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时期,汉文帝废除肉刑,对当时和后世带来了什么影响?

先秦将“刑”和“罚”的理念植根于刑罚体系中,构成了整个汉朝之前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尚书——吕刑》中对“刑”和“罚”的概念作了初步的解释,所谓的“刑”指的是死刑和肉刑;而“罚”指的是赎刑,是比“刑”要轻的罪,其中有这样的字句描述刑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义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从中可以看出,肉刑是一个相当重的刑。

秦朝的法律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很深,而法家推崇的是“重刑”原则,这也就引导秦朝正义在统一六国之后,建立更加残酷、更加庞杂的法律系统,用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震慑吸收过来的六国。这种重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的作用,但是更多的是激起了民众的不满,动则用刑的观念让民众处于恐慌当中,迫切的希望能够人推翻这种重刑的社会。

汉朝推翻秦朝后,从秦亡的教训中看到只靠重刑无法真正义的让民众信服,所以在制定刑罚上采取“罪大重罚,罪小轻罚”的共识,这就形成了汉初的刑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刑”与“罚”是相互配合的关系。汉朝初期的统治者在制定刑罚时采取的是“先轻后重”的刑罚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笞、罚金、赎刑、劳役刑、肉刑和死刑等六种刑罚。

笞刑主要适用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罪错,分为笞一百和笞五十两种,汉简《汉书律》中对笞刑作了规定:“邮人行书,一日一夜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笞刑一般作为附加的刑罚,可以用罚金的方式替代。

罚金是所有刑罚中相对较轻的,沈家本认为:“罚金乃刑之最轻者”,可见罚金的轻重。秦时并没有罚金一刑,而是赀刑。汉初将罚金刑分为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一斤六等不同的方式,其中应用最广的是罚四两,再次是罚一两和二两,再次是罚八两,应用最少的是罚一斤,仅仅有过一次的案例。而罚金的刑罚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针对的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其次是针对的是误犯和过失犯,最后针对的是职务性犯罪。

赎刑是通过赎的方式代替刑罚,汉初赎刑分六等:“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赎刑是介于罚金和劳役刑之问的刑罚,一般来讲赎刑适用于以下方面:首先针对的是主观非故意的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有一定的过失,或者主观上没有恶意,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犯或不作为;其次针对的是罪过较轻的法定刑;最后针对的是特殊身份的换刑,汉初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员是可以收赎的。

汉初的劳役刑分为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四种,其中城旦舂是最重的劳役刑。

肉刑是一种比较重的刑罚,适用于故意犯罪、累犯和惯犯,包含黥、劓、斩左趾、斩右趾、腐刑五种,汉简《具律》规定:“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其中腐刑即宫刑是整个肉刑罩面最为严重的一个,被称为“次死之刑”,可见肉刑的残酷。

死刑是最为严重的刑罚,是直接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的刑罚,而死刑也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如弃市,弃市不仅仅是死刑的一种同样又带有极大的侮辱性;磔针对的强盗和问谍;腰斩针对的是谋反、大逆无道、军法;枭首针对的是不孝、大逆无道和谋反者。

秦朝时的重刑的法律对于秩序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秦朝统治者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秦国的建立是在扫平六国的基础之上,这是以武力建立起来的王朝,而秦朝的统治者也深知自己地位的得来是由血和肉堆积起来的,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制度作为约束,自己的地位将会受到六国后人的威胁。其次秦朝统治者维护秦朝的社会秩序。

自春秋战国时,常年的纷争使得民不聊生,秦朝统治者除了扫平六国,还企图建立一个没有战争的国度,但是如何建立这个社会摆在秦朝统治者面前。秦朝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颇深,所以希望依靠法家的理论,构建一个以自己的意志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整个社会要满足秦朝统治者的需求。

汉初的法律体系已经接近完善,不同的刑罚之问有着密切的衔接,使得汉初的刑罚体系更具有层次性和可适用性,但是不难看出汉承秦制中汉初的刑罚制度依旧没有摒除秦朝的严酷的刑罚制度。汉初统治者制定这种法律体系的很重要的原因便是维护汉初的社会秩序,汉朝的建立是在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基础上的,开国之初,民众并不能立刻适应到另一个王朝,民众里也有对统治者长期的恐惧,但是由于王朝过渡容易让不法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而进行一系列违法行为。

同时汉初统治者也看到如果一个王朝过于残暴将会被民众推翻,所以汉初法律针对大逆无道和谋反罪依旧是最为严重。由此看出,汉初的刑罚体制更重要的是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王朝统治秩序。

秦朝是建立在消灭六国基础上的,各个地域的法治发展状况不同,并且经过长期的战争之后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也不同。秦朝一扫六国建立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统治者构建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维护统治,维护刚刚建立的稳定秩序为主。而秦朝的残暴统治没有得到长久的发展,经过秦末民族起义之后,汉王朝建立起来,此时的汉王朝也是建立在战争结束之后,所以说秦朝和汉初的法制体系在对于法的秩序价值的要求是基本上一致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秦朝和汉初统治者构建的法律体制是建立的统治阶级的秩序规则。在封建王朝,地主阶级为统治阶级,农民的地位极其低下,作为统治者的地主阶级不可能帮助农民争取权利,而是尽最大的可能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秩序。

