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犯罪罪减三等,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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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上下五千年优秀传统历史文化的大国,在其不断发展进步过程中,获得了丰富的文化沉淀和民族沉淀,自然伴随着许多优秀且值得后代借鉴的治理法则,而宋代的儿童犯罪治理便是这优秀传统文化结晶之一。

宋代儿童治理带有着中华法系中一脉相承的特点,那便是“礼”。“礼”字深深贯穿于儒家思想之中,它深刻反映宋代士大夫阶层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从而也成为了中国古代刑法重要的思想内核,那宋代的儿童犯罪治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它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又是怎样划分的?

一、轻刑法简,注重儿童人格维护

宋代的法律不仅充分考虑了年幼儿童定位身心健康问题,而且鉴于儿童极易受到他人影响而做出错误行为,因而宋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15岁以下儿童成为被告,则执法人员不可对其进行刑讯,如若违反该规定,参与该事件人员都需按规定给予处罚。当然10岁以下的儿童,同样不能为家人作证。这都是考虑到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他们主观思维的能动性与真实性。


当强制对儿童进行杖刑时,司法人员还需保证儿童的人身安全,既合法又充分保障儿童不受到任何伤害。就像在流刑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走很长的路程,而儿童因为身心脆弱,极易在中途生病或者死亡,因此法律的制定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从而保障儿童处于安全的状态。

“应决杖人, 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斟量决罚。如不堪者覆奏, 不堪流徒者亦准此。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 并放, 不须覆奏。”

——《 宋刑统》

在宋仁宗时期曾出现过一案例,一位9岁的濠州孩童,在与婆婆争夺木柴时,误将镰刀挥砍到婆婆身上,以致婆婆死亡,本应判处重刑,但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州官只对他进行了铜罚,即罚钱赎罪,虽然此种惩罚看似过于漠视律法,但对于当时的家庭来讲,120斤铜已是极为沉重的负担,如此看来,也算是从侧面保证了律法的尊严。

如果犯罪者为身份尊贵的人,不但不需承担责任,还免受惩罚,当然这样的举措在之后也被逐渐修改,在宋中期,即使一些家庭没有能力去偿还,在核实过情况之后,也可以直接赦免。这就使得15岁以下的孩童,在犯罪之后甚至不需要承担后果,无形中给予了儿童更大的权利。

二、 依年龄制定,对儿童辐射面积广

《宋刑统》中具有十分细致的划分,对于儿童的犯罪执法划分了各个层次,以达到公平公正。在宋代,7岁以下的儿童无论是偷摸盗窃,或者其他不当的道德行为,甚至杀人这等严重犯罪行为,都可以不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因为宋代的官员们认为这样年龄段的儿童,无论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还是犯罪行为的动机,都达不到死罪的地步,最重要的原因是7岁以下的儿童并不会对统治阶级造成威胁,所以免罪的行为,不但可以体现对儿童的关爱,而且还可以使为官者得到美名赞扬。


10岁以下7岁以上的儿童,在宋代被称为幼童,对于他们的处罚标准,相较于7岁以下自然要严格,但也仅限于反逆和杀人罪,其他的罪行都不予考虑,而且儿童的死刑案,为了体现当朝统治者的仁爱,以及对于人民的关爱 ,一般都不予以通过。

“其于律得相容隐,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 皆不得令其为证, 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在宋仁宗圣元年时,有一位宁州的儿童杀人,宋仁宗在查阅该案件时,认为这只不过是儿童间的玩笑,杀人的行为并非恶意,而是无心之举,因此不应将其判为死刑,只需赔偿罚金给死者的家属。

对于10-15岁的儿童,宋代则依据罪行轻重设置了五个层次,分别是是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是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15岁以下的儿童,犯罪后可采用交赎金的方式来代替前4种刑罚。对于其中的死刑,虽然很多在此年龄阶段的儿童犯了死罪,但大多数都会被予以赦免。

而且宋代的法律还明确规定,如果儿童犯罪行为在7岁产生,但是事发的时候达到8岁,仍然按照7岁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便是死刑,也可免于处罚,而如果10岁的儿童犯了死罪,但是在事发时已经超过10岁,仍然要请皇上进行裁定,15岁的儿童如果进行盗窃,事发时16岁,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也是要用儿童的犯罪相应规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宋朝立法者对于儿童犯罪判刑遵循的原则,在现代的文明社会中我们仍遵循着这一原则。


