管。

凡是关在大牢里的罪犯,一律刺面发配到边远地区的牢城关押,家产拿出一半赏给原告,子女同样要送出五百里外,且就算赶上大赦天下也不得返乡。

《重法地法》的严苛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五代时期,凸显了严刑峻法的镇压本质。到了宋神宗、宋哲宗年间,“重法”理念更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全国二十四路当中,已经有十七路被划为“重法之地”。如果一个人罪孽深重,即便不在“重法之地”的管辖范围内,也以重法论处。凡是藏匿贼盗、与贼勾结或走漏消息的人,都要连坐至死。

令人扼腕的是,严刑峻法并没能达到统治阶级遏制贼盗、镇压反抗的目的,反倒引发了更加剧烈的社会动荡,各地武装势力竞相蜂起,如雨后春笋一般越来越多,社会局势也变得越来越混乱。

加上宋徽宗昏庸腐朽的统治,北宋王朝已经积重难返,可见仅靠刑罚威吓的手段,无法令宋朝摆脱衰败的命运。大观元年,宋徽宗终于认清现实,宣布大赦天下,并取消了几乎所有的“重法”措施。

南宋一代,从宋仁宗开始,历朝天子吸取教训,开始对散落遗失的刑法名目重新收集整理,先后编成《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22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64卷、《开禧刑名断例》10卷等。

这些新式编例大大丰富了宋朝的刑事立法形式,有效缓和了阶级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南宋孝宗以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汇编,将相关法律条文纂成“条法事类”,内容详实、条款众多,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可谓两宋刑法思想的集大成者。

比如孝宗时的《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等。在缉捕逃犯、判决复核、管理押送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宋朝的刑法体系。

结语:

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哪个朝代的法律是尽善尽美的。宋代的刑法体系与时俱进、适时而变,一方面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国家经济的腾飞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又难以摆脱镇压人民反抗的初衷,一系列严刑峻法的出台,对后世的立法思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乱世用重典”固然符合中国古代法系的立法原则,但也将其为阶级服务的本质暴露无遗,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

参考:

1、《宋刑统》

2、《唐律疏议》

3、《淳熙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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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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