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史:“南特赦令”对于法兰西社会各个层面的积极意义

南特赦令对于结束宗教战争的积极意义,一直为国内学者肯定,不过尚有一些问题值得说明讨论——如它是否是法国第一部宗教宽容敦令?它形成国中国的弊端以及最终被废除是否说明它只是为缓和宗教矛盾的缓兵之计?如何立足时代背景挖掘其深层意义?在宗教宽容概念普遍不被按受的宗教战争环境下,这一赦令的签署登记实属不易且意义深远。

推进宗教宽容的思想

首先,从国家层面持续推进宗教宽容的指导思想。宽容一词在16世纪的欧洲意指“忍受”,还不具有现代涵义,“最初主要指教会对异己信仰的容忍”,“宗教方面的宽容令代表着一种对于罪恶的忍受”。

内战期间,统治者中一些有识之士如政治派等看重国家利益,并因此主张宗教容忍。三十多年的宗教战争表明,这种容忍难以通过民众层面自发实现,新教徒及其信仰在天主教世界看来就是违背常理的,新教徒也长期不被视为“法兰西人”,针对新教徒的暴力行为亦被视为合理神圣,不同意容忍的天主教徒还组织了天主教同盟,阻碍和解统一进程。

因此当时只能通过国家层面推进这种容忍,以效忠于国王为新标准来统一两派教徒,“以政治解决宗教问题”推行宗教宽容由此成为时代赋予王权的一项新使命。

自宗教内战起,法兰西王室先后颁布过约10项宽容令,主要有1563年品布瓦斯赦令、1576年博略令1年芒特令等。尽管赦令给予有限宽容,在礼拜地、安全地等方面有多种限制,但强调两派和解共存的指导思想逐渐形成发展,上述赦令均要求两教派臣民停止互相攻击报复,要求他们和平相处,服从国王。

法国学者格雷戈里·尚波对此研究指出:“这些和平敕令均是政治性协议,旨在首先中止天主教徒与新教徒间的敌意,然后组织国内和平,有时可能会施以强力”,亨利四世曾参与普瓦捷赦令及内拉克条约签署在指导思想、具体内容与谈判等方面积累不少经验,以上两项赦令也是通向南特赦令的两个重要步骤。

促进王权的进一步发展

可以说,随着南特赦令的签署登记,亨利四世延续推进了从国家层面持续推进宗教宽容的指导思想,初步实现时代赋予王权的新使命其次,颁布既得益于王权,也促进王权发展。

南特赦令的签署登记已反映出两派臣民对王权逐渐信任的趋势,经过漫长内乱之后,曾一度质疑王权威严的两派教徒最终在国王努力下达成和解。南特赦令的登记很大程度稳定了新教民心,防止新教愤懑派作出实质性分裂活动,登记一事也让天主教一方看到国王维护和平统一的坚强决心与能力,对其产生威慑作用。

同时如前所述,南特赦令预示若国王为首中央政府权威的提升,这一领导核心是日后臣民和平共处的保障与依靠,教令中涉及公职人员宣誓问题,指出不必作其他宣誓,只需说“履行本职以便尽力忠诚地为国王服务,且维护赦令”,之前赦令如王弟和平条约、普瓦捷赦令等也曾提及宣暂问题,强调尽职尽责,维护令等,但未明确指出“忠诚地为国王服务”这一点。

此外,敕令专门提及上帝意志,指出南特赦令旨在维护王国和平,符合上帝意愿。法国学者阿莱特·茹阿纳认为该赦令“确立了对君主神圣化的进程”,“亨利四世感激天主赐予他的特殊恩典”,“他成功地满足了法国人对秩序的期盼并以这种方式使他们忘记了反暴君派和不满派大力宣扬的限制王权的要求”,国王权力因而在17世纪“平添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神学维度”。

促进新统一体的形成发展

再次,促进新统一体的形成发展。长期内战在当时造成两派教徒对峙局面一味强调“笃信”作为法兰西臣民的标准无益于王国统一,“主张“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并由此实行宗教容忍”的思潮为越来越多有识之士所接受,在其多年政治生涯中,亨利四世也逐渐形成不以信仰区分法兰西人这一民族观念与统治思想,南特敕令传达了他促进新统一体形成发展的决心,即保证新教徒在任职、司法判决、入学就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两派教徒皆是法兰西臣民,向国王效忠并统一在其领导保护之下。

