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幕友:地方政府中的行政专家


作者|瞿同祖(1910—2008)20世纪卓越的社会史与政治史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友,也称幕宾或师爷(口头称呼)是地方官雇用的行政管理专家。他们不是官僚体制中的常设人员,也不由政府支付薪俸。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也只有放在中国传统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才好理解。

一、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自从科举制度确立以来,应试的基本要求就是熟知儒家经典和撰写文章诗赋。因此,读书人将精力全都放在这些科目上了。一旦通过考试,就被授予官职,处理行政事务。这并不是说他们已经具备充任官职的必要知识。恰恰相反,他们对行政管理毫无准备。文学素养与管理职业之间的这一矛盾,老早就被像王安石(1021-1086年)这样的政治家意识到了。用王安石的话来讲就是:

今士之所宜学者,天下国家之用也。今悉使置之不教,而教之以课试之文章,使其耗精疲神,穷日之力以从事于此。及其任之以官也,则又悉使置之,而责之以天下国家之事……今乃移其精神,夺其日力,以朝夕从事于无补之学,及其任之以事,然后卒然责之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宜其才之足以有为者少矣。

在明清时期,由于科举只重视八股文,实务与教育的矛盾就更明显了。在唐朝和宋朝,学生至少还被要求学习律令,学写判词。明清时期,学生不再学习律令,他们唯一关心的就是通行的诗文。


马克斯·韦伯对未受过专门训练的官员如何能够胜任行政管理职责颇感疑惑。他认为,在官员通过文章诗赋的典雅纯正展示了其“领导魅力”(charisma)之后,“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就落在了僚属的肩上”。韦伯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实际上所有的,不论其职位高低,在京师还是在地方,接受的都是相同的教育,参加相同的考试。因此佐贰官员恰恰也面临着同样的实际问题。再者,佐贰官员的作用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历史上也不时发生过变迁。因此,其作用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在这里也不可能深究。不过就佐贰官员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作用倒可以作一些评价。


高层级的官员即省、府级官员,只把精力集中于文牍和对下属官吏的监管上,当然可以把真正管理事务交给州县官。但在州县这一层级上,州县官却不得不对自己辖区内的所有行政事务负直接责任。在这里,教育与实务的差距是最大的。没有其他官吏会被委以比州县官更多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繁琐事务了。显然,州县官面临的“为政生涯知识技能预备”问题,比其他官吏要严峻得多。他只能通过试错,来学习自己职务所需的技能,这是非常耗费时间的。但是,州县官不可能从他的佐贰官员那里得到一点帮助。这一点在清朝时尤为突出。


我们在第一章就已经知道,清朝的州县官,其佐贰官员很少做行政管理工作。所有的事务都压在了州县官本人身上。更深层的原因是,没有一个有才华的人愿意接受州县佐贰官的职位。一则是因其地位低下,一则是由于提升的机会渺茫。因此,也极少有州县官是从州县佐贰官的位置起家的。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的新任州县官都是没有经验的。针对这种情形,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在州县官取得一定经验之前让整个行政机制运作起来。显然必须有一些缓解官员行政经验不足的办法,否则地方行政就会陷于瘫痪。


我们可以推想出的解决这一难题的两种可选择的方法:要么是州县官在就任之前接受专门的培训,这就要求对教育和考试制度进行根本的改变,要么就聘请一位专家作为他的助手。清朝采用的正是第二种方法。

结果,就出现了一个庞大的行政管理专家群体——幕友,一种介乎学者和官僚之间的身份。他们是有知识的人,受过专门的行政事务训练。不是为了当官(至少短期内不是),只是为了充任官员的专业幕僚(参谋)。他们深谙政府管理的技术知识和专门技巧。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候任官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候任官员虽然没有做为政技能的实际准备,但却是以官宦生活为目标的。这样一来,这些行政专家为非行政专家的官僚提供服务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有两段引言足以证明这一点:


揣摩入彀,惟在八股,试律亦且不必兼工,乌论治术?……洎夫弋获以登仕途,则钱谷、刑名一切资之幕友,主人惟坐啸、画诺而已。初任之有司更当慎重其事。蓋箧、簿书既未学于平日,刑名、钱谷岂能谙于临时?全赖将伯助兹鞅掌。

因此一旦获得职位,州县官的第一要务就是找到一个能干,可靠的幕友作他的参谋和助手。有一个实例提到,一个新上任的县官被他的上司告知,他的辖区很难治理。他的前任若不是因为有一个十分能干的幕友,早就因为一次错案而被处以死刑了。因此新上任的县官也应当聘请这个人作自己的幕友。


即使是有经验的、能干的州县官也需要幕友的服务。原因很简单,州县官的职责数不胜数,不论精力多么充沛,也很少有人能全部做到事必躬亲。刘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自己就曾担任幕友多年,以其熟知律例并成功地取消雇佣“门上”而闻名。但他仍然需要幕友的帮助。

