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非子的思想中,君主与庶民平等,皆需要守法

在韩非的思想中,君主也是需要守法的,但是君主与大臣以及百姓在守法中也存在着区别。韩非认为君主需要守法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法治”是维护君主统治,实现富国强兵的必然要求;

二、大多数君主只具备中君之资的现实;

三、君主要起到以上率下的榜样示范作用,从而使臣民都能够奉公守法。韩非讲:“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这里韩非认为国家的强弱不是永恒不变的,君主实行法治国家就会强大,不实行法治国家就会衰落。

他还列举了楚庄王、齐桓公等君主之事例,来说明奉法与不奉法的区别,韩非还称赞商鞅治秦“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提高了百姓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军队的战斗力,使国家富强。

韩非还认为实行“法治”的国家最终会消灭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他讲“简法禁而务谋虑……可亡也”,就是说君主不实行“法治”却致力于计谋,这是国家灭亡的征兆。

韩非又认为国家具有灭亡的征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灭亡,就像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样,它只是存在的一种可能,只有当“万乘之主,有能服术行法以为亡征之君风雨者,其兼天下不难矣”,就是说实行“法治”的国家去吞并没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是很简单的事情。

综上,可以看出韩非主张君主能够守法的原因在于实行“法治”是君主维护自身统治,富国强兵的必然要求。从现实来看,大多数诸侯国的君主都只具备“中君之资”。

韩非讲“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就是说现在各个国家的君主大都是中君之资,像这样的君主依靠自己的权势遵守法律,实行“法治”,那么国家就能得到有效治理,但若是放弃“法治”,丧失了权势社会便会产生混乱。

从操作性来看,君主要推行“法治”,就必然要以身作则,作榜样示范作用。法家在这方面吸取了儒家的思想,《礼记·大学》讲:“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

儒家要求君主在治国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法家继承了这一思想。早期法家商鞅在秦变法时,秦太子违法,商鞅讲“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认为“法治”不能推行,根本原因在于统治层面有人去违背,导致“法治”在全国不能推行。

商鞅在这里虽然说的是惩罚,但也能够看出君主以身作则“守法”对推行“法治”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可以看到在韩非的守法观中,君主也是需要守法的,但这种守法与儒家所倡导的天子遵守礼制一样,是君主的“自我约束”而非“外在约束”。

君主守法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当时“家国一体”的国家制度中,君主守法从本质上讲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利益,这也是君主与大臣、百姓在守法问题上的根本区别。

与君主守法不同,大臣、百姓守法则是被动的、消极的。如果说君主守法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话,那么大臣、百姓守法则是畏惧于君主的权势。韩非讲:“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

就是说臣子并非是因为忠君才去侍奉君主,而是屈从于君主的权势,所以他们“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对君主地位造成潜在威胁。

韩非并非反对臣子对君主的“忠”,他反对的是儒家主张的忠孝观,他认为儒家所宣扬的尧、舜、汤、武等古代圣王,他们都违背了真正的忠孝,宣扬他们的光辉事迹,反而造成了春秋战国时期臣弑君、子弑父的现象,并不利于国家统治。

舜取代了尧、汤取代了夏桀、周武王取代了商纣,他们的行为在韩非眼里都不是为臣之道,因而算不上忠臣。从这里可以看出韩非讲的忠孝并非是要求臣子主动去忠孝,而是被动的忠孝,韩非是以行为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忠孝而非以行为动机来判断的。

他对舜、汤、武的批判从侧面也就说明,他认为即使像夏桀、商纣这样的昏君,臣子也不能够取代他,这便将君臣关系绝对化了。

在韩非的守法观中无论君臣都是需要去守法的,他们的区别是君主守法是主动的,是君主自身的内在约束,其违法与否取决于自身而非外在。

而臣民守法是由于畏惧法律,畏惧君主权势,害怕受到惩罚,从本质上讲这是不以臣民意志为转移的外在约束。

当然臣民守法并不全都是外在约束,他们也有一点的内在主动性。韩非的守法观是通过赏罚两种方式来使百姓接受法制,一方面,韩非主张君主通过鼓励臣民建立功绩来获得奖赏;另一方面通过使用严刑来使人们畏惧惩罚,通过这两种对比,使臣民接受法律,不去违背法律。

这里害怕法律是被动守法,建立功业是主动遵法。应该说明的是,虽然臣民守法的行为中也存在着主动守法的行为,但是这种主动守法的行为是建立在他们害怕刑罚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实行严刑峻法是治理民众的首要事务,君主鼓励臣民建功立业也是起到了不违反国家政事,害怕刑罚,才最终能够达到禁止违反行为的最终目的。

虽然韩非守法观念中君主守法与臣民守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韩非将整个社会群体都纳入守法对象中体现出其守法观的“公平原则”,即所有人都应该遵守法律。

但应该说明的是,韩非“法”思想最终达到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因其历史的局限,君主守法与臣民守法的本质区别,他最终达到的公平也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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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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