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保长做什么的?有工资吗?

提到民国时期的保长,对于今天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保长除了偶尔出现在影视剧中外,现实中已经不存在这个职务。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长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基层的行政职务,并不能算是一个官职。要了解保长的职务功能,还得从中国历史上的保甲制度说起。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都是以农耕文明为主导,农民群体占据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乡村治理就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

早在原始社会,已经出现了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概念。后来,随着部族群体的扩大,开始出现以地域为纽带的地缘共同体,这就是最为基层的自治管理体系。

西周时期,开始实行分封制,有了“天下”的概念,权力也是自上而下由权力中枢进行分配,比如中央向地方指派官员。

但是“皇权不下县”,使得基层乡村成为了权力的真空地带,权力中枢和乡村之间被相互隔开。如果中央要掌握基层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地方官员联系各部族或者村落的负责人。

对于每一位统治者来说,都希望自己的政令能够传达到国家的最底层,也能被百分之百的执行。但是以古代的条件,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战国时期,诸侯混战,打赢战争的资本就是人口。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采用军事制度管理民间,把全国的吏民进行编制,以户为单位,每五户为一“伍”,两“伍”为一“什”,十“什”为一“里”。同时,百姓不得擅自迁居,并相互监督,相互检举。

构成互相监督的基本单位就是“伍”, 若一户犯罪,则一“伍”同罪,一“什”连坐。对于每户来说,不但自己不能犯罪,而且还要紧盯邻居不能违法。

商鞅变法时,设立的这个基层管理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辅助秦国的统治者更好的管理百姓。但是这种连坐的方式,使得秦国邻里之间形成了一种战战兢兢互相监视的关系。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在全国推行行郡县制,其初衷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权力旁落导致国家分裂。对于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也开始成建制化。

当时,每三十户设置一位“里典”、一位“伍老”;每十里为一亭,设有“亭长”; 每十亭为一乡,设有“啬夫”、“三老”、“游檄”,构成了秦朝基层的基本管理模式。

秦朝时期,地方上的官员仅有县尉、县丞、县令、郡监、郡丞、郡尉、郡守等高级官员由中央朝廷直接任命。

而郡县以下的官吏,如“三老”、“亭长”等则由县令任命当地素有声望的人来担任,这些人协助地方官员履行治安、征税、司法等职责,他们虽然权力不大,但在基层却掌握着实权。

汉承秦制,完整地保留了这套基层的管理制度,尤其是“亭长”、“三老”这样的基层人员,他们不但要维持基层的正常秩序,还要维持基层的治安。

如果朝廷有相关的政令需要执行,一般都是由县发布给亭长或者里正等基层人员来负责具体实施。汉朝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很大的自主权,尤其在举孝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大。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少数民族南下,导致中原地区动荡不安,基层的聚落形式开始发生了变化,首次出现了“村”的称呼,而“乡”的规模却不断缩小。

隋唐时期,“乡”的地位不断下降,直至完全被取消,“村”正式成为基层的组织。隋朝建立伊始,朝廷为了加强对户口的控制,制定了保闾制度。

保闾制度规定,县以下五家为一保,五保为一闾,四闾为一族,分别设有保长、闾长和族长,三人合称“三长”。

为了能够获得确实的人口数据,隋朝实施了“大索貌阅”的措施,用来严格核查民间人口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处理“大索貌阅”具体事宜的就是基层的“三长”。一旦发现“三长”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他们就会被立即发配边疆。

宋朝时期,基层制度有了新的变化,先是乡里制度由乡官职转变为职役制,后来王安石变法,开始实行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十户为一保,设有保长;每五保(50户)为一大保,设有大保长;每十大保(500户)为都保,设有保正。

每一大保夜轮五人,以保卫地方治安。“甲”则根据抽丁的人数,编伍的番号而设置,一般不超过十户。全新的保甲制度诞生之后,流传千年乡亭制度至此完结。

元朝时期,对于基层的管理实行编“甲”制度,二十户为一“甲”,一般“甲主”为蒙古人。

“甲主”对其所辖的“甲”内人口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不但包括这些人口的财物,还包括他们的人生自由,这其实就是变相的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