根据刘衡在自著的《庸吏庸言》的自序及他的幕友吴寿椿所写的序言中所称,刘衡自己撰写所有上呈公文、告示和判词。即使是这样,他也不能完全取消幕友的服务。

目前所知的唯一没有聘用幕友的人是汪辉祖,但即使是他也曾经有过一个幕友。然而,汪辉祖是个特例,他自己就曾经当过很多年的幕友,而且他精力过人。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州县级政府要招募幕友以直接处理实际行政细务,高一级的地方政府也需要聘请幕友,以便监管州县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倚重幕友,那么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想:地方行政实际上控制在幕友手中。韩振(19世纪初)充分意识到了幕友的重要性,他发现地方政府可以分为两类:“显”和“隐”:

以司道察守令,以督抚察司道,是谓外之显治。……外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幕友也。

韩振的话可能言过其实。尽管如此,这段话却揭示了幕友所发挥的“隐”的作用,而这些作用往往被忽略和低估。

二、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在州县衙门供职的幕友可以分为以下各类:“刑名”,协理司法;“钱谷”,协管税赋;“征比”,具体办理赋税征收;“挂号”,负责登记;“书启”或“书禀”负责通信;“朱墨”或“红黑笔”,掌管红黑两种毛笔眷录;“账房”,管理簿记。

按照谢金銮的分类,在“钱谷”之外,还有“钱粮总”负责征收赋税;在“刑名”之外,谢也提到还有“案总”掌管诉讼。


上述各类幕友中,仅有前五种或前六种是在所有州县衙门里都普遍设置的;其余各类并非必备,设置与否取决于地区规模大小及需要。谢金銮曾指出,在州县官事务负担不重的衙门里,不可能配齐所有各类幕友,因此每一个幕友必须负担两类以上的职责。况且,同一类工作也可能指派两个以上的幕友去做。

在汪辉祖作幕友时所服务的衙门里,就有两个刑名师爷。汪辉祖本人一度是另一幕友的助手。后来,他和另一位幕友负担同样的职责,每人分别负责一个特定区域的事务。据汪记载,他仅仅听说过前五类幕友;行政事务繁重的州县需要十多个幕友,而事务不多的州县则仅聘两三人照看这五个岗位。由于朝廷从未规定聘请幕友的名额,这事儿就完全由州县官自己来定了。因为薪酬相当高,又全由州县官自己支付,所以当然没有州县官会超出实际需要多雇幕友。保持最少幕友员额的倾向似乎一直存在。


幕友总是住在衙门里,其居舍与衙门中其他人员分隔开来。他们可以相互交流,但如果乐意,他们也可以保有完全的隐私。他们没有共同的办公室,各人在自己的屋子里处理他的事务。


指派给幕友的职责也许可以概括为以下各类。


1. 有关讼案的职能这是幕友承担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有关诉讼案件的事务可能是刑名和钱谷两类幕友的任务。一般说来,涉及财产、借贷、商业交易等纠纷的民事诉讼,不管是否发生斗殴,都被委托给钱谷师爷处理;而涉及斗殴、诈欺、婚姻、墓地争议、立嗣等案件及其他涉及亲属间的案件,不管是否牵涉借贷或财产权问题,一般都委由刑名师爷处理。杀人和盗窃案则只能由刑名师爷专理。州县官接受诉状以后,即交给一位幕友交给谁要视案件的性质而定。然后,有关幕友的职责即是阅读诉状并在诉状副本的末尾拟写一个官批。如果这一批词为州县官认可并签名那么就由负责黑笔誊录的幕友将其抄在诉状正本上。最后,又由一位书吏抄录并张贴在布告栏里。为了使批示内容在公布前保密,这份由幕友撰拟的批示经常被密封后经一名长随呈送州县官本人。


这种批词的重要性表现在这一事实中:它决定着是受理还是驳回控诉,亦即决定着是否开始听审,或决定着田产纠纷是否将被调查。王又槐曾指出,许多案件仅通过官批即可解决,无须开庭审判,只要有关幕友一开始就能弄清控诉是否正当,即可如此处理。有专家强调,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的推理能力、有识破诈欺辨察事实真相的丰富经验,并能在陈述中清晰地表达自己观点的幕友,才能拟出一份使原告信服并能有效阻止讼师歪曲事实的好批词。驳回诉状的理由必须是清楚而令人信服的,否则原告会投诉于上一级衙门。

