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结果会怎样?

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结果会怎样?这是一个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问题,为你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同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时足额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诉求。
  • 第三,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也就是说,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补缴事宜的主要职能部门是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因此,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提起仲裁或诉讼可能不是最有效的途径。员工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举报,要求他们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补缴。投诉或举报时,员工应提供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如果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作出不当决定的,员工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果你有更详细的情况或者更具体的问题,建议你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结果很严重。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应该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的,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公司必须为其补缴。

即使仲裁不受理,仲裁也会告诉员工到社保、公积金部门举报投诉,给员工指明维权路线,仲裁现场有维权公益律师,仲裁人员也会告诉员工去咨询律师,律师会告诉员工详细的维权路径,最终企业还是得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如果社保和公积金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现象,你单位就会被列为重点审核对象,每年社保和公积金部门都会抽取一部分企业来稽查合法与否,之所以这么多年你觉得不给员工缴纳也没什么事,是因为没有查到你单位,如果查到了就不是一个员工补缴的问题,是整个企业要整改,到时候滞纳金会是一个很大数字,而且进入黑名单了,隔三差五就会来查一次。所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员工合理的要求要尽量满足,走仲裁和诉讼单位费时费力,结果也不会太好。

现在社会信息发达,员工通过各种途径都能维权,而且仲裁是偏向劳动者,如果发现这种企业违法事件,一定会帮助劳动者。




员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结果就四个字“徒劳无功”。

解读

一、补缴社保、公积金的管辖机构并非仲裁委或法院,而是当地社保稽核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因为公司没有开设社保和公积金账户,而没给员工交社保和公积金,就要先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公司开户,再到社保稽核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补缴;

二、现在,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为了减少无效诉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仲裁委的立案人员不仅要对立案材料的格式、数量等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你申请的诉求是不是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进行事实审查,所以:

  1. 如果员工的诉求,只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积金,那么很大概率,会因为诉求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根本立不上案;
  2. 如果员工的诉求,除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积金,还有其他诉求,那么,仲裁委的立案人员很可能会让你删掉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诉求,再立案;
  3. 如果因为仲裁委的立案人员只进行了仲裁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而侥幸立上了案,仲裁员也会在案件审理后,驳回关于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诉求。

三、如果你想直接到法院起诉,无论你只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还是包含了其他诉求,法院都不可能受理,因为,你的诉求即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也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所以,主张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权益,一定要去管辖机构现场申请,避免浪费时间,徒劳而返。




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自己去争取。

如下是官方的正式回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工单0320120810260610401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最早能追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如您需申诉个人权益,须提供能反映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身份证明及有效工资情况凭证,才符合立案条件。希望职工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包括劳动仲裁书)、有效工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性工资单、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涉及工资认定事项的劳动仲裁书、有每月工资明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并且需由职工本人到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科或(塘厦、常平、虎门、石龙)四个办事处反映情况,以便住房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处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因案件涉及单位与职工双方权益,双方配合情况将影响到案件具体处理所需时间,如您已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您需提前通过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预约时间和办理地点,预约取号方式:注册“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取号办事--在线预约—选择办事大厅—选择业务种类、注:原公积金中心本部追缴咨询类业务请选择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公积金咨询业务”。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办事大厅时,须出示粤康码、莞e申报个人通行码、相关预约凭证及身份信息方可进入。感谢您对12345热线的支持!




可以肯定的说:题主的要求“不被受理”,无功而返!

为啥会这样呢?

说实话普通劳动者如果没有较高文化层次,还真难以理清其中的原因。所以好多不明白其中缘由的劳动者,也因此误解这些仲裁机构,从而得出一些错误的认知与判断。

1、劳动仲裁的对象与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的对像必须是:

①、必须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②、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③、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2、什么是劳动争议?

指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3、凡是劳动争议都可以提前仲裁吗?

劳动争议仲裁是有范围规定的,并不是无边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仲裁法》的范围争议,第④条已明确了涉及社保等等,为何仲裁委员会却不受理?

这也是千万普通劳动者没有弄明白的地方,为何仲裁法规定的有,而仲裁委员会却不受理,一下子人们都疑惑了!

这就需要明确理解: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

其实,《仲裁法》有关仲裁争议范围中的“社会保险”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围绕社保问题而发生争议。

通俗打比:①、如围绕当事人双方围绕社保买不买问题发生社保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一致,此时提请仲裁是会被受理的!

②、如围绕社保缴纳费的承担问题,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全部负担,而劳动者只愿意承担个人部分,为此而发生社保争议,提请仲裁是会被受理的。

简单的说,仲裁机构只能仲裁符合社保争议范筹的问题,先做一个判断是非曲直的定性,再对社保争议中的问题作出裁决处理。

而现在题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公积金,这已是一个涉及行政征收的问题,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只有相关职能部门才有此权限,这需要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来具体执行,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时仲裁委员会是不具备该资格主体,也无其职能权限,所以它无法受理。

这也是为什么题主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提起仲裁和诉讼,不会被受理的原因。

5、不被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怎么办?

题主只能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向这些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一旦这些部门介入调查,查证属实之后,都会要求对方整改补缴,一旦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执行,那将会被这些职能部门处罚,最终也还得执行。

不过,可能这一过程会耗时,甚至还得准备一些相关材料,合同、工资卡(条、单)……

所以,题主想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公积金,而提出仲裁申请,将不被受理!只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一旦他们查证属实,便可以实现补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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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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