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表建议贪污达50万就枪毙,你怎么看?

贪官贪污50万就枪毙,说实话,可能会天下没有多少官员,现今当下,周围,大家可以看看。要追本溯源,为啥这些人要贪污,而且一路高升,因为成本太小了。而且很少有窝案,你们觉得可能吗,而且根本没有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所以成本太低,所以贪官太多




有代表建议贪污达50万就枪毙,你怎么看?

这个提案被采纳的可能性非常小。

第一个原因是,目前腐败案件高发,如果真的五十万就毙,那么恐怕有相当多的人会毙掉,甚至一些村干部也会毙掉,道理很简单,这五十万的门槛太低了。

第二个原因,目前我国大力倡导严格限制死刑,尽量少杀慎杀,除非罪大恶极,一般不会轻易判处死刑,五十万就毙,显然与这个理念背道而驰。

贪腐

第三个原因,法律要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贪腐五十万就毙,对于反腐来说加大力度是应当的,问题是其他的罪名怎么办?例如社会危害远比贪腐五十万还要严重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侮辱,拐卖妇女儿童等等,按道理既然贪腐五十万就毙掉,那么这些恶性犯罪更应当毙掉,这样的话死刑很可能就如开闸的洪水,失去控制了。

所以说,光靠死刑来遏制贪腐,恐怕效果有限并且副作用很大。要真正遏制贪腐,还是应当从制度层面来编织一个更加严密的网,让那些贪官们除了不敢贪,还不能贪,贪了也会很快查出来,这样的话效果会更好一些。

贪腐

另外,越南铁腕治贪,其做法有值得借鉴之处。

其要点主要有这样几点:

第一是入刑门槛低。受贿折合人民币312.5元可入罪,受贿折合人民币六万以上可死刑(这一条和本题有类似之处);

第二是关于申报财产,不但要报自己的,还要报亲属的,甚至包括情人;国外亲属也要申报,不如实申报一旦查出来后果很严重:财产全部没收,当事人重罚。

贪腐

第三是属下贪腐领导担责,终生追责。这就给那些放纵属下贪腐的领导敲响了警钟。

第四是重奖举报贪腐官员的人员,最高可达到举报人月收入的三千倍。这个数字很诱人,假定某日月收入五千元,举报贪官经查属实,最高可以获得3000x5000=1500万元。




有个网友的回答很有意思,他说如果这个建议被采纳实施,贪官就会根本性的减少。

在经济繁荣的今天,需要用重典还是要宽泛就要看反贪的结果,在反腐力度加大的近几年的确处理了很多贪官污吏,但是按起葫芦又起瓢,利用手中的职权表面上刚正不阿,

享受最好的工作和生活资源、就业、医疗、退休条件,一旦被查,背后却是巨额财产、幕后交易、情人成堆,财产流失和子女出国享受。北京赖小民贪污17个亿,辽宁李文喜5.4亿,余姚教育局长3个亿,

新疆母老虎4174万,就连杭州的小科长贪污就有上千万,不是不知道后果,而是感觉警钟不够响亮,警绳还不够力度,所以加大量刑尺度势在必行!

最早提议的人大代表

社会奢靡之风盛行,“嫁人就嫁有车有房的大叔”、贪官包养情妇、与多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很多人找不到老婆,更多女子选择不嫁或者有婚不生,背后很多都是在“拼爹”“拼官”的暗流中沉浮。

以前醉酒驾驶屡禁不止,各地交警疲于查处,越查越多,死伤案件层出不穷,背后不知道有多少家庭深受其害,其中也产生很多腐败现象,后来实施严厉的醉驾量刑制度,现在醉驾和致死致伤率是原来的百分之几了!

财产申报制实施几年了,可是效果很不理想,很多隐匿房产财产,转移甚至到海外,花费在相关利益人和关系人身上的钱财、便利是很难发现的,但是有了更严厉的刑罚制度,惩戒力度的影响会更近深远,所以调整和加大量刑尺度势在必行,让我们的明天天空更近清朗!




代表的提案水平参差不齐,今年脑残的提案比较惹人关注,如,为了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提出中小学放春秋假,贪污达50就枪毙,取消政审等。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民意不能接受,缺乏论证和可操作性。

人人痛恨贪污犯,在对贪污犯使用重刑,尤其是死刑还是需要多方考虑,要根据具体细节来定刑。我国历来主张慎用死刑。大家要消除一个误区,认为使用重刑或死刑就能解决掉贪污犯罪问题,就可以彻底革除腐败问题,这样想法不切实际。贪污犯被判处死刑比例较小,除非是罪大恶极,情节严重,不可饶恕的才判处死刑。大多数贪污犯没处以极刑,是有一定考量的。

能获得更多贪污犯罪的线索,挖出隐藏更深贪污犯。一些贪污犯入狱后,积极检举退赃,想法争取立功,减轻处罚。因此对贪污犯不判处极刑,贪污犯不会死扛,不退赃。所以一个贪污犯被抓,就会找出一窝贪污犯。

贪污犯罪是各国难以解决好的难题 ,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有效措施防止贪污犯罪。因为精神压力过大,贪污的人大多数没有长寿的 ,即使刑满释放后依然遭受人们白眼 ,见着熟人都躲着走。




第一,该提案并不是两会代表在今年提出来的,而是10多年前山东菏泽的市委书记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提出的。当然,之后并没有获得通过,之后也没有类似提案获得通过的消息。

第二,针对贪污腐败类案件必须严厉处罚,但超常处罚是达不到效果的。

以明代为例,朱元璋对待贪污腐败的官员够狠了吧?贪了一点就杀了,多贪一点实施酷刑甚至连坐抄家、诛杀三代。不过,洪武年间的贪腐并没有杜绝,贪官杀了一批又一批,到了明朝中后期吏治更是一塌糊涂,贪腐不断。

第三,超常规的处罚会增加更多的恶。

50万元放到现在来看并不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一个工程动辄几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官员贪污受贿一次可能就能达到这个数字。假如真的以50万元为临界点,超过了就处以死刑,那么贪官们将没有了束缚,反正脑袋就一个,贪50万是死、500万、5000万、5亿元也是死,还不如多贪一点,并想尽办法把贪腐获得的钱转至国外。

刑罚的目的除了处罚外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代表当年提出贪污5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正是出于这样的逻辑,希望贪官畏惧处罚不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不过,真的按照提案实施的话恐怕要事与愿违了,贪官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贪腐金额反而会越来越多,做错一次的贪官没有了枷锁,失去了对法律的畏惧。

第四,针对贪污腐败类案件除了做到一个不放过,严厉处罚外更重要的是事前的监管和对权力约束。

从全球来看北欧、中欧国家,中国香港地区的官员是比较清明的,发生的官员贪腐案件较少,它们根本没有死刑,靠的是长期以来完善的监督体系。

比如,对工程项目的审批需要多部门同意,行贿人员可能可以搞定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官员,很难做到全部搞定。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减少贪腐犯罪的发生,而不是无限制地提高刑罚的力度。

最后再说一个例子。我国对于毒品类犯罪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达到一定克数后就会判处死刑。可严厉的处罚并没有完全杜绝毒品犯罪,该类犯罪甚至成为了主要犯罪类型之一,每年都有大量违法犯罪人员是因为涉毒进去的,被判处死刑的也比其它类型的犯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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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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