对于“甲”内的汉人来说,他们在日常生活生产诸多方面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比如十户汉人用一把菜刀,锄头之类的铁器平时由蒙古人保管,只有在下田干活时才被允许使用。

此外,还设立防禁,限制汉人的行动,包括狩猎、习武、集会、拜神,甚至夜间出行等方面都没有自由。

明朝初期,对于基层的管理实行里甲制度。该制度规定,每110户为一里,由缴纳丁粮最多的前十户轮流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

同时,里甲制度保留了“都”的基层行政区划,规定600户为一都,其中将550户编为五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各里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其他“都”的人户来补凑。

对于各里中的那些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

对于十名里长来说,以十年为一周期,按照缴纳丁粮多少提前编排好的顺序,每年由一名里长率领十名甲首,轮流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

各里除了里长之外,还设有“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老人”一般是由乡民自行选出,然后由官府予以确认。一般来说,选任的“老人”需要符合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而且德高望重、明辨是非、为人公正等标准。

这些“老人”在乡间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教化百姓、维持治安、理断诉讼等,尤其是裁断和调解乡里纠纷,是他们的重要职责。

明洪武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朝廷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从此,“老人”在基层乡村中担任独立审判官的角色,受理户婚、田土等民事和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成为民间乡里诉讼的第一道程序。

明朝时期,老人、士绅和宗族构成了基层乡村治理的主体,成为乡村中最具治理能力和权威的阶层。

由于这些人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而且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受到了官府的重视和依赖,他们几乎参与了乡村所有的公共事务管理。

这种“从乡村中来、到乡村中去”的治理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乡里民众都会响应和遵从他们的决定。

在半官半民的状态下,基层的管理人员发挥着教化百姓、处理纠纷、维持秩序和乡村治理的作用。

明初设置里甲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征发赋役,通过户籍登记、人户编排等手段,将乡里民众以户为单位,收编进当地的基层组织,使得朝廷能够有效掌握乡村人户的变动情况。

明朝中后期,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动荡不安,里甲制度难以维系,保甲制度应运而生。

保甲制度的编排形制,源自于王阳明在赣南乡村推行的“十家牌法”。

“十家牌法”规定,每十家为一牌,牌上要注明各家的丁口、籍贯、职业。每天轮流由一人持牌,调查十家之中有没有可疑之人,随时向官府报告。

如果有一家隐匿盗贼,其余九家则会受到连坐。如果牌内的人口有所变动,必须向官府申报,否则会被认定为“黑户”。

“十家牌法”的编排形制,被沿用至保甲制中。通过细密的规定,使得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明朝设立保甲制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互相监督,杜绝匪患、消弭奸贼。保甲制度替代里甲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两种制度同时存续的时间里,里甲制度继续发挥征发赋役的功能,而保甲制度则主要是一种维持治安的手段。

明嘉靖以后,保甲制度逐渐成熟,而且在全国推行。除了维护治安以外,此时的保甲制度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功能。

明天启年间,里甲制度逐渐失去了作用,保甲制度开始替代里甲制度,发挥人丁管理的功能。至此,保甲制度逐渐演变为新的基层乡村行政管理制度。

清承明制,对于基层乡村的治理推行牌甲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牌头;每十牌为一甲,设甲长;每十甲为一保,设保正。甲长、保正均由有名望的地方乡绅充任,负责征税、缉盗、监视、以及镇压反抗。

清朝时期,乡里甲长、保正的选任基本来自地方士绅家族,在此基础上的地方自治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那些交通闭塞的地区,当人们触犯律法时,首先想到的是本地的保正或是“宗族元老”。

但是在连坐制度的约束下,保正或者族长还是会直接把犯法的族人送到县衙处理。到了清朝末年,乡村自治开始取代保甲制度,成为了一种众所周知的传统。

辛亥革命之后,历届的北洋政府更是致力于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从这一时期乡村自治的发展轨迹来看,并没有大的进展。

1912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乡村自治和保甲制度之间犹豫徘徊。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后来也出现过闾邻制,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虽然当时的民国已经有许多地区开始效仿西方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广大的基层乡村,士绅和保长仍然是最高权力者。

