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根据我的理解翻译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补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是在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符合补缴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补缴。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目前职工社会保险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员工为了保饭碗,敢怒不敢言,以至于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办理退休,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部分维权意识比较强的员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才开始想办法维权,但由于受到时效性的影响,导致维权无门,甚至因为维权成本太大而不敢维权的尴尬境地。

对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而该怎么维权呢?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是社保法的执行主体,并对用人单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按照这个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当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第一步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牌,工资流水,打卡记录、员工证词等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些材料收集完整以后,就要向当地社保局所述的监察科等递交要求责成用人单位缴纳或是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的材料。如果社保部门不作为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所在地的人社部门举报,或是向当地的纪检察部门举报社保部门的不作为。

第二步,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还可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其实这是最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拉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也是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第三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仲裁部门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可能偏袒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如果劳动者认为证据比较确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只要凭法律文书,这是完全可以补缴的。但也有一种情况,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但是社保部门认为无法补缴的,这就需要重新诉讼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诉求就不是补缴社会保险,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损失。

综上所述,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劳动争议的,首先是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其次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个人起诉,经过审理认为符合补缴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很多人在维权的时候,首先会想到法院。实际上法院是司法机关,有其职责限制的。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是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或者经办机构负责。

至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机构一般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他们有职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监察部门查实以后可以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责令整改。如果企业拒不改正,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劳动监察渠道,实际上还有社会保险征缴渠道。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有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核实。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又拒绝提供有关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申请查封企业账户划转社会保险费,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作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作用,实际上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如果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义务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了。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维权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一般是各司其职,共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责令“补缴”是行政职权,特定情形下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受到侵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类救济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二,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主要适用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法,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为用人单位。

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该规定事实上指提示性规定,提示劳动者通过行政争议的方式解决,例如,劳动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又由于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补缴”政策性很强,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产生了模糊,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多数情形下得不到法院支持。责令“补缴”的形式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法定机构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该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补缴”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即,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个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其违法后,由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解决职工个人的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民事裁决不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即法律规定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有权单方决定权时,民事裁决才能解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仅有一种情形法院才能判决支持,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保险争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法院可以判决单位补缴,且需要符合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5年的要求。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个人维权途径




这给法院没有关系!这和社保法规定有关!付合法律规定,交费年限,退休年龄都付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办理退休。法院一般不管这些事情!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他又和必多此一举呢?这些问题不是法院说了算的。




社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栽定强制执行,才能给职工补缴




你指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应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般法院不会受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诉。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核定管理,属于人社部门的行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即只有人社部门依法、依规不允许或者不能补缴、又造成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申述,法院才会审理、判决。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败诉或者劳动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时,单位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时,法院依据社保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裁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以诉讼时效为由超时拒绝补缴社保时,此时有的地方法律支持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此时劳动者一旦起诉到法院,依然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法院只受理赔偿社保费




不会受理此种案件,最多也就是能是经济赔偿而已,并没有补缴社保缴费之说。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下人员民法院裁定补缴?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有个案和集体欠缴,集体欠缴的案件,由于执法越来越严,近年来很少或者基本消除,但个案欠缴保费时有发生,累见不鲜。在劳动争议和纠纷中最多的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案件。这些案件发生后,大多数都在社保费征收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的干预下就解结了,不用经过法院这一关,法院的裁定是最后一道程序了。

职工养老保险在什么条件下需要人民法院裁定补缴呢?

第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然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受理并作出裁决。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判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种是,个别单位集体或者大面积拖欠社会保险费,经征收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人社行政部门等,依法催收不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足额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有用人单位所欠的不只是养老保险费,而是包括养老保险及其他4种保险费。用人单位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经法院裁定不缴,都要5险保费一起缴纳,还要加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欠交社会保险费的劳动纠纷,大多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有的时间长,有的证据不足,维权的结果往往不理想。在这里温馨提示劳动者,入职单位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养老保险   社会   人民法院   职工   保险法   保险费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劳动者   社保   社会保险费   法院   条件   部门   单位   机构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