有时,批示不仅仅停留于准予立案,它甚至相当于判决。王又槐曾主张,有些案件,由于案情清楚而无须庭审即可作出判决,有时仅需查明地契或族谱即可了断。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寡妇想为她已故的儿子立嗣,但受到丈夫同族之人的反对,理由是她的儿子没有立嗣子的资格,因为他尚未结婚。县官裁令此事由亲族讨论决定。然而,一拖十八年,仍未达成协议。最后,终于由时任幕友的汪辉祖拟一批词予以解决。在批词里,汪判定:嗣子应依寡妇的意愿指定。在另一个立嗣之争的案例中,一个男子想确定自己为一个已故亲属的继承人,因为该亲属没有儿子,仅有一个已婚的女儿。汪氏在他的批示里判定:死者财产的一部分给死者的女儿,其余留作死者的丧葬费,无须立嗣。开庭日期也由幕友安排。他可能要考虑诸如案情缓急、诉讼参与人往返路程及预计听审此案所需的时间等多种因素来安排。

在开庭前,他要浏览案卷并准备一个案情提要,以便长官了解案件争讼的是什么以及审理的步骤如何。幕友也决定谁必须被传唤到庭。主持庭审并宣布判决的当然是州县官。但是,无论是庭审前还是庭审后,他常都要咨询幕友的意见。因为幕友从不出庭,所以书面证词成为他的主要情报来源。除此之外,州县官通常还会给他一个详细的庭审记录;讯问或调查的详情也会告知他。然后,由幕友提出建议;他也经常指出疑点,这通常会导致再次开庭。幕友不能参加庭审,这当然妨碍了幕友更好地掌握案情。


张廷骧,一位19世纪的幕友,曾指出这阻碍了他直接观察和调查,使得他不可能知悉所有案件细节。此外,证词并不总是可靠的,因为书吏也许会在笔录中故意歪曲篡改。这种困境无法打破,除非有幕友愿意效法汪辉祖那种违反常规的做法:他常常站在公堂屏风的后面,聆听重大案件,即至少涉及徒刑判决的案件的听审。一旦感到词证可疑,他就要求长官再予讯问;并劝长官耐心,不要使用刑讯。有时,一个案件听讯多达八九次。下面的案例说明了幕友的作用如何重要:


一个叫盛大的男子,被怀疑为盗贼,与另外七个人一起被抓获。他们都供认了,一条据说是被盗走的被褥也查出来了,失主也声称是他的。然而汪辉祖仍根据八个人所做的完全相同的招供觉得该案可疑。次日,再次开庭,县官将此八人一一分别讯问。这一次,招供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有七个人否认他们曾犯有罪行。于是,汪将这条据说是被盗的被子与别的被子混在一起,要求失主辨认,失主却没有认出来。就这一疑点再次讯问,八个人全部否认他们参与过盗窃。最后查明,盛大是一个逃军,他认为自己难逃一死,就信口自诬。这八个人全部无罪释放。


幕友经常作出一些重要的决定。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所有的判决必须依据法律或成例作出,而这些法律或成例是大多数州县官不熟悉的。如果州县官不听取这些法律专家的建议,他们也许会发现自己可能因判错案而官位难保。更严重的案件,如涉及徒刑、流刑、死刑的案件,必须呈报上级长官并得到他们的批准。这时,制作上呈的详细案情报告就是幕友的职责。

在一般情况下,“招供”由被告画押以后,所有该案相关材料都被送到某位幕友案头。然后,他要准备一个包括以下内容的报告:诉人或地保的原始控告;州县庭审的记录;证人、嫌疑人、犯人的证词供词;关于判决的建议,用“看语”(字面意思即判决参考建议”)的形式表达。之所以被称为“看语”,是因为州县官假定自己不能作出判决,因而仅仅就他所看到的案情适用哪些律例提出建议并呈请批准。


呈送上司的报告通常是一个详细报告(详文),但有时也包括一个简要报告(禀)。“禀”也许先于“详文”呈送,或随“详文”一起呈送,或作为“详文”的替代,或在“详文”被驳回以后再呈送。“禀”既用于重大案件,也适用于有疑难点需要详加说明的情形。准备一个呈报,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幕友都必须能够清晰地描述案件轮廓,包括所有通过调查讯问获得的基本事实之描述。他必须做到在基本事实、词证、判决意见之间没有矛盾。最重要的是,判决意见必须是令人信服并引据法律的,这才能保证不被上司责难和驳回。在一个建议性判决(看语)被上司驳回之后,回答所有被上司质疑之点以便结案又是幕友的任务。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指出,批评、驳回或接受呈报的人,实际上都是上司的幕友。这是很自然的,因为地方官无论官位高低,都依赖这些法律专家来履行其司法职责。


2. 有关税收的职能一位州县官到任时,帮他接收前任州县官留下的账目和政府资金,是钱谷师爷的职责。

钱谷师爷有责任全面审查《赋役全书》以及其他赋税簿册、税单的票根、解送官银的回执(批回)、现金收据(领状)以及向新任州县官移交衙门资金的簿册,旨在查明一个特定地方赋税的应征收数额、实收数额、花户欠缴数额、已解送上司的数额以及库存的数额。他还需查明前任官员或其他衙门职员挪用的款项。显然,这种验查审计在交接过程中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政府资金,还关系到州县官的责任。如果州县官在接受衙门资金账目移交过程中稍有疏忽,他就要对前任留下的任何经费挪用或不合法开支负责任。


