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水库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吗,是否可以卖给个人呢?

水库建设的时期大都是上世纪的50、60年代,那时正是大集体时期,田、地以及山川河流等,都是国家和集体的,大型水库是属国家所有,小型水库是集体所有。建设水库的初衷,是各地政府和农村集体为解决当地农田灌溉的。现在,为了让水库产生灌溉以外的经济效益,可以承包给私人和单位进行养殖,但是不能卖。



说到水库,那真是令农民欢喜而又辛苦的建设。

解放后,农民翻身做了土地的主人,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那时特别重视粮食生产,但那时因种子产量不高,肥力不足,江准之间水稻都是种植两季。两季稻是需要大量水源的,但雨水都集中在春夏两季,这时的雨水水田吸收不了这么多,许多雨水没有起到灌溉作用,都流去江湖了。



而生长在秋季的晚稻,这时雨水稀少,灌溉就需要有蓄水的水库、水塘、水堰了,大大小小的水库,就是那时的农民肩挑手挖的。这些大型的水库基本上是在山区的两山之间或多山之间拦坝建成的。在雨水多时,水库就把雨水库积起来。待雨水稀少时再放出来灌溉农田。我县有三个大水库,农民挑了几年才完工,库区的原住民都进行了迁移。现在这些水库都被省里批准为湖泊保护名目了。这些水库几十年来为各地水稻的丰收,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后,许多地区水稻由种两季改为种一季了,因此对水的高需求减少了。




.一些水库的灌溉面积或茫灌溉时间减少了,为了不浪费水资源,能把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充分利用,除了当初设计的发电外,水库管理者又在水库里搞起了养殖。

虽然水库的水能发电,能养殖,但水库的最大作用还是水利灌溉。服务农业,保证粮食丰收是建设水库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任何单位都不能因为经济原因,把水库卖给个人,去从事不利于广大农民种植粮食以外的其它事情。只能在保证灌溉的基础上,承包给个人进行养殖,以获得对水库进行维护的资金。




可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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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的分类有好种,按照题目所说农村小水库,由农村村委管理管理的小型水库,一般这种小型水库的作用是有的是灌溉,有的是提高村民用水,有的是发电,这些水库在不同的地方,经济价值也不一样。

但是很多情况,由于历史等原因,这些水库一般有普通民众自己施工建造,这样容易照成在一开始的情况下施工的标准低,在加上维护上缺少资金,和有效管理,水库安全,水库老化问题。

所以要有效的管理这些农村集体的水库是个很重要的课题。

现在的情况下因为水库,田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的,这样土地属于村集体,对于个人来说只能承包,所以水库是不能卖给个人的,但是现在在三权分置,估计在不久的将来,有望解决水库的归属问题,让个人有效的处理好这些资产,让这些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村水库肯定属于农村集体的,这和土地属集体的一样,不管分田到户还是责任制都改变不了土地是集体的性质,水库更不用说,个人只有承包权租用权没有所有权,更谈不上买卖了。




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最小的库容也都有10万立万米以上,也就是10万吨水,万一崩坝,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按有关规定,水库是政府的水利部门直接进行规范管理,发挥其防洪泄洪作用,不可卖给个人。但如有些水电站是私营企业办的,也是严格按照水利部门行规进行规范管理。我想,笔主所说的“农村水库",应该是山塘、水塘吧,如果是的话,一般是可以转受让的,但要看行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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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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