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婢女归宿,有人做了少爷的通房丫头,有人却成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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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婢女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女性群体。在十六至十八世纪,他们的社会地位更是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她们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都是这个时代中比较特殊的,并且又具有代表性,来反映当时社会的发展。

从女性史的角度来看,婢女阶层的发展对于明清时期民间妇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从社会史方面来看,婢女群体的发展也能极大程度的反映当时明清时期的“贱民”生存发展状况。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女性生存空间

十六世纪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商品经济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虽然儒家倡导女性在家内的主张在此时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部分女性游离于家庭之外仍是不争的事实。

十六世纪,由于人口大幅度增长、小家庭增多、男性成员流动的加剧以及家庭抗风险能力降低,都使女性外流现象变得更为普遍。

农业产品的商品化普遍加强,使得遍及全国的商业贸易极其活跃,由此也带来了人口快速流动以及高度商业化都市的形成。不仅如此,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商品化、激烈竞争都必然影响到社会阶层间的变动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在明朝初期,明太祖就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限制人们的一些活动,意在加强社会稳定,让人们牢记尊卑秩序。

由于政策规范,再加之明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使当时的社会风气呈现出四民守业、等级有序的特征。

一直到十六世纪这种局面才开始慢慢转变。

但是十六世纪商品经济的活跃,的确为女性提供了许多谋生的机会,令女性进入社会公共经济领域成为可能。

如广东高雷一带,当地的妇女就多有参加小型的商业贸易。有的女性还在固定的商铺内销售杂货。冯梦龙的《情史》中也曾经描写过两个青年男子钟情于卖货女孩。

而在在香火缭绕的山东泰山则充斥了许多以那些进山拜佛的香客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女性商业者。

此外也有一些妇女奔走于市井巷陌之中从事小型商业活动,比如以买卖小商品为主的一些女性或者是一些媒婆,这些人的身影极为常见。

除小商业经营以外,女性的谋生手段还有以声色娱人的性服务行业。明末清初人张岱在游历泰山时所见便证明了性服务行业的普及。

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男性经商者的长期离家,为娼妓业的普遍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虽然商品经济确实促使一部分女性由家内活动走向市场,从事商品买卖或包括娼妓业在内的服务业,但对其程度要客观估量。并且女性从事商业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城镇。

但中国古代为农业社会,农村集中了庞大的人口,因而女性人口数量的重心还是在农村。

二、时代下的婢女,压迫是主旋律

而当自由女子进入他人家庭成为婢女以后便开始了一段特殊的生命历程。

在那里,她们或服务,或提供娱乐,或取悦于人而获得“生”的可能。对婢女,国家通过强权力量如法律等手段彰显她们的“贱民”社会地位,规范与其社会地位相匹配的生活内容。

婢女所依托的主家也通过各种规范来约束婢女的行为,使其安于社会所赋予的卑微社会地位,并心甘情愿地服从、效力于主家所有成员。

在国家公法和私人家规的预设规范下,婢女的日常生活给人的印象是绝对地服从家主,随时听从家主的吩咐,按照家主的意图办事。如果办事不利,出现偏差,就会遭到家主的惩罚,轻则被骂,重则被打。

有时甚至会会挨饿受冻,遭遇男家主的性侵犯以及女家主在嫉妒心理支配下的报复行为,可以说处境十分悲惨。

然而,虽然这种悲惨的生活是婢女生活的常态,但单一性的服从与受压迫并不是婢女生活的全部内容。

因为婢女群体散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各类家庭环境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恪守着不同的职责,这使她们的生活内容呈现出多样化。

在服从家主之余,一部分婢女也会依仗家主的宠信颐指气使,娇柔作态,甚至施暴他人。而在被压迫的大环境下,主婢之间除了水火不容和视为仇雠的隔阂,也有相处得亲密友善的现象。

因此,影响婢女生存境遇因素的多重性决定了其日常生活内容的复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婢女生活图景的无章可循。“贱”的社会地位是婢女生活内容的主基调,婢女生活正是围绕这个基调展开的。

三、婢女的社会地位属于贱民阶层

在明清时期的国家法律文本中,“贱民”社会地位的婢女生活包含两层内容:一是与良民,就是普通百姓之间的关系,属于广阔的社会领域;二是婢女与主家之间的关系,属于个体家庭领域。

