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还能怎么办呢?必须把自己的房子拿回来啊,我们村里也发生过类似这样的奇葩事件。

男孩子名叫小超。

家里还有一个大哥,早年已经成家,但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没有要孩子,最终领养了一个女孩。

全家人都由父母带着,常年在北方做生意。早年也挣了一些钱,回乡下给兄弟俩各盖了一栋挨着的3层楼。

可好景不长,家里的父亲出了车祸,花了很多钱,才勉强保住性命,但却丧失了劳动能力,母亲一直身体不好,都只能在家里帮忙做做饭。

因为之前的业务主要是由父亲在管,自从父亲出事后,家里的生意就一落千丈,两个儿子也因为钱财闹得不亲热。

再加上当时的行情也不好,一家人就商量着,将门面转了出去,手上留了一点钱回到乡下养老。

这时的小超,已经快30,这个年纪在乡下已经算是大龄青年了,父母也开始着急他的终身大事,托了托几个媒人给小超相亲。

最终小超遇见的他所谓的真命天女,从相亲到结婚。中间只花了半个月的时间。

其实如果没有女方提的要求,他们的速度可能会缩短到三天。

到底是什么要求,让心急着结婚的小超心甘情愿的拖了两周呢?

原因是很简单,女方要求男方父母为小超在镇上买的房子,必须加上自己的名字。

结婚心切的小超并没有听从父母的劝阻,而是一意孤行的,在房产证上添了女孩的名字,这才登记结婚。

他原以为娶到了心中所爱,会是一段美满的佳话,可谁知,结婚第3天回门的时候,女孩子就和他提出了离婚,回娘家后我就再也没回来。

更让我们意外的是,就连新婚的那几天,女方都以身体不适为由,并没让小超碰她。


那这个婚,结了个寂寞呀!

女方提出离婚后,立刻要求小超将房产的一半分给她,还说这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然,就要去法院告小超。

这让小超顿时像吞了苍蝇一样的难受,在家里颓废了好几天之后,接受了村里一位退休老律师的建议,走了法律途径。

庆幸结果是好的。

女方啥也没得到,房子还是归了男方,而且当初给的礼金都全额退还了。

现在的小超又娶了一门媳妇儿,这是在他外出打工的途中认识的,两人没怎么办婚礼,只是简单的领了一个证,生了一儿一女,生活也很幸福。


吃一堑长一智吧。

结婚并不一定都是美好的,留个心眼总没错,如果遇到利益问题,还是要据理力争,收集证据,相信法律会给出公平的判决。




您好,您的问题是: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怎么办?

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这里涉及到婚前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又要统筹安排。

您要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明两个方面着力。特别是要收集、整理购买房屋、恋爱结婚这两个方面的重要证据。

一、关于房产

(一)您需要证明

女方起诉要求分割的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个人全款购买,您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署名为您一个人的姓名。

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是因为女方以加名为结婚的前提条件。

男方希望结婚,且相信女方的承诺,所以加名。

(二)您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房屋买卖合同(您与开发商为案涉房屋所签署的);

首付款证明(开发商出具的收据或发票);

付款凭证(您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

发票(开发商出具的您购房付款的证明);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那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转账证明、发票;

款项来源证明(存款,工资收入,股票或股份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等的证明);

房产权属证明(加名前后的两本房产证,或者房屋登记信息);

水、电、煤气、网络等的开户证明和交费证明;

女方要求加名的证明(聊天记录、短信、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二、关于婚姻

男方、女方是如何结识的?

相亲,是有介绍人还是网络结识?

结识及恋爱过程证明(聊天记录,微信,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

结婚证;

三、您的抗辩理由

1、所涉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全款购买。

2、加名(赠与),不是本意,不是自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女方的要求,是附条件的,是以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3、女方系相亲对象,她提出结婚就必须加名、加完名立即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其行为目的明确、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4、婚龄仅仅一天。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不支持女方的财产分割要求,同时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然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随后女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主张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

第一种情况,如果男方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然后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由于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所以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男方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所以,房屋就变成了男方和女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约定房屋的共有比例,那么一般按照双方各占50%来处理。

此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但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处理,而是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决离婚的话。对于该房屋,法院通常会判决一半的份额归女方所有。

第二种情况,如果男方是在婚后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全款购买的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分得该套房屋的50%。

当然,并不是说女方提出离婚,就可以顺利离婚并且分割财产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男方不同意和女方离婚,那么双方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此时女方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离婚。

而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就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女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想通过离婚而分割该房屋50%份额的目的就会落空。

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并不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男方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女方提出离婚会导致自己的房产被分割掉一半。

另外一点,如果女方通过各种方式欺骗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在男方将女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之后,马上就跟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那么女方的这种行为已涉嫌欺诈,男方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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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男方着实可怜,疯狂加班,省吃俭用就是为了全款买房。房产加名并办理结婚登记马上被起诉离婚,这估计有可能遇到所谓的骗婚行为。

如果单纯从法律上理解,男方将婚前全款购房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房产过户为交付,不可撤销。

显然,这样的理解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是不公平。女方要求房产加名,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马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若是简单且笼统的这样适用法律,并且判决给女方一半的款项补偿,这不仅对男方不公平,也将导致此类骗婚骗财产现象的产生。

一般来说,对于男方赠与行为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性的赠与。显然这个赠与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这个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赠与人应当可以撤销赠与。

但不管怎么样,房产加名行为属于赠与,女方结婚之后马上诉讼离婚,这个不管是从女方的主观意图或男方的赠与意思表示,还相对容易作出有利于男方的解释。若是结婚时间稍微拉长,一般来说,加名房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所以,建议在加名时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男方全款购买了房子。

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后,女方说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后,才去登记结婚。

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鉴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认为女方是骗婚。


何为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骗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结婚就是为了获得财物,得到财物后,马上就要求离婚;一种是故意隐瞒不利结婚的情况,比如有身体缺陷,有疾病等情况,而与他人结婚。

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才去办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证第二天就去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属于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情形。


遇到此类情形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女方的行为是以与男方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男方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不是与男方成为夫妻,不是与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实的想法是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产。所以,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其虚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实想法就马上暴露出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认定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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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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