其次,秦朝和汉初统治者构建的法律体制是构建安定的社会生活秩序。上面提到两个王朝在建立时都是经过了长期的战争和纷乱,人们渴望安定的生活,如果一个王朝不能给予民众安定的生活秩序,势必会导致铤而走险的现象。

最后,秦朝和汉初统治者构建的法律体制是严格的监督体制的保障。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维护建立起来的王朝,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体制保障法律的深入执行,同时这一时期的监督体制也是极其严格的,因为这一时期的法律有相对的残酷性,监督体制为残酷的法律体制服务。总体来讲,当时的法制对秩序价值的要求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价值,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由此能够看出,肉刑最早出现在苗族中,苗民用肉刑来惩治异族人。夏统治者在打败苗族之后,彻底继承了苗族的肉刑制度,商朝也是继续适用肉刑制度,并用以压制人民。

至西周时,统治者贯彻“明德慎罚”的统治思想,肉刑逐渐摆脱残酷的程度,但是至战国时期,商鞅和韩非子等法家学派的思想家,极力提倡“轻罪重罚”的理念,这也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推崇,这在当时的社会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肉刑制度也开始重新残酷起来。

秦朝统治者更是利用残酷的肉刑制度维护自己的统治,最后致使社会矛盾无法解决,秦朝被推翻。汉初统治者奉行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休养生息,在刑罚制度上也作了稍微的改革。真正将肉刑制度废除是有一个历史事件,被人们称为“缇萦上书”。

在《汉书·刑法志》中对于缇萦上书作了介绍,汉文帝十三年的时候,太仓令淳于意因犯罪受罚,他的女儿缇萦与父亲一同进京城领罪,但是缇萦认为自己的父亲不应当受到肉刑的摧残,于是给汉文帝上书,在上书中详细的分析了肉刑制度的弊端,她认为自己的父亲一向以廉洁自居,现在犯了罪收到刑罚也是应当的,但是肉刑对一个人的摧残将会伴随一生,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给予违法者改过的机会,但是肉刑并没有这样,对于那些渴望改过自新的违法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缇萦愿意代替自己的父亲受刑。

汉文帝在看过缇萦的上书之后深受感动,于是颁布诏令,规定说:“据说在虞氏的时候,对于犯罪的人的惩罚是穿上特殊的衣服用来惩戒,同时民众也不会犯罪,更没有法治的道理。。”而现在单单肉刑就规定了三种,但是犯罪的行为却制止不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是因为我的道德水平较低,教导的不明,我感到惭愧。所以说道德水平不高的话,将会误导民众。现在有人犯罪了,没有加以教育就直接施加刑罚,就算是遇到想改过自新的人也不给予机会,将会将道德推向灭亡。所以我以为肉刑应当进行改革,用其他的罪责加以替代。”

于是将将墨刑改替为“髡钳为城旦舂”,将劓刑、刖刑分别改替为“笞三百”及“笞五百”并且“髡钳为城旦舂”。…汉文帝的废肉刑改革虽然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也被称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灭口”的改革。

至汉景帝时,对文帝的废肉刑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并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笞刑的惩罚,改变了文帝时的格局,将汉朝的刑罚制度推向高峰,刑罚体系得以进一步的完善。文帝改革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变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肉刑制度,宣告了中国古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结束,并开创了新的刑罚体制的新纪元,后代肉刑制度虽有言论传出,但是肉刑制度已经没有了社会基础,并没有在中国的古代法律中存在。

何为“正义”,这在汉初统治者心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不管是统治者还是普通的百姓都深切的明白,秦王朝的残暴并不是正义、压迫并不是正义、民不聊生并不是正义、滥用私刑并不是正义、依靠刑罚维护统治并不是正义。

对汉初统治者来说,秦王朝的灭亡说明了依靠轻罪重罚并不能真正义的得到民心,并不能维护统治秩序,更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经过多年的战乱纷争,民众最需要、最迫切的是休养生息,汉初统治者正义是意识到这一点,推崇了黄老学说的“无为而治”的理论,予民休养生息。适应民众,得到民心,这在汉初统治者心中便是正义的体现。

对汉初的民众来说,长时间的战乱让生活雪上加霜,疾病和饥饿已经带走了自己的亲人,他们并不最求高质量的生活品质,只是希望能够停止战争,能够有喘息的机会,能够共享天伦。秦王朝的残暴,让民众对什么是正义有了模糊的概念,他们迫切的希望新王朝的统治者能够改变现状,能够给民众带来新的生活。

西周的统治者已经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他们认为不能单单依靠刑罚来维护正义,而应当注重道德的教化。春秋时,孔子激励的推崇西周的秩序,并将“慎罚”的理论归纳到儒家思想当中,这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仁者爱人”的思想也成为儒家思想的核心,秦朝的统治者推崇法家的重刑思想,认为事无巨细皆有法度,最后致使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汉初统治者在推翻秦王朝的残暴统治后,一方面继承秦朝的制度和法律,称为“汉承秦制”;另一方面将慎刑的思想融入到刑罚体制中,最后汉文帝进行了改革彻底废除了肉刑制度。