1931年,国民政府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军事围剿,但均以失败而告终。蒋介石认为围剿红军之所以接连失败,其根源在于没有获得当地民众的支持。

在蒋介石看来,举办保甲是维持地方安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于是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

蒋介石试图仍借助于传统社会的士绅引导模式,通过兴办保甲、清查户口、组织民众,举办乡约,从而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管理。

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正式建立了民国版的保甲制度,之后在全国其他省市开始广泛推行实施。

民国版的保甲制度规定,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每十保为乡镇。当然,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等情况不同,在具体实行时具有一定的弹性。

原则上是以十户为一甲,实际上不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就可以为一甲;原则上是以十甲为一保,实际上不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就可以为一保;原则上十保为乡镇,实际上不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就可以为乡镇。

保设有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每一保的国民兵队队长和国民学校校长皆由保长担任。

民国保甲制度在实行之初,由乡村那些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保长,这些人在处理乡民纠纷、落实民国政府政策、征收赋税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到了民国中后期,乡村中那些享有公望和备受尊敬的乡绅常常不屑于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危害乡里,因此不愿出任保长一职。国民政府为了让保甲制度更具威慑力,于是将这个重要的职务授予忠于政府的地痞恶霸。

这些道德败坏、觊觎权势、狐假虎威的地痞流氓成为基层的管理者后,让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彻底变了味,成为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保长俨然成为地方土皇帝一样的人物。

实际上,从职权上来说,保长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村长,甚至管理的人口比村长还要多。但是无论是古代的保长还是民国时期的保长,他们都没有编制,不属于体制内的官员,充其量也就属于吏。

理论上来说,作为基层管理者的保长应该有工资,但是保长只不过是政府官员从民间选拔的代言人而已,他们的权利来自于官员,随时也会被官员收回。没有编制的保长自然就没有工资,但是会有一定的补贴。

保长虽然只是吏,而且没有丰厚的薪水,但是作为官员的代言人,手中的权利却很大。他们通过手中的权利可以获取更多的灰色收入,而且还不用承担太大的风险。因此,民国时期的保长已经成为了拥有许多地方公共资源的肥缺。保长这样的职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非常抢手。

在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下,几乎所有的保长都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人选,不但没有多少保长会选择主动辞职,相反因为落选保长而互相指责对方选举不公的案子比比皆是。

民国时期,保长的主要只能是负责收缴赋税、征派夫役、民事仲裁、调解等。要正常履行这些职能,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才能维持。保甲作为自治组织,经费也主要来自内部筹措。

保长在经费的筹措过程中,大多会在各种应征项目上加码提成,这些提成最终也就成了保长自己的私人收入。

另外一方面,民国时期的保甲被赋予了许多国家权力,并由此承担了相应的国家管理职能。在这些职能中,比如地方公共建设事务,必须调配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为保长的贪渎提供了机会。

除了贪墨之外,卖放兵丁也是民国时期保长牟利的重要手段。保长通过各种手段,帮助适龄的壮丁逃避兵役,从中收取当事人的好处费。

对于民国时期的保长来说,他们看重的并不是微不足道的补贴,压榨辖区的百姓才是他们所谓的正道。

当然,民国时期的保长不一定都是坏人,一些保长由当地很有威望的老人担任,这些人往往品德高尚,乐于助人,深受当地乡民的爱戴。但是这样的人大多不会与兵痞军阀同流合污,因此民国时期这样的保长并不多见。

民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度之后,保民只要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便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并控告保长徇私贪渎。

控告保长的经济纠纷此起彼伏,恶讼如潮,难以遏制。甚至各方势力为了争夺保长这个职位,不断鼓动保民控告在任的保长。

保长队伍的良莠不齐,再加上保甲事务的不透明又导致了保甲内部关系更为紧张。保长们不再重视消极防制和积极训育的职能,敛财成为人们角逐保长的主要动因。

随着保甲事务的日益废弛,借助保甲职能所具有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的私人利益,成为了民国时期保甲制度下的常态。

为了私利,各方势力暗流涌动,互相指责,保长犹如走马灯一样,在频繁的控告中不断更替。亲中国成立前夕,日益涣散的保甲组织和聚讼不已的保甲氛围,宣告了民国保甲制度的彻底土崩瓦解。