另外,由于儿童的生理和心理不成熟,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从而使他们会因他人的误导而导致各种犯罪行为,因此宋朝政府对于恶意诱导儿童犯罪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如果查出是有人故意教唆儿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就不会追究儿童的责任,反而是恶意教唆的人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三、 减免政策,体现人文关怀

宋代初期,许多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的人,除了要执行本刑之外,还有附加刑,而附加刑的具体体现就是配隶和编管,但在宋真宗时期对此法进行了修正,虽然普通人依旧按照原有的方式定罪,但对于儿童来讲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一些儿童罪犯不但可以在家乡服役,并且还有享有预赦改近地安置这样的福利,在当时的年代,充分体现了对儿童的关照。如果儿童因为连坐而被编管,但家中已没有能抚养其成长的监管人,或者家庭中有特殊状况,还可以经过地方官员的核实之后恢复其自由身份。


同时在宋朝的法律中,儿童刑具也与普通人的不同,普通罪犯尤其是死囚,需要带25斤的枷锁,但是对于10岁以下的儿童来讲,无疑是一种极为严酷的刑罚,因此在宋代的刑罚制度里,也特意为儿童免去了这样的刑罚,深刻体现了宋代管理制度中对于儿童人文精神的关照。

四、 以社会教化为主,防范于未然

为了达到重整封建伦常纲纪、 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宋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社会教化,试图把社会教育同地方政权建设、社会风俗改造和封建道德知识的普及相结合。宋代官府加强社会教育主要通过各级官吏利用社会教化和加强思想控制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宋代的各统治阶层, 都十分注意社会教化。他们经常用诏令、文告的形式训喻民众,希望民众可以遵守社会秩序。如真德秀在泉州任职时, 就曾经发布谕僚属文, 要求民众以孝敬为本, 其次友爱协和兄弟, 其次族属, 其次乡邻。以达到:“ 家家孝友, 人人雍和, 息事省争, 安分循礼”的目的。然而单纯依靠官员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借助乡里的力量。乡里则主要通过“乡约” 的形式,向民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宣传封建伦常、社会秩序、待人接物、 勤俭持家的社会教育。

“乡约” 将教育约束和思想控制合二为一。宋代较出名的乡约是北宋时期吕大忠、 吕大钧兄弟制定的《兰田吕氏乡约》, 后经朱熹的增改, 在社会上推广实行。其内容主要有德业相劝、 过失乡规、 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四大类。过失乡规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有关, 主要体现在“犯义之过” 和“不修之过”的规定。

犯义之过” 主要包括

“一曰酗酒斗讼, 二曰行止逾违, 三曰行不恭逊,四曰言不忠信, 五曰造言诬毁。”

犯义行为指违反乡里民众认可的社会道德准则。这样可以让未成年人时刻接受良好社会风气的熏陶, 可以让他们从小不做出逾矩的行为, 自然也就减少了犯罪。

不修之过” 主要包括

“一曰交非其人, 二曰游戏怠惰, 三曰动作无仪”

不修行为指违反民众自身的道德修养准则的行为。朱熹认为可以通过塑造优良的自我道德来避免犯罪。民众可以通过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来有效地预防犯罪。而乡约中“不修之过” 的内容与朱熹的犯罪预防思想相似。

乡约有效地规范民众的行为, 从而也就减少了乡里间的犯罪行为。尤其是乡里的未成年人。


结语

宋代所划定的儿童是指15岁以下的未成年,如果对其细分可以分为7岁以下,7到10岁,15岁以下,并根据这3个年龄段划分,对儿童犯罪行为的治理,也分为3种不同的具体类型:

第一种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是犯死罪上可决断,第三种是犯流罪及以下时收赎。

从这样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宋代的法制对于儿童有极大的保护,给了儿童很大程度的照顾,并且在施行法律的过程中,也考虑到儿童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给他们一系列减免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仁政的观念,是对以往法律的升级与加工改造,体现了宋代的新文明,是宋代社会繁荣昌盛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历代刑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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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刑罚   宋代   儿童   死罪   不修   乡里   为辅   犯罪行为   民众   法律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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