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免予起诉退回公安如何处理?

检察院免予起诉退回公安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和预审或报请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组织的证据无法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证据”。“退补”依法两次。

假若人民检察院连续“退补”两次,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提供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将决定“不予起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案件退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首先必需是无条件释放“犯罪嫌疑人”。随后,公安机关将面临“犯罪嫌疑人“(错误羁押的人)“国家赔偿“之诉。同时,公安机关内部的纪监部门将对案件承办人予以“追责”。




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实际上这个问题是错误的。具体怎么回事,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1.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正常情况来讲,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会审查事实及证据情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公安机关会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重新进行审查,如果还是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公安机关还有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然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检察院必须受理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依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就会将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诉处理。作出此种处理的原因就是检察院不能再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因为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也不能突破。


3.你说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理问题,实际上公安机关有处理的机会只是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认定的性质正确,那公安机关就会以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都可以。


所以,既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了,公安机关就无权处理了,而公安机关要想撤销案件,只能是在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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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检察机关已经没有免予起诉的权力。

过去倒是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免予起诉的规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修正案。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刑事诉讼制度。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这个案件已经在程序上结束了。不应该还要把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处理,公安机关也无权对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再搞一个什么决定。

无论是法定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或者是存疑不起诉,都不能视为当事人有犯罪记录。

去年12月3日,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免于起诉"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多年前就已被依法取缔了。现在,只惟一存在"不起诉"决定程序。


现在实行的各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案的不起诉决定,是一项对刑事案件依刑事法律进行的实体性质的检察处理决定!所以对这项不起诉的检察决定的案卷,不存在还再向办案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国安,监察侦查机关)退案退卷的问题。但检察院必须将自己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文书副本,向原办案的侦查机关及刑事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送迖和告知处理结果。而作为司法补救措施和相互法律制约措施,各级各类的办案的侦查机关,仍可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行为,依法向同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各提出一次复议。

甚至向政法委提出研究讨论协调。而不诉案件的受害人和被告及嫌疑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的,也可向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而接到要求复议和申诉的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定时效内必须依法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研究,并依法酌情作出维持或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行为。




第一,现在没有免于起诉之说,只有不起诉。第二,无论何种情形的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的终局决定,没有退回公安的说法。




问题描述不太清晰,所以全面说一下。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1.提起公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达到起诉标准,依法提起公诉。

2.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也成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或因邻里、婚恋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有赔偿、谅解、自首等从、减轻情节的,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也称情节轻微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3.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撤案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等情形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4.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主动撤回,或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案件撤回后,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你说的退回公安机关的情形,大概率会作出撤案处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




既然免予起诉了,就不会退回公安,说明够罪了,只不过比较轻微才免予起诉。




1979年刑诉法中才有免予起诉制度,到1996年刑诉法修改就被废止了,目前只有起诉和不起诉,只不过不起诉又有其中,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另外还有只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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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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