在社会领域上,明清法律支持良贱有别,良高于贱的原则。并从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的精神出发,以“别贵贱、正名分”为目的,围绕婢女的贱民社会地位制定了各种法律规范。

在主家与婢女的个人领域上,国家法律支持家主的绝对权威。

婢女不能欺辱主家及其亲属,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惩罚。如果婢女辱骂家长,按律当处以绞刑。若辱骂家长的亲属也要给予惩罚,并且法律对仆人殴打家长及亲属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

虽然如此,婢女还是拥有一些基本权利。其一,这些婢女拥有一定的赎身权。

因为当时有许多良婢女多属于非法由良入贱情况,所以当她们的亲属来赎人的时候大多都会被允许。

其二,保护婢女的生命权。明清两代统治者都着意纠正以往滥杀仆人的做法,如果家主滥杀女婢可能是会受到惩罚的。

当然,保护婢女生命权的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落实还是以不干扰主婢间尊卑关系为前提的。

三、婚姻之婢女,人生的归宿

由于婢女的婚姻要与其卑微的社会社会地位、地位相匹配,即其婚姻家庭的组成需要在当时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所以,婢女的婚姻状况经常呈现出固定的形式。

婢女通常的婚姻形式大概有三种,为家主妾,也就是通房丫头,或者嫁卖他人为妾以及为别人的妻子,并且婢女被家主收房或嫁卖他人为妾的这种关系并不算正式,也可以是这是一种特殊的形式。

在讲究等级差别的古代社会中,婢女嫁卖他人,作有社会地位男子的妾也是一种极为寻常的婚姻模式,几乎成为婢女婚姻构建上的传统习惯和重要现象。

并且婢女为妾现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婢妾虽然属于古代一夫一妻辅以多妾政策在当时的沉积,但同时它也掺杂着十六至十八世纪明清社会的文化观念、经济因素等方面的考虑。

从当时文化观念因素来看,继香火、广子嗣成为当时的男子纳婢为妾的最佳借口。

虽然当时流行早婚,男子十七、八岁,女子十六、七岁就已结婚。但早婚未必就带来早育。因为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双方都各自担负繁重的生活责任,并且有不同方向的行为轨迹。

男子在十七、八岁的年龄段正是其致力求取功名的最佳黄金时期,故有的男子常常于婚后便离家别居去清净苦读挣功名。有的读书人之间的游学与交往活动也占去了夫妻许多共处时间。

倘若日后丈夫取得功名并在外地任职后,夫妻之间经年未谋一面也属正常。与此同时,妻子在夫家全身心地替丈夫侍奉公婆,为避免丈夫分心而努力经营管理着家业。

丈夫的离家外出与妻子的侧重操持家政都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妻子的“继宗庙、蕃后息”职责的正常实现。于是,有的妻子便在注重侍奉公婆、操持家政之余,主动地为丈夫奉上婢妾以代替自己。

收婢为妾所需的低廉费用无疑令婢女成为诸多候选女性群体中最为主家中意的群体。

如果主家重视,那么收婢为妾的形式也许会稍显正式些,会走一些包括通告婢女母家、赏银和置办简单穿戴等等系列程序。但实际上更多的婢女则连上述那点微薄礼遇都得不到。

而婢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介于婢与妾之间。婢女在主家只是个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则可勉强算是半个主子。换句话说,婢妾要比经过三媒六聘娶来的妾之地位低一个等级,比婢女高半个等级。

所以说婢妾的社会地位不能和正式的妾相比,她虽在家庭中已上升为群婢之首,诸妾之后,但仍未摆脱其婢女的社会地位特征。

结语

从整体来看,十六到十八世纪婢女的地位相对前朝而言地位并没有什么改变,仍旧处于家庭中的底层地位,并且带有一丝奴隶制残余气息。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出现及急剧增长,婢女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劳动力,她们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度不断加强。

站在现在的角度来看,当时的这种婢女政策是极其不人道的,其剥夺了女性最基本的自由权,但是在当时的社会中,是符合历史发展的。

参考文献:

《明史》

《明会要》

《万历野获编》

《中国方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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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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