民国时期的保长,身上多少透出些许的卑微和无奈。他们那种小人物的生存方式,以及左右逢源的处事原则,虽然显得荒诞不羁,但总带着一些耐人寻味的东西。

民国时期的保长终究是旧时代的产物,他们试图去迎接新生,但最终又不得不在挣扎中消亡。




全国各地可能有所不同,我对本地民国时的保长情况进行调查和搜集,现向大家報告如下,一,保的范围与现在的行政村范围基本一样,如我所在村民国时期叫蒋山保,现在为蒋山村。二,编制全保只有一名保长和一名保丁,保长相当于现在村长,保丁相当于通讯员为保长服务,跑跑腿送送信。三,保长选拨机制,一般由当地先生推选,上级委派,都是有钱的人和有文化的先生,贫下中农確实也沾上边,就是选你也胜任不了。四,保长的工作职责,保长的工作量是很大,並不轻松,保内没有文书保长就代替文书,如催缴公粮,那年代叫完粮,每家每户要发放完粮通知书,由保长算好填写好通知书,由保丁送达到每家每户。又如征兵,那时叫抽壮丁保长要根据三抽一的政策标准计算出本村有多少兵源,这是得受人的差事,年轻人不愿意当兵,要带人去抓。还调解本保的民事纠纷和与外界交往都由保长一人担当。五,工资水平一年为1500斤稻谷,按照14年粮价只有2715元,只有现在村长的十分之一的工资,没有额外收入。六,保长的当年的真实情况由于工资低,又得受人,当地有一句顺口溜不闻公事不劳累。大家都不愿去当,在我地出现抽签和代理保长的情况。L




提到民国时期的保长,许多人的脑海中都会浮现出由李保田饰演的保长形象:带着瓜皮帽子,中山装的扣子从来没系上过,手里拿着旱烟杆,对上级唯唯诺诺,对身边的老百姓却十分凶恶。

然而,这只是影视作品中的保长形象。真正的保长并不是这样的,他们是旧中国的组织架构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这个职位的含金量可是相当的高,不是一般人想当就能当上的。

要知道,旧中国的政治架构可是皇权不下县的,因此,保长可以说是统治者在基层的代言人。

保长的由来

我们都知道,先进的管理模式一般都是网格化的,一个省份下面有很多地级市,每个地级市又分为很多县,县下面就是乡镇,乡镇下面就是村,每个村又由户组成。

那么,这些户由谁管理呢?沿用千年的“保甲制度”应运而生,保甲制度最早的雏形出现在商鞅变法时期,商鞅变法将秦国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战争机器。

在《商君书》中有明文规定:五户为伍,双伍为什。也就是说全国的户籍凡是有五户就编成一个“伍”,其中一户为“伍长”,两个“伍”被称为“什”,其中一户为“什长”。

这样一来,这十户人家就绑定了,如果这十户中有一个人犯罪了,其他的九户知道情况却没向官府举报,那么犯罪者被抓住之后会收到什么惩罚,和他在一起的其他九户人就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这就是历史上记载的最早的保甲制度。

从商鞅之后,历朝历代可能在户数上、规则上有过一些变化,但是保甲制度却一直沿用到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由于各大军阀还没有划分好势力范围,基层还是一片混乱,为了加上控制,在1930年,国民政府规定:凡是10户划为一甲,10甲成为一保。

而且,国民政府还实行野蛮的连坐法,重新规定了保甲内一人有罪,别人就要主动告发,否则全保都同罪。商鞅万万想不到,自己的制度会延续这么多年,一直到了民国还在使用。

保长的职责

在历史上,中国的高级统治者是无暇治理乡村的,但是,权力如同流水和空气一样,哪里出现真空,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在哪里。

有两大势力占据着基层,其中之一是族权,是以族长的权力为领导,以血缘、姓氏、祖先为联系方式的一种社会人际关系。在当时的农村,族长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就像《白鹿原》中的黑娃、田小娥夫妇一样,一辈子的苦难,就是名声不好进不了祠堂造成的。

第二大势力就是政权,保长就是统治阶级在乡村的代表,保长通常负责宣传政策、收公粮、抓壮丁、抓罪犯、调解邻里纠纷等工作。

保长在基层的权力并不比族长差,甚至有的地方族长也兼任保长。保长的工作看起来非常吃力不讨好,但是,这只是是普通的保长。

有些“能耐”比较大的保长,负责的东西更多,要知道,中国在解放前一直是有土匪存在的,有些保长自己的亲戚朋友很有可能就是土匪,保长还要定期给土匪交保护费。

如果有人被土匪绑架了,还要出面找土匪要人,甚至土匪下山抢粮之前也会考虑到保长的面子,不去熟人的地盘作案。既然保长的作用这么大,那么,什么人才能当保长呢?