在征税开始前,钱谷师爷要浏览《赋役全书》和其他官方册籍,以弄清该州县所应征收的各类赋税的总额。然后,在他的监督和检查下,户房书吏(户书)为每户、甲(十户)、里或图(一百一十户)准备赋税征收登记册(实征册),该册通常准备一式两份,交给钱谷师爷。一份由钱谷师爷保存,一份在征税期间交还该户书,以便将从花户收来的赋税数额登记在各自名下。这些数据,稍后将转登入钱谷师爷保存的那份册籍中。钱谷师爷最重要的职责是审查花户已缴税额和尚欠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未完税者,将被传唤加以比责(逼问和拷打)——这种惯常做法在收税中是必需的。由于这种审查是一项乏味的工作,征比师爷常常被指派协助钱谷师爷。


我们已经提到过,作为审查赋税缴纳情况和实施比责依据的“征比册”,是由书吏准备的;但是,审阅这些征比册、比照、销照或其他记录,从这些册籍记录中摘出逾期未完税的花户,以及在他们完税后删除欠税记录(一种叫作“内摘内销”的程序)的,却是幕友。被摘出的花户名被盖上“首选”“次选”或“三选”字印加以识别。幕友被授权发出竹签传讯和鞭笞图差或里差(被派下乡催交赋税的衙役)以及故意拖欠赋税的花户。


常见的做法是先惩罚衙役;在鞭笞衙役后再传讯花户——如果他仍未完税的话。许多官员和幕友认为,在上述过程中钱谷师爷所行使的权力,只能仅仅委托给幕友。如果书吏拥有这项权力,极可能拖延、侵吞,无恶不作。书吏常常设法通过以下方式帮助花户逃税:或谎报花户已经完税,或在征比册上划掉或覆盖花户姓名,或在比责(讯逼)时故意不喊花户的名字。书吏还有专门刁难小花户而庇护大花户的倾向。即使如此,有些幕友在编列花户名册时还会遇到麻烦。书吏常常故意拖延至征税开始或期限过半时,才把花户册籍交给幕友,使幕友根本来不及仔细审核这些册籍。况且,对书吏的有效监管,还依赖于幕友的能力。


陈宏谋曾指出,因为没有足够的幕友监督税收;而且幕友要么没有经验,要么认为监督税收太乏味,所以他们常常只是粗略浏览一下税册,并叫书吏开列出需要比责的欠税花户名单。这就给书吏留下了删除某些花户名字或改变花户应纳税额的绝佳良机。如果州县官目光短浅,坚持用最低薪金雇用那些没有经验、无力洞察书吏舞弊伎俩的幕友,上述情形就变得更加严重。幕友也监管税票的发放。


在税票盖印并交给每个“柜书”之前,钱谷师爷要清点每一本税单的页数,以防书吏获得重号的税票。一本百页的税票用完后,只有将全部票根交还幕友,才能获得一本新税票。柜书每日要向幕友汇报已征得的税额,每夜将手头的现银、收据票根交给幕友,幕友要核对二者是否相符。幕友还需保存一份每日各银柜存放现银总数的记录。此外,钱谷师爷也负责审查并保存一份政府征收的其他各类捐税的记录。最后,政府资金的开支和解送情况,也在钱谷师爷的监管之下。他要审查《赋役全书》以明了合法支出项目、数额,以及须向各类上级衙门解送的必要经费。他也必须明了应向上司解送的各类经费中,哪些必须优先解送。他要审查所有的现金收据和送达回执,并保存一份关于所有被开支、解送的资金的完整记录。


3. 有关账务的职能“账房”(管账的师爷)也履行着出纳员的职能,他与钱谷师爷不同:钱谷师爷只负责审计但不接触现金的实际收支;账房需要筹划各种各样的收支,诸如给各类上司准备寿礼、新年贺礼以及其他节庆礼品,付给上级官衙门丁的门包费用,以及接待到访官员的各类花销等。由于账房掌管资金,这个职位通常被委派给州县官的亲信。有时,这个职位由州县官的亲戚占据,但这被一些官员视为不妥。


4. 有关登记的职能“挂号”(管登记的师爷)负责所有文牍、告示和捕票的收发登记。通过在文书登记时大致瞄一眼,他就可以知道每件文书与什么事相关;并确定按事情的轻重缓急,是否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亦即在书吏、衙役那里有没有拖延。由于这个缘故,《钦颁州县事宜》强调,被许多官员常常认为无关紧要的登记挂号,实际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根据汪辉祖的经验,登记程序对于没有及时完成职责的刑名、钱谷师爷起到了激励督促作用。


