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咨询台-原单位未缴社保可要求补缴吗?

咨询:我2014年至2020年在私企上班,现已离职,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保。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给补缴社保?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工资多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者从老板个人银行卡转账,如果我和企业协商,企业同意补缴社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3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

对应缴未缴年限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请您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shj.yantai.gov.cn)搜索并下载社保费补缴流程及所需材料。

咨询:我是工伤八级,由于身体原因,想跟单位申请离职,请问我单位应按什么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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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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