在民国时期,保长还起着监督地方的作用,能够当好上级的“狗腿子”,有什么情况能够及时汇报,还能借着上级的名头狐假虎威,这种“职业需求”,首先就把正人君子排除在外了。

因此,一些地痞流氓头子、投机倒把、阿谀奉承的人就通过种种方式当上了保长。而且,由于这些人往往没什么原则,谁拳头大就听谁的,在抗日战争时期,又有很多保长当了汉奸,帮着日本人欺负老百姓。因此,在很多地方,保长就成了恶霸的代名词。

保长的收入

在了解保长的收入之前,我们先要知道一点就是,保长并不是光杆司令。民国时期设立了保公所,保长是一把手,手下有很多跑腿的,被称为“乡丁”。

这些乡丁的人员构成很复杂,有的是地痞无赖,也有的是没有地的良民。不过在吃人的旧社会,好人呆在那个环境里也会变坏的。

整个保公所是没有工资的,所有的乡丁都要靠保长养着,但是,保公所有一项权力就是能够截流税收。比如某年县里需要五百斤公粮,保公所只上交四百五十斤就算完成任务了。

而且,保长们不会规规矩矩地只收五百斤公粮为止,他们会在指标的基础上加三成甚至五成,多出来的这些自然就成了保长的外快。

其次,当地修桥、铺路、办学等公共事业都是需要通过众筹的,这些钱也是保长负责收集。如果一旦打仗,就需要在基层征兵,抓壮丁的任务自然而然地落在了保长头上。

有钱人家的儿子交了钱就不用去当兵了,穷苦人家的孩子只能去战场上当炮灰。以上只是保长们敛财的常规操作,有的保长更加丧心病狂。

由于保长们在村里负责情报工作,谁得罪了他们,他们就给谁扣上一顶“通匪”甚至是“通共”的帽子,被冤枉的人很快就会被抓到牢里去严刑拷打。

旧社会的刑罚都是很不人道的,被抓走基本就别想活着回家,哪怕被放出来也会被折磨的丧失劳动力了,这个家基本上也就完了。

如果想要不被上刑的话,家属就必须给保长送礼,不把人弄得倾家荡产不罢休。所以,保长们的合法收入相当微薄,背后的灰色收入才是他们收入的主力,就是因为当保长有这么多好处,才会有很多坏人趋之若鹜去当保长。

总而言之,旧社会的保长们在基层是民政、治安、教育、财务等一系列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吸血鬼,国民政府的基层都掌握在一群这种人手里,只能说是自取灭亡了。




我曾祖父就是保长,而且是当地很有名望的大夫,在附近口碑特别好。在给国军当保长的同时也暗地里帮助共产党,时不时地就有一段时间人就不见了,别人问起来就说是去外地采购药品了,实际上是去山里给八路军看病疗伤去了,听村里人说最有意思的是当时我家在一个亲戚无儿无女,国共双方的人都欺负他,最后在我曾祖父面前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哭诉求我曾祖父帮帮他,不然活不下去了,然后有次曾祖父带了一队国军官兵到亲戚家村里,找到亲戚说了几句话,村里人一看原来有国军背景的亲戚,国民党的人就没在欺负他,又过了段时间曾祖父又带了队解放军官兵到亲戚村里,村里人一看原来他家国共双方都有背景,从此就再也没挨过欺负,只是曾祖父去世的早,即将解放的时候去世了,解放后定成分的时候本来我家可以定上中农,因为曾祖父和共产党的关系还有我爷爷的二哥参加解放军成了烈士,给我们家定的下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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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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