5. 草拟文书的职能根据文件的性质不同,各类文书由刑名和钱谷共同起草。通常,由书吏拟出草稿,由幕友审查修正。但由于书吏草拟文书的能力有限,他们单独起草的文书可能不被上司接受。一个能干的幕友,常常首先为书吏列出文书的要点。在需要丰富经验和更多技巧的复杂情况下,幕友常亲自草拟文书。“红黑笔”的职责是用黑笔抄录谕令及由刑名或钱谷草拟的文书,用红笔写官府告示、票状和其他文书上的关键字,以及在该文书的重点位置上做红色标记(标判)。


6. 有关通信的职能“书启”(书禀)草拟信件并交州县官审阅。被认可的草稿由幕友或书启助手抄写。


7. 有关考试的职能州县官也负责对准备参加由学政主持的正式初级科举考试(院试)的士子进行初试(童试)。而他的那些富有文学素养的幕友,则正好帮助他阅卷。


总之,幕友组成了一个智囊团,帮助州县官操作政府机器。他们为法律、财经和其他行政事务提供技术性咨询。他们负责某些高级行政日常事务。事实上,地方行政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司法和税收——都在幕友的操作之下,而这些又都与上级官员考核州县官政绩(考成)密切相关。


当然,幕友的作用与影响,取决于他服务的州县官的经验和能力。一个缺乏经验和能力的州县官,可能更依赖幕友。因此,初出茅庐者以及通过捐纳得官者,常常不得不将所有的行政事务留给其幕友处理。反之,老练能干的州县官,则更倾向于自己在行政事务中有更积极的作为。


汪辉祖曾有三十四年做幕友的经验,他认为官员不能完全依赖幕友,而应该亲自处理公务。他认为,一个不熟悉行政事务的州县官,无法判断其幕友是否胜任其职。而且,实际行政事务,也常常需要官员在尚无幕友参谋时能当机立断。黄六鸿建议,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官员应当参与所有大大小小的事务。有些能干的官员,情愿尽可能亲自撰写处理案件的法律文书。虽然,人们通常认为一个官员应当在所有公事上咨询幕友意见,且在幕友建议合理时不应固执己见拒不接受;但是,仍有许多能干有为的州县官坚持:官员应当做最终的决断,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威并防止权力被人滥用。

许多州县官也建议,一个官员应当在重视证据的基础上审断所有案件,不能过分受幕友准备的文件左右。当官员与幕友有不同意见时,前者应有他自己的判断。然而,也有幕友坚持:自己的文书不得被修改变更,应该根据他们的建议对案件做决断。他们宁可辞职,也决不妥协。


除了作为行政事务的专家,幕友还有另一项重要职能:他们监管书吏、衙役和长随。


张廷骧建议,一个幕友应该查明门丁、书吏或长随是否有贪污侵占行为或企图蒙骗长官的行为。他相信,虽然幕友身处内衙,但还是可以通过审查文书档案而侦知何事正在发生。


汪辉祖也强调了幕友监管书吏的职能:

衙门必有六房书吏,刑名掌在刑书,钱谷掌在户书,非无谙习之人,而惟幕友是倚者。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谚云:清官难逃滑吏手。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惟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

为防止书吏篡改呈交衙门查验的地契或契约,汪辉祖采取的一种做法是:在文书关键字的背面加盖印章。在一项差务中,如果已经指派了一个衙役,他也不允许书吏额外增派衙役。他还建议,幕友应注意嫌犯或证人有没有被衙役强迫扣留。这类监管,因涉及衙门中书吏、衙役和长随的切身利益,通常会导致他们与幕友发生冲突。例如,有个幕友成功地阻止了某书吏诬陷他人赌博以图敲诈钱财的勾当,于是那名书吏与门丁密谋勾结,向县官诬告幕友从“赌徒”那里收受了贿赂。

三、地位和招募

幕友主要从有文化的人中招募。有些幕友以前曾当过书吏,精通行政管理事务。有些则可能是因错判案件被黜的前任官员。还有许多幕友是落第的书生,但绝大部分幕友都是秀才。由于秀才尚不够资格担任官职,他们就不得不在准备更高一级考试期间,通过谋差事获得一些生活来源和应试经费。他们或者当老师(私塾先生),或者当幕友,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有些当了老师的,还会放弃教书转作幕友,因为当幕友的收入更高一些。许多幕友都将这一职务当作是一个临时性的职务,一旦考中举人,他们就会辞职。因此他们都会定期告假去参加科考。如果他们没有及第,就会回到原来的职位,或者在另一个衙门充任相同的幕友职位。考中举人的,就有资格担任官职。但是有一些已经中举的幕友仍然留任幕友一职,这可能是因为没有官职空缺,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在通过最高一级科举考试之前不愿意开始自己的官宦生涯。


