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欧洲的法治进步与宗教改革

关于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兴起的原因,大多数学者仅从经济、政治两个角度论述。笔者认为还应从法律和宗教两个角度论述,表明法制进步和宗教改革,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两种文化氛围,对欧洲走出中世纪,步入资本主义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罗马法》对欧洲社会的影响

毫无疑问,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力。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中国和欧洲在中世纪后期都曾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然而,近代资本主义为什么仅仅只在欧洲出现?对于这个问题,只从经济、政治的角度论证是很不够的,还应从法律和宗教的角度进行考查才能得出更加令人满意的答案。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格曾说:“罗马曾三次统一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这句话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宗教与法律对欧洲历史的巨大推动作用。欧洲文化既是一种法律文化,也是一种宗教文化,这是欧洲文化的两大特点。二者深深地影响着欧洲的经济和政治,这种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无形的;是微观的,也是宏观的。

所谓法制,即法律和制度。从静态上看,指一个国家法的整体;从动态上看,指一个国家的法治活动,它区别于人治。中世纪欧洲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由封建制向资本主义制过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最大。罗马法是古代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它不仅体系完备,而且立法技巧高超,资产阶级民商法中的一些主要术语和概念都起源于罗马法。它的法律定义概念准确,用语简练,也为近代民法所仿效。罗马法中规定的一系列民法制度都很适用于同样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因此,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首先是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方面,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发达形式,它更需要严密而完整的法律来规范经济生活,罗马私法从形式到内容都适应了这一要求,它的基本原则——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等也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正是借助于此,资本主义萌芽才得以发展、巩固与确立。

十一世纪以后,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复兴,人们终于看到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于是罗马法开始进入市民的生活中,一场轰轰烈烈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欧洲大陆兴起,最早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意大利成为罗马法的研究中心。

罗马法的复兴实质上是法的观念的复兴。哲学家们和法学家们要求把社会关系建立在法的基础上,取消多少个世纪以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专断制度。他们期望有一种以正义为基础的,而理智又能使人们认识的新法,在世俗的、非宗教的关系中,他们决不求助于超自然的东西。他们不但要为社会确立一种新的观念,而且要为之建立一种新的制度。

例如,在法国、罗马法化的“普通法”作为“理性”被接受,在其南部,罗马法还作为一种成文规范被采用;在德意志,罗马法在原则上被接受即作为一种“成文理性”而起作用。因此,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不在于它导向一种新的制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施了这种制度,而在于它恢复并确立了一种观念。

这种观念“首先是把法看成世俗秩序的基础本身这一观念的恢复”,是法的意识、法的尊严、法在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进步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的观念的恢复。它还意味着法律用语、法律规范将为欧洲大陆的法治发展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但是,罗马法在早期的复兴并不是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彻底法治化,而只局限于商业、领域、个人交换间的法律调节等具体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它还解决不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间的新关系。市民阶级的要求超不出市民阶级本身。随着市民阶级被其后继者——资产阶级所代替,法制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出现了欧洲法律史上的“文艺复兴——罗马法继受”时期,它同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一起被称为“三R运动”。

罗马法的原则、条例在欧洲国家作为一种制度被接受。中心从意大利转移到了法国,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派(15世纪),力求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这次“复兴”为罗马法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脱胎于市民阶级的资产阶级虽然在经济上取得了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却处于无权的地位。

资本主义与法治建设

专制制度在开始时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这时却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这使新兴的资产阶级认识到,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必须首先推翻专制制度。这样,资产阶级进一步提出了整个社会法制化的要求。他们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提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限制政府和公民自由等法治思想。设想建立一个以理性为基础,一切人生而平等,人们对财产、自由、生存有着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以及政府必须遵守法律的法治国家。

因此,从罗马法复兴到近代自然法学说的诞生,是欧洲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阶段。有了这种法律文化基础,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说才广泛地被接受。法治建设的着眼点自然也就从个人领域转移到公共生活领域,即不但要求国家制定一种统一的法律使人们服从,而且要求国家首先须服从法律;法律不但要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而且法律自身必须符合理性或正义。

这样,最先从个人领域的法治化努力也就转变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可以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一萌芽起,就伴随着法制进步被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并伴随着法治建设迅速发展,摆脱封建制,步入近代社会。法制建设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法的观念的形成与法制进步是欧洲资本主义能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宗教改革,尤其是马丁·路德与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对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导致了与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的观念的形成,这种观念与中世纪的封建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可以说是欧洲观念近代化的标志。实际上,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的观念就已经发生了变化。

例如,人们珍视时间,重视人生价值,充分利用时间进行经济、文化、科学活动;人们承认财富对社会的作用,肯定人有追求物质财富的权利。这些新观念不同于基督教神学影响下的轻视时间价值和人生价值、轻视财富、宣扬积累财产是罪恶等这些陈旧虚伪的时间观和财富观,符合当时工商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反封建的历史意义。此后,宗教改革则从根本上更新了人们的观念,促进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发育和成长。

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变化并没有最终解决其痼疾,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仍然存在。我们坚信,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长期共存、相互竞争中,社会主义通过不断改革开放和艰苦努力,社会主义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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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标签:欧洲   法治   宗教   生产关系   资产阶级   中世纪   资本主义   观念   制度   法律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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