秦朝末年战火连连,社会生产遭受到巨大的破坏,如何尽快的回复发展,汉初统治者采取黄老“无为”思想,休养生息,轻徭薄税,使得社会生产有了一定程度的回复。汉初刘邦为了避免动用秦朝的重刑,曾经“约法三章”,这是刘邦在研究秦朝灭亡的原因是采取的政策,如何构建汉朝的法律,并没有立刻就制定出来,汉承秦制,但是又不能完全继承,秦朝的残暴都应当摒除掉,汉初“约法省刑”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了宽政人和的局面。

汉初统治者不单单采取黄老“无为”的学说,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儒家仁义教化的思想,注重德刑相济,先德后刑,这与法家的思想可以说是完全相反,一个主张仁义教化,一个主张轻罪重刑,可以说在汉初的背景下,仁义教化的是顺应整个社会的,汉初统治者在通知上采取黄老“无为”的思想,休养生息;在法律的制定上采取儒家的“德刑相济”的思想,注重仁义教化,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能够看出,汉文帝已经意识到尽管有肉刑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着震慑的作用,但是依旧取法避免犯罪,道德的教化是这一漏洞的补充,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规避肉刑而教化民中的作用,这也是自刘邦“约法省刑”的完善,最后使得肉刑制度最终消失在中国的古代律法中。

残酷的肉刑并不是真正义有惩治犯罪的价值,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当时的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统治进行威吓的工具,肉刑的残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统治者为满足自己报复心理的情感。肉刑的存在并没有很好的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而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最后导致王朝的覆灭,这是统治者不愿看到,也预料不到的,他们希望能够通过肉刑维护秩序,实现正义,但是肉刑的残暴恰恰起到了反作用,它使得统治者的个人价值丧失,反映出了当时社会的落后与野蛮,汉文帝废肉刑是社会的进步,将我国的刑罚制度由野蛮推向文明,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顺应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求。

自春秋战国起,我国进入封建社会时期,农民被附着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成产,长期的战争已经让更多的人失去了自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数量不断的减少,如果再通过残酷的肉刑加以威慑,那么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的停滞,使得社会无法继续向前迈进。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解放了生产了,发展了生产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汉初已经是封建社会逐渐成熟的时期,奴隶制度已经不复存在,而作为奴隶社会产生的肉刑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汉初社会的现实状况是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行劳动比剥夺农民的自由更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汉初统治者意识到肉刑的存在是整个刑罚体制的弊端,如果不能够尽快的将其废除,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进而出现秦亡的局面。”

秦朝的残暴使得民不聊生,民众对统治者多有怨言但是不敢言语,汉朝的建立是在推翻秦朝的统治之上的,可以说汉朝统治者接手的是一个百废待兴的摊子,如何用最小的代价尽快的获取社会的恢复和发展被提上同程,这可以说是汉初统治者对于效益的最深刻的认识。

对于汉初统治者来说,做出最小的让步,让自己的民众能够安心的生活在自己的国度,才是最重要的。汉初统治者采用黄老“无为”之说,无为而治,休养生息,这是与秦朝的残暴统治恰恰相反的,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无为而治的政策,让汉初能够尽快的摆脱贫穷,也是民众更加相信自己的统治者,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中央集权的凝聚力。

对于汉初的民众来说,秦朝的残暴统治加上秦木战争,让很多的家庭失去了左膀右臂,即使能够有壮丁的存在也有很多是残疾身躯。秦朝的灭亡,汉朝的建立,民众迫切希望能够通过本朝的天子颁布诏令,能够让自己有喘息之机。

汉文帝废肉刑的举措,并不仅仅对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以及社会公正有一定的影响,还在客观上实现了法的效益价值。总体来说法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即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性是以人的意志为核心,能够按照人的意愿进行整合并加以实现,但是客观性并不以人的认识和意愿为转移,它来源于客观的现实。

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己本阶级的利益,维持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实现本阶级的秩序价值和公正义价值,但是又在客观上实现了法的效益价值,以最小的投入赢得最大的利益。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在实现法的效益价值要求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客观上保护了公民的权益,惩治了犯罪。文帝废肉刑的改革并没有废除惩罚制度,而是通过另一种措施加以惩治,但是不可否认,文帝废肉刑的举措在客观上维护了人权,让人们能够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奋斗,也可以说,文帝废肉刑投入较少的司法监督和惩处,起到了承接犯罪的效果,符合法的效益价值的要求。

其次,文帝废肉刑在客观上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这种效益价值主要体现在法治改革本身,在汉初生产力发展遇到阻力,法治面临改革,如何能更好的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需求,汉初统治者提出一系列的措施,至汉文帝时提出废肉刑的改革,尽管当时人们并没有生产力的概念,但是这种改革却的的确确的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并不汉初统治者所能认知的,以及对以后各朝代借鉴废肉刑改革的政策也是无法预知的,因此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所起到的效益价值是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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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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