汪辉祖在中举后又做了七年的幕友,在此期间,他先后参加了四次会试。获得第三级学位的,也就是中进士的人,很少会愿意再做地方官的幕友——除非出于个人原因。因为这时,他处于进入官僚阶层的得天独厚的位置,可以被委派为州县官了。当然,许多人将幕友作为终身职业,是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更高一级的科举考试。


幕友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一部分原因是幕友职位本身的声望,另一部分原因是他们的学者身份。学者,相对于普通百姓地位更高。因为他所受教育,使他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这在社会观念中是很受敬重的。而一个获取功名的人,则更受人尊崇,因为他是潜在的官僚阶层候补人选,而且在法律上也享有一系列优待。因幕友可能已经持有或低或高的功名,于是其社会地位也依其功名高低而不同便可想而知了。


幕友不属于政府官员。尽管如此,在观念上他们还是与官员处于同等地位。“幕友”“幕宾”这个词语本身也显示出他们是主人——州县官的“朋友”或“客人”。聘请幕友的信函,要写在一整张红帖上,函中称幕友为“老夫子”(这是对老师的一种习惯尊称);且只能称幕友的“字”,不能直呼其名。州县官自称为“教弟”(教导下的小兄弟)。幕友则称州县官为“东翁”或“老东”;在正式场合的书面文字中,自称为“晚生”,非正式场合则自称“兄弟”。州县官对待幕友优礼有加。他们的膳食精美,在新年和其他节日,州县官会登门拜访,并设宴款待幕友。在酒宴上,如果没有外人,幕友就会坐在表示荣耀的位置上。


刑名师爷由于地位高于其他幕友,往往会坐首席——除了聘有塾师的情形外。钱谷师爷紧挨着刑名师爷落座,幕友认为州县官对自己缺乏尊重是不可容忍的,而且也是辞职的理由。


幕友的自尊一般反映在“不合则去”的观念中。他们往往因为与州县官的意见无法调和,或者州县官对他们缺乏信任而辞职。汪辉祖曾经因为某个县官没有采纳他的意见而辞职;直到该县官派一个亲属向他道歉,并请他回去时他才回去。由此可见,在衙门的所有助手中,只有幕友享有较高的地位,并被州县官平等对待。与此相对应,书吏、衙役和长随都被州县官轻视,将其视为下人。


我们曾强调过幕友是行政专家这一点。这意味着一个人要想胜任幕友,除了接受关于经典和文学的一般教育外,还要接受专门的培训。通常要拜一名职业幕友为师。职业训练的最重要部分在律例和税务。成为一名法律专家,对法律和案件审理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另一个基本要求是有撰写清晰恰当的公文的能力。最后,除了专业的技能外,个人需具备诚实正直的品质也是被反复强调的。


由于刑名和钱谷关系着地方行政职能的最关键部分,一个即将被正式任命的官员,往往会在候任期间或到任前积极寻找称职的人选。推荐幕友的人往往是官员的亲属、朋友或同僚。有一项法律禁止上级官员向下属推荐幕友。然而一个下级官员往往发现很难拒绝这种推荐。汪辉祖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接受这个幕友,善待他,但不要委以任何重要的职位。上级官员的幕友也喜欢向新上任的州县官推荐自己的学生、朋友担任幕友。有些州县官也乐意接受这一推荐,希望通过这个途径与上级衙门建立密切联系,以防上呈公文被拒收。有的州县官则往往只是简单地留用其前任的幕友。地位不太重要的幕友如挂号和书禀,常常由州县官的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推荐。


州县官与应征幕友者之间通常会有一个非正式的面试。黄六鸿曾要求应征者草拟一封书信或一份官府告示来进行测试。如果应征者经测试合格,一份正式的聘函——信中提到脩金标准——就会交给他。因为聘用一位幕友就是为了得到一个专业的管理技术助手,所以聘用的首要原则是他的业绩记录——州县官最关心的是幕友能否胜任他的职责。与预期不同的是,在这里裙带关系影响并不突出。尽管州县官的家庭成员和亲戚随之来衙门任职并获得特殊优待是通常的做法,但州县官却更倾向于不聘用亲属作为幕友,因为他们不是专家。


汪辉祖指出,仅监管粮仓和库房的职位可以任用亲属,其他所有行政管理事务都应由幕友处理。有例子表明,亲属往往被指派担任技术要求很低的职务,如管号、账房、书启等。但即使是这些职务也不能提倡由亲属担任。正如汪辉祖所指出的,被聘用的亲属常常会利用自己与官员的关系卷人贪污之中,而州县官也很难去惩治他们。对于跟官员没有亲缘关系的幕友,采取解雇或惩罚措施就容易得多,无须考虑个人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汪辉祖建议,州县官对此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周济自己的亲属,但不委以任何公务。这显然是一种妥协,既考虑了私人关系——或者用社会学的术语讲是“亲亲意识”(particularism),又不让他们妨碍能力业绩标准的应用。