上述要求在瓦卢瓦王室末期的赦令中已有思想基础,如昂布瓦斯与王弟和平条约等赦令都指出,不论是追随孔代亲王或是其他大封建贵族的教徒均是国王的好臣民,强调臣民对最高宗主即国王的效忠,王弟和平条约还首次提及新教徒可以担任任何官职,建立包括两教派法官的等员法庭,令大多数新教徒害怕。

后者自16世纪60年代起就呼司法公正等南特赦令吸收发展这些思想,且更具贯彻落实的条件,一方面,数位吉斯公爵孔代亲王等众封建显贵在内战中败落消亡,至南特敕令签署前期,王国内已无能够与亨利四世相抗衡的大贵族。

因此,在强调所有教徒臣民身份、平等权利与和平共处等方面,国王面临更少阻力;另一方面,亨利四世建立两派教徒共存的新统一体的能力与决心更强,如王弟和平条约在布数月后即因天主教极端派干预被亨利三世废除。

南特赦令则在国王强力敦促下得到登记,同时纵观王弟和平条约之后的宽容敕令,涉及等员法庭的条款由少到多,内容由粗到细,如“王弟和平条约”仅有4条在人员核实、宣誓、法庭设立地点、程序等很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强,这种精确与用心也是该赦令得以被登记推行的原因之一。

著有《宗教战争期间的法兰西人》一书的法国历史学者让-马里·康斯坦,高度评价南特令在促进法兰西民族国家形成方面的积极意义:“圣巴托罗缪惨案之后,强调自治与个人信仰的潮流恰逢政治军事派别建立之时”。

宗教内战一度促使两派教徒分别谋求建立具有共和国性质的组织,王室强化君主制的努力严重受阻,但同时宗教战争又逢民族意识发展。最终“历史的风向发生改变,民族占了上风:南特赦令完成建构,它表明在一个法律国度两种宗教可以为了民族国家的大荣誉而共存”。

作为王国长久统一和平的基石

最后,王国长久统一和平的基石。从南特赦令内容可以看出,国王虽给予新教徒信仰自由与平等社会权利,允许其保留安全地,但强调天主教的统治地位,要求新教徒遵守天主教相关法律,同时要求所有宗教大会去除军事性质,合法召开,不得私自征募会费等。

因此其政治目的在于防止其他多方权威控制宗教派别避免两大教派军事对峙再现,以便有效避免宗教内战再起。这一政治用意与意义得到不少学者肯定。

如欧洲史研究专家乔治·A·罗斯洛克,在其论文《旁朝期有关胡格诺教徒政策若方面的研究》中高度评价亨利四世颁布南特令对于王国与君主制发展的历史意义:“亨利世及其后继统治者玛丽·德·美第奇、路易十三的新教政策是高度一致的。

三位统治者的目的不是鼓励新教徒发展也非迫害他们,而是想出一种妥协方案,服务于以下双重目的:维持国内和平及君主特权的完整。亨利四世通常被认为是大度宽容的,这让他获得不少赞誉,但他为后人所钦佩的更加是其政治洞察力,这让他创造出一份经得住日后摄政动荡的稳定的妥协协议。

这位波旁王朝首位国王的治国才能,而非其理想主义,为17世纪法兰西君主制的巩固奠定基础”。1998年,纪念南特赦令四百周年的论文集《在不宽容环境下共存:南特令(1598)》出版,汇集“研究近代早期欧洲的当代著名学者”的成果。

文集编者借此题目概括文集主要观点,即“南特敕令旨在让法兰西臣民共存于同一个强大的君主国内,和平共处,而非实现胡格诺教徒与天主教教徒间的宗教宽容与彼此理解”,其中学者科特雷的文章指出,“若从世俗而非宗教的角度看,赦令在很大程度而言是成功的”。

宗教宽容是王权在16时期后半期面临的新任务与时代使命,需要王权保障与强制推行,亨利四世颁布南特敕令的重要贡献之一,在于他最终继承发展并实现了这一王权的时代使命,而赦令的颁布也再次促进绝对君主制的发展。

南特赦令虽未能实现宗教意义的宽容平等,却实现了政治意义的宽容共存,它虽不是法国第一份宗教宽容教令,却是法国第一份真正在王国范围内得到贯彻实施的宽容赦令。

从此,新教徒被官方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认为法兰西臣民的一部分,加入效忠于国王的新统一体的形成过程中。

南特赦令确因宗教矛盾而生,但并非单纯因统治需要而不得已为之的缓兵之计,其颁布既顺应绝对君主制与民族国家早期发展的历史趋势,又是亨利四世强化王权、构建效忠于国王的新统一体的过程,是其初步统一王国进程中必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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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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