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不准收取物业费,行得通吗?

按少数服从多数投票行得通,你永远不成立业委会人家永远免费给你看门!可能吗?




谁也没有否定物业工作尤其是新的高层小区。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物业合同,难道就是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取高价物业费的理由?就是物业公司拒绝和小区业主签定物业合同的理由?业主委员会多年无法成立,难道物业公司不是最大的受益者?

业主做为小区里交纳物业费主体,面对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收费高价标准!业主凭什么没有“议价”权力?

在小区里“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之时,既然物业公司拒绝和业主签定物业合同!业主凭什么要交纳高价物业收费?

不要拿“前期物业合同”说事!一个没有任何权力的购房者,凭什么要接受物业公司每月收取高价物业费?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在销售之前必须要确定物业管理公司。

因此,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同时和购房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服务合同业主就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收取物业费与小区是否成立了业委会无关。

道理也在那摆着,业主收房后如果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小区里就会乱的一塌糊涂,车辆随便停放、装修垃圾没有人清运、一些业主违法拆改,甚至一些小偷小摸大行其道,这些都是本人在收房后经历过的。

有些业主强词夺理,说什么物业公司只是我雇来的服务者,你哪里有管理权?物业公司对我说的上面那些情况进行管理,就是提供服务。

业委会难成立,或成立不起来,不是业主拒绝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我也是业主,只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我更理智罢了。




没有业委会不交物业费这倒是一个制约物业公司阻扰业委会成立的强力制约手段,但是从交房开始给一个一年的过度期对业主与物业公司应该会是双方都能够接受又很合理方法。




物业的管理收费由政府批准。其他人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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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5

标签:行得通   小偷小摸   小区   强词夺理   管理权   国务院   商品房   高价   业主委员会   开发商   业主   权力   物业   理由   合同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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