显然,州县官都认识到,他们不能因聘用不称职幕友作自己的参谋而冒丢官位之风险。由于幕友是官员自己聘用并支付脩金的,朝廷一般不干预聘用幕友的事。律例只要求官员向吏部上报其幕友的姓名和履历。1723年推行的一项规定,禁止官员在任职地聘用当地人作幕友。由1772年的一道上谕宣布的另一个相似的规定,也命令幕友不得在其原籍地五百里以内的邻近省份受聘。也有规定禁止聘请家在该省该地的人为幕友。不过,没有一个禁止聘用本地幕友的规定真正被执行过。


汪辉祖是绍兴府人——当地以出师爷(幕友)而享有盛名,当他于1773年准备根据1772年的规定辞职时,浙江巡抚下令说府或州县可以请求暂时留用本地幕友,只要他们的服务是必需的。汪辉祖就在海宁衙门留任了一年多,直到该县官被免职。

1776年的一道上谕说,皇帝早就认为不应聘当地人或邻地人当幕友,并相应地要求各省有司每年上交关于幕友聘用的报告。不过,这道上谕也透露,这类报告从没有人上交过。皇帝因而认为,每年上交报告可能难以办到,于是下令不必继续执行该命令。尽管这道上谕并未提及废除1772年的规定,但它的效力实际上等于宣布废止旧有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从1775年到1785年,新规定颁布后的十三年间,汪辉祖一直在其原籍省份浙江担任幕友一职。据调查报告说,在广东大约有一半幕友是本省的居民。

四、服务期限

幕友的聘用,通常基于一个没有期限条款的私人契约。只要对幕友的工作不满意,州县官有随时解除契约的自由。幕友如果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者犯了错误影响官员的前程,那么就应引咎辞职。幕友若对聘用条件不满意,也有辞职的自由。


另一方面,只要州县官对他的工作满意,也可以一直把他留在衙门里。一个幕友在同一官员手下当差超过十年的例子屡见不鲜。官员只要一直在某地任职,他就会一直任用同一幕友的情形并不鲜见。他甚至会在迁任新职时,携幕友一同赴任。


1723年的一项法令规定,总督或巡抚可以推荐自己的幕友就任官职。根据1736年的规定,在较低衙门当差的幕友,从按察使、布政使衙门直到州县官衙门的幕友,连续工作达六年的,也有资格得到这一推荐。不过,享有这一权利的,仅限于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被地方官吏推荐给总督、巡抚的幕友,需要接受督抚的考试。试卷会送到吏部审核。通过考试的幕友将会得到一个功名;或者若已取得功名的,将获得优先任职的资格。对于年事已高,不适合任职的,也会得到佩戴适当衔级顶戴的荣誉。如果被推荐的幕友经考试证明文笔很差,不通法律,或者在获委任后发现犯有贪污罪并被免职,那么推荐他的地方官要负连带责任,并受到降级处分。不过,幕友通过这类推荐途径晋身官场的机会很小。


兵部侍郎吴应棻在1736年就指出,尽管偶尔有些幕友被总督或巡抚依雍正皇帝的上谕推荐上来,但这种做法并未被广泛采用,后来就渐渐销声匿迹。因此,绝大多数幕友就只好一直以作幕为生,除非他能够通过科举出仕或者捐纳一个顶戴。

五、经济待遇

慕友的薪酬、食宿都由州县官提供。薪酬的高低,取决于幕友的能力,所担负职责以及州县官的收入。

在1750年代,书禀和挂号两职的每年薪酬,从四五十两到100两银子不等。刑名幕友或钱谷幕友的薪酬,是前两者的二到五倍不等。刑名幕友的薪酬是最高的,因为他的知识更具有技术性,需要更长时间的培训。因此,在1750年代,一名刑名幕友的年收入可以达到260两白银,而一名钱谷幕友的年收入约为220两白银。


在清朝末期,幕友的收入有相当大幅度的提高。汪辉祖曾提到,幕友的薪酬,在1760年代以后渐渐提高,在1780年代已升至每年800两白银。在19世纪,幕友的收入又有大幅提高。1800年,御史张鹏展奏报,在广东番禺、南海两县的幕友年收入,从1500两到1900两不等。又据杨象济(1825-1878年)的资料,一名刑名或钱谷幕友的年收入高达2000两,几乎与州县官的年俸相当。有些州县官建议官员在聘用幕友时不要吝啬自己的银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得到一位有能力者的尽心服务。

只要将幕友的薪酬与衙役、长随的常规薪酬(不计陋规)对比一下,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幕友是州县官衙门中唯一得到足以养家糊口薪酬的助手群体;也是唯一不能分享陋规收入的群体。陋规是衙门其他雇员的主要收入来源。


根据汪辉祖提供的资料,即使是一名书禀或挂号其实际收入也足以维持一个八口之家。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一般可以有所积蓄。陈必宁指出,幕友的经济状况,往往比州县官好得多。因为州县官常常被迫出钱赞助省、府衙门的日常经费(行政费用),还常常要自掏腰包填补自己衙门的资金亏空。因此,当许多官员遭受亏损之时,幕友却仍能增加积蓄。汪辉祖就是一一个典型例子。在任幕友三十四年以后(其中二十六年任刑名幕友),他攒够了可以购买七十亩农田的积蓄。他承认,在出任州县官四年之后,仍没有能力买更多的田产(尽管他在县城买了房屋,但其价格很可能低于七十亩田之价)。而且,汪辉祖是一个正直的人,在任幕友之前,曾向其母发誓不接受任何来路不正的钱。显然,一个不正直的幕友可能会得到更高的收入。

有个在巡抚衙门任职的幕友,曾被御史指控聚敛了超过十万两白银的钱财。

六、监管控制

常常有幕友被指控与本省区其他衙门的幕友拉帮结派以确立自己的地位,抬高自己的声望,扩大自己的影响(来自外省的幕友,以及与本地幕友群体没有往来的幕友,将会遭到敌视,并很难维持自己的职位)。某御史曾提到在广东的一个事例:广东巡抚的一个幕友,安排其亲属和弟子在其他府、县担任幕友。许多幕友,都与上级衙门的幕友有私人关系。


上文曾提到过,有些在州县衙门当差的幕友,就是由其在上级衙门作幕的老师、朋友推荐的;这些人往往结党营私。下级衙门的幕友,常常利用这种联系应付州县官。某御史奏报,有个与上级衙门有勾结的幕友十分骄横,假如州县官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他就会制造州县官与上级官员之间的不和;或者与上级衙门的幕友合作,使州县官上呈的任何案件都被驳回。尽管绝大多数幕友都会被视为君子而受到尊敬,但他们中有些人却不配此名,常涉嫌受贿或贪污。有些幕友与门上或衙门中其他人相互勾结共同贪污。也有幕友与州县官狼狈为奸,在解送官银和向新任州县官移交资金时,制造假账。为了孤立幕友,皇帝时常发布上谕,命令地方官吏不要让其幕友出入衙门过于自由,以防他们相互串通及与外界勾结。


有些能干的地方官,也尽力防止幕友与衙门中其他人相互联络。为了预防勾结舞弊,禁止门上、书吏及州县官的僚属官员拜访幕友。谨慎的幕友为了避嫌,会将来访人和自己想拜访的人,拟一个名单给州县官。张廷骧提及,为了避免嫌疑,他从不与当地任何士绅来往。


由于幕友处于州县官直接监管之下,因此根据法律,一旦幕友与衙门外的人联络,合谋舞弊,州县官要对此负责。同时,法律还将州县官幕友加以监管的责任加在省布政使和按察使身上。假如未能及时发觉幕友任何滥用职权或不法行为,且该恶行使得州县官被督抚弹劾,那么布、按两官员将受到降一到三级的处罚。在这种幕友舞弊的情况下,巡抚或总督若未弹劾州县官,也会受到降一级的处罚。


还有一点也许值得注意:尽管幕友在地方行政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并不为错判或恶政承担责任。首先因为他们并未正式被朝廷雇用;况且他们主要是以参谋者的身份出现,最终作出决定的都是州县官。因此,州县官要独自为行政的结果负责。只有一种情形幕友要与州县官负连带责任,即州县官在幕友怂恿下进行贪赃枉法勾当而受到处罚时。幕友还会因怂恿州县官从事不法勾当(且该事已经导致州县官受刑罚)而受到处罚,量刑的轻重根据州县官所受刑罚的轻重而定——可能相同,也可能加重一等处罚。


在清代中国的普遍情形下,衙门培训和雇用一个行政管理专家群体,确实具有实际的意义——这使得缺乏经验的州县官能够在某种限度内,或多或少还算有效地操作着政府运行。显然,尽管事实上幕友会根据客观法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却仍然受个人因素的制约。


由于“幕友体制”(mu-yu system)强调州县官和幕友间的个人私谊,幕友更注重的往往是他们的东家(州县官)的考成及前程,而不是行政管理本身。其结果是,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按照朝廷规章和先例办事,使州县官不至于遭到惩处。清政府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种私人情谊,但仍坚持将幕友定位为州县官的私人助手而不是政府职员。因此,幕友既不受约束衙门其他职员的那些纪律的约束,也不会得到官职提升的报偿。由于荐任幕友为官的方案没有实施,使得幕友出仕无门,清政府就失去了从有经验的行政专家中选拔官员的机会。因此,在整个清代,行政专家和官员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群体,没有融合的可能。


—End—


本文编选自《